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所函_基层法律服务所函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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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所函

苗其平、姜小兵、张高峰、朱德宏、伍小红:

你们与陈帮华共6人,共同签订《合作办园协议书》,约定租赁江苏欧瑞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蔡秀华)位于盱眙县山水名都小区代建的幼儿园房屋,共同创办盱眙县山水名都幼儿园,至今已欠房租达50万元,现房屋业主蔡秀华已多次催缴房租。盱眙县山水名都幼儿园法人代表陈帮华亦多次催促你们共同予以解决房租问题,但你们始终以与陈帮华2013年4月23日所签合同为由,拒缴所欠房租费。对于2013年4月23日你们与陈帮华所签合同,业主蔡秀华始终不予同意,因为此合同违反了2012年7月16日你们与她所签房屋租赁合同中不得转包、转让、转租等条款内容,属于无效合同。对此,陈帮华多次提出解除与你们所签的无效合同,只以法人代表身份履行职责,处理幼儿园有关事务。但你们却仍不履行解除该合同的手续。对此,我所受该幼儿园法人代表陈帮华的委托,特发函与你们,希你们尽快交齐所欠房租,解除你们与其所签之无效合同,否则,陈帮华将委托我所诉诸法院,由此带来的后果由你们承担。特此函告

盱眙县法之衡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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