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刑事审判的区别_中美刑事审判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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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刑事庭审的一些区别

重大--jasonma

第一 中美两国刑事审判程序不同。两国审前程序,审判中程序,审后程序都不同

第二 法官地位不同,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不同。中国刑事审判过程中,实行主权主义,法官始终居于主导地位,扮演着主持人的角色,控制着庭审程序的进行。刑事案件控辩双方必须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诉讼活动。

美国刑事审判过程中,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

第三 在美国,庭审过程中只有一位法官组织庭审;而在中国,则由三位法官组成审判庭,组织法庭审理和做出判决。

第四 法官职权不同。中国法官必须服从既定的法律,法官基本上只能解释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不能适用判例法。美国法官在庭审中既依照制定法的规定也可以依据判例还可以通过自己对案件的判决来创造法律,同时,依据“遵循先例”的原则,美国的法官在司法中必须考虑相关判例。

第五 传闻证据规则与当庭作证制度。美国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较高,而在中国证人很少出庭作证,多是侦查机关调查,采集证据,形成书面证据材料,由法官当庭组织辩论、质证。第六 两国在利用宪法解决刑事案件中的问题时不同。中国更多表现的是宪法的工具功能,或者维护民间秩序功能,很少将宪法条文适用到具体的案件中;而美国有很多关于宪法适用的判例,经常将宪法使用到具体案件中。

第七 证人宣誓。在美国,大多数人都有宗教信仰,多信仰基督教,在参加庭审作证时,多手抚圣经向主宣誓。而在中国,证人没有宣誓这一环节。

第八 两国陪审员制度不同。美国陪审员是从普通公民中随机挑选出来的,来自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阶层;相比中国的陪审员的产生条件更为严格。而且美国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发表辩护意见陈述案件事实证据时都要面对陪审团,而陪审团只能听,只能看,不能提问。第九 中美两国关于证人规定方面不相同。美国相关法律规定,每个人都有成为证人的资格;中国相关法律规定证人必须是知道案情、能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人,并且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 法庭辩论时二轮,而在中国若没有新的情况发生,法庭辩论与质证就是一轮。

第十 中美律师的一些权利也不同。其中在会见权方面有些不同。中国律师会见嫌疑人的时间较美国要晚一些,“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第十一 被告的衣着外形暗示着其地位差别。在美国,被告在出庭参加庭审时都是身着正装,穿着得体得接受法官和指控官的讯问;而在中国,被告一般身着囚服。

第十二 在美国,犯罪嫌疑人享有充分的沉默权,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但是,在中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享有沉默权,在接受侦查的讯问时,有义务如实回答侦查机关的提问,交代事情经过。

第十三 美国一般是在法庭审判中当庭交换证据,组织辩论,现场气氛热列;而在中国则存在举证期限和庭前证据交换等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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