农村宅基地通知_农村宅基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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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文件
龙政发„2009‟14号
龙港镇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工作的通知
各办事处、村(居),镇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物权法》,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厅的要求,于2009年年底前要基本完成全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登记的时间:
2009年3月至12月(各村具体时间另行公告通知)。
二、登记工作范围:
对龙港镇辖区内各村村民依法取得的,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永久性的宅基地进行使用权登记。
三、统一登记和受理的地点:
统一登记的地点为各村村委会办公室。
统一受理办证地点:龙港城区和白沙、海城、平等办事处所管
辖的各村到龙港国土分局办事大厅受理;湖前、江山办事处所管辖的各村到湖前国土站受理。
四、操作流程:
为规范土地登记,提高办事效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村
到龙港国土分局地籍股和各国土站领取《宅基地使用权预登记表》,对本村村民宅基地以幢为单位进行登记。登记完毕后,各宅基地户
主按公告通知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门牌证到各村村委会
办公室统一登记,并申请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测绘宗地图和照相
馆拍摄好房屋现状照片。统一登记完毕后,由各村组织国土等有关
人员到实地调查,包括核实、测量、拍照和指界等。最后由各村委
会对各宅基地户主申报材料进行整理,统一向各受理地点申请办
证。办证完毕,送证到村到户。
五、申请办证需提供资料:
1、身份证及户口簿、门牌证或村委会门牌证明。
2、公证委托代理的,须提交公证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3、土地权源证明材料:
(1)用地时间在1982年2月13日以前(包括于1987年1月1
日前拆建但未办理拆建手续的),须提供《土地权源证明书》(村、镇盖章)1份、房屋现状照片2张和宗地图2份。
(2)用地时间在1982年2月13日以后(包括于1987年1月
1日前拆建并已办理拆建手续的),以批准拨用方式取得的,须提交
县府或镇府批准文件,农村个人建房呈报表、有关规费发票和宗地
图。对个人公寓式住宅,还须提交规划总平图、用地征地红线图、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竣工验收意见书、土地面积分
摊表等。
六、政策界定:
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严把宅基地使
用权登记关口: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
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
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
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使用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凭土地
权源证明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四)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
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前实施进行拆建的,凭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拆建文件
确权登记。未办理拆建手续的,凭签有当地政府调查意见的土地权
源证明材料确权登记。
(五)经法定机关批准使用的宅基地,房屋实际占地超过批准使
用面积的,先按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超占的土地面积可在土地
登记薄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待今后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后重新进行变更登记。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通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
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和
谐与稳定。各办事处、有关部门和村委会一定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
发展观、切实保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宅基地
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龙港广播电视站要做好宣传,让
家家户户知晓。公安部门要对亲属关系做好核实,其他有关部门要
主动配合做好各自相关的工作。各村“两委”党员干部在积极开展
工作的同时,在村里要利用宣传标语、村民代表大会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确保
本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如期完成。
(二)认真部署,狠抓落实。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村书记主任一
定要高度重视,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
镇城镇局要全力配合国土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及核查工作,对历
史遗留的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法律、法规和土
地管理规章为依据”的原则进行调解和处理。各村“两委”干部要
做好本村村民宅基地情况调查摸底,为本村顺利开展发证工作打好
基础。国土部门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
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进驻各村,上门协助查清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等,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
为总结经验,国土部门可先选择1-2村进行试点,并根据试点工作
经验,先易后难,在原有登记发证的基础上,全方位推进工作。对
分家析产(继承)等情况较复杂的权源,要主动帮助现场公证;对
业务不懂的村干部,要做好宣传、咨询和指导。同时登记业务人员
要树立“登记为民”的理念,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
工作效率,积极为农民群众办理登记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语:国土资源宅基地登记通知
龙港镇综合办公室2009年3月19日印发
共印2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