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法官如何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_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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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法官如何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
“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作为阐释和实践“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一个重要成果,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司法专业化与大众化重要关系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指导意义。法官是国家司法权的行使者,新时期的法官如何紧密围绕“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实践活动开展工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对新时期法官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巩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成果,不断强化“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这对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至关重要。笔者认为,新时期的法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
一、提高自我对“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思想认识。
1.强化司法为民意识,坚持人民利益至上。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是一项政治原则,法官作为一名人民根本利益的司法守护者,要时刻警醒权从何来,权为谁用,利为谁谋。司法为民是人
民法院实践“三个代表”的必然要求,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反映了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新要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优良传统的新发展。实践证明,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支持,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胜利之本,力量之源。从大处讲,有没有司法为民意识,不仅是个人品德问题,更是一个法官的政治立场问题,法官必须牢记并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必须要将永远做人民的公仆作为自己人生的最高要求,必须把保护人民,惩治犯罪,积极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促使纠纷得以解决,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作为自己价值的最大体现。在具体审判工作中,要常作换位思考,常怀仁德之心,长存悲悯之意,做到依法办案,以理服众,以情动人;要认真落实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加大对困弱群体的司法救助力度,努力减轻群众的讼累和负担,把“一心为民”做得具体,落到实处。
2.树立大局意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所谓大局,就是党和国家在某个时期、某个阶段解决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中心工作。树立大局意识,必须做到立足大局、推动大局。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必然也必须要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即,必须服务于
党和国家的大局。服务大局既是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审判工作一贯坚持的原则。做到服务大局必须首先要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确立法官正确的政治立场。其次,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要真正从感情上接受、认识上坚信、工作中贯彻。第三,就是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对社会问题的洞察力。要注意,不能单纯地就案办案,要认清国情,周全考虑各种因素,努力做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3.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坚持提高自身道德修养。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全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诫勉全国法官,要“慎权、戒贪、律己、修德”,其中修德是前提,律己是保证,戒贪是要求,慎权是目的。这“四要”就是对法官提出的廉洁自律的要求。
从本质上说,廉洁自律就是人们心灵的运行轨迹折射出来的外在表现。法官能否做到廉洁自律,关键是自身职业素质和社会公德的修炼。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果说社会公众对法律知识渊博、文化厚积的法官的佩服更多来自对知识、真理等的事实判断,那么对道德高尚,操守正直的法官表示敬仰,则更多地来自对廉洁自律的价值判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官面临的诱惑增多,所处的社会环境复杂。因此,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新时期的法官做到中立、平等、透
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法官要不断加强个人修养和自我教育,要做到常思贪欲之害,慎独、慎初、慎微。而新时期的法官廉洁自律,就是要求法官在政治上、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最高法院保持高度的一致,要做到慎微、慎欲、慎交、慎独、慎权、慎言、慎行。
二、提高“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工作能力。
1.不断学习法律理论知识
司法能力不是生之俱来的,是在不断的学习、积累、实践中养成的。作为一名法官,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分析判断能力及娴熟的审理技能,才能正确适用法律解决复杂的诉讼难题。特别是处于知识经济时代,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法院改革不断深入,审判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法学理论不断发展,加强学习提高法律业务素质显得尤为重要。
法官应当具有良好的学习意识,树立善于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树立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理念,同时,要做到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只有具有了娴熟的法律业务知识,才能有能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这就要求我们法官必须做到以下两点:一是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深入理解法律精神。从事审判工作,首先应当熟悉法律法规。众所周知,法
院判案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是审理案件的“工具”。法律是社会实践的总结,是人们生活规律的反映,但是法律是抽象的条文,不通过系统地学习研究,就难以准确、完整地理解其体现的法律精神,更谈不上正确运用这些法律精神来指导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各种疑难、复杂案件。二是学习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提高综合素质能力。法既是一门独立的科学,又与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密不可分。而审判是一门法的艺术,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科学性。法官在审判中并不只是简单、机械地运用法律,还需要结合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和认定。作为法官,只有不断增加社会、自然科学知识,才有利于更好地理解法律内涵,提高法律的运用能力;才有利于提高逻辑思想能力、分析判断力、洞察力、写作能力、研究总结能力。
2.不断提高审判技能
没有适用上一成不变的法律。法官不应当成为法律的机械执行者,而应当成为具备丰富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有深入接触和深刻理解的人。因为法律是一门实践科学,法官审理案件,不但需要法律规则,而且需要综合把握案件的本质,结合社会环境、社会舆论、民意、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进行比较衡量,做出实质判断。所以做为一名法官,仅仅有法律方面的知识还不够,一方面法官必须具有广博的法学理论知识,另外一方面还应掌握社会科学知识,另外必须有司法实践经验,以及驾驭庭审活动的能力等。由于每个案件细节的千差万别,每个案件的矛盾都不一样,这就要求我们法官用心去体会和把握。法官准确地把握案件的矛盾很重要,并且这种矛盾不一定是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争议焦点,而可能主要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心理症结等等。这就要求法官必须不断地刻苦学习,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识,在具备高度的法律专业技能的同时,还必须全面掌握审判工作所涉及的学科领域的知识,并不断地提高运用这些知识去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工程,“人民法官为人民”应贯穿于司法审判的全部过程,体现在司法审判的各个环节。而法官正是司法审判过程的核心主体,法官只有只有从“人民法官为人民”的高度,坚持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自我对“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才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才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