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劳动关系的若干规定_处理劳动关系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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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劳动关系的若干规定

为正确处理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维护好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 录用

1.关键岗位人员的录用,须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考核同意,方可办理录用手续,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选拔、聘用,集团公司另行制定实施办法。其他人员的录用手续各公司自行办理。

2.员工的应聘资料除承诺所填信息真实外,还应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兼职等相关书面承诺。

3.油漆、钣金等易患职业病的岗位招用的新员工,需提供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的职业病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4.员工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学历、职称等)需有行政部工作人员亲自复印,复印件存档备查。

5.学徒工、实习生及正式员工的年龄严格限制在16岁以上,16岁以下的禁止录用。

二 社保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与公司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内退的员工,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本人书面说明,公司可不为其缴纳社保。

2.员工以写“保证书、申请书”的形式要求不为其缴纳社保的请求,不予支持。与其他公司结束劳动关系,但原单位仍为其缴纳社

保的除外,但需有员工的书面证明。

3.新入职员工按进入公司时间(以当月20日为限),之前进入公司的当月缴纳社保,之后进入的下月为其缴纳社保。

三劳动合同

1.招用学徒工的,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实习生(指已停止学习,尚未取得学历证书,处于学校要求的实习阶段的)不签劳动合同,签订实习协议,协议的主体为学校、实习生、公司三方,实习期满,正常毕业后,经考核合格公司决定聘用的,须签订劳动合同。

2.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男为60周岁,女为50周岁)的员工,与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双方的法律关系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如确需雇佣的,应签订返聘协议书。

3.工时工作制分为标准、综合、不定时三种,一般情况下合同应签“标准”工时,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时间不固定员工的工时应签“不定时”,需要时常加班的员工的工时应签“综合”。“不定时”和“综合”工时制需在本地劳动部门备案。

4.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和“无固定”两种,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再继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无效法律行为,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有行政部人员在场监督,员工所签名字要与本人身份证相同,禁止将劳动合同交与他人代为签订。

6.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对于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应在一个月内终止双方劳动关

系,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但不支付经济补偿。

7.杜绝办理补签劳动合同程序,特殊情况需补签、改签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时间须与合同约定内容相关联,防止出现签订时间出错的工作漏洞。

四 离职

1.离职是涉及员工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必须由本人亲自决定,他人代为办理离职行为的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2.对于连续超过五天以上不来公司上班的员工,既未办理请假手续,又不与公司联系,或者口头要求辞职的,行政部可启动员工自动离职程序,书面通知无法送达本人的,可以采取公告和邮寄送达的方法。

3.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公司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资料由员工签字后,方可办理辞退手续。

4.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经公司考核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需办理辞退手续的,须有该员工连续两个月的考核不合格资料证明,并有该员工签字确认。

5.员工离职手续及档案应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两年以内禁止销毁、丢失、损坏。

五 解除劳动关系

1、各公司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由员工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普通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各公司自行办理手续。关键岗位(如4S店销售总监、售后服务总监、客户关爱总监

及其他公司相应岗位)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指导各公司办理手续。

2、各公司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首先征求员工本人意见,员工本人无异议的,并达成书面协议的,可自行处理;如员工不同意或不愿意签署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则各公司应当就解除的事由,解除的依据作出书面说明,并将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经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五生育待遇

1.女员工的生育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为15天,产后假为75天,生育假期间的工资按生育津贴待遇发放。

2.女员工按计划生育怀孕,需要治疗或保胎休息的,需提供医生开具的证明,治疗或保胎休息期间的工资按医疗保险和病假待遇办理。

六规章制度

1.各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2.各公司应当将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

3.讨论通过文稿、职工代表签字、公示等民主程序的资料应长期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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