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狭隘_广东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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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狭隘
41106102 法学二班王宏
我认为法学是狭隘的,不光是法学,任何大学里面开设的所谓专业课都是狭隘的。就如同天赋人权一般,专业课天赋狭隘。有人就会说,你才多大,你才学习了多长时间,怎敢妄言博大精深的法学狭隘?我虽然在法学界还是黄口小儿,但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从高于一切理论知识的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来看,法学确实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
首先法学的狭隘体现在法社会学的层面上。众所周知,法社会学研究法律对社会产生的实然影响。在法社会学研究当代中国法律对社会的影响时存在着成文法与习惯法的冲突。简而言之,在城市和发达的乡镇,成文法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而在更为偏远的乡土社会或者少数民族聚居的或边疆或山区,习惯法或者道德甚至部落领导性质的人物比较成文法而言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这样的问题之所以是有意义的并且成为大家研究的话题其原因在于这种现象的出现跟我们想象的“法律的世界”或者“法律人的世界”截然不同。我们在学习法律尤其是像我们一样的本科生学习法律的时候总是在脑海中自己植入一种先入为主的概念:我学习的法律制定的规则或者制度是这个社会通行的规则或者制度。不仅仅不能接受有人不“依法办事”更不接受“事不依法”,凡遇到某个事件或者人物的遭遇,我们这些功底不扎实并且社会经验缺乏的“法律人”们就在想,为什么不按照法律规定如何如何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如何如何。总之,在我们的法律世界观里,“法律的世界”或者“法律人的世界”是这个世界的常态,世界应该是属于法律的。但是,现实呢?现实当中发生的与法律有观的事件总是不能印证我们的看法。于是,法社会学告诉我们,在真实的社会生
活当中,法律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甚至就解决人与人之间纠纷这一法律之天职而言,任然存在着和解,调解甚至小范围的私力救济与之并存。我们从法学的观点看这个世界得出了一个狭隘的世界,这体现了我们作为观察者的狭隘,也体现了作为观察视角的法学的狭隘。社会生活中的许多事情不必按照法律来,法律更不必实际上也不可能“统治”整个社会生活。这样想来,法学怎能不狭隘?
其次,法学的狭隘还体现在法学理论研究当中。我没有法学科研方面的经验。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没有调研权就没有发言权。略微一想,确实如此。一个人关于某项领域都没有实际操作的经验,怎么发言呢?发言有实际价值吗?所以这样的发言大概是胡说八道,这样说话的人大概是满口胡言。但是,我可以借助法学研究的巨擘朱苏力先生写的《“海瑞定理”的经济学解读》来证明我的观点。朱苏力先生是当代法学名家,其学术能力和法学造诣都为法学界公认。他的文章常常有新颖的观点出现,而这些新颖的观点常常是通过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问题得出的,故客观且新颖。我们从苏力老师的文章当中可以归纳出这样一个方法:单纯的法学视角研究法学问题是不会精彩的甚至是无法研究通的。拿上面的那篇文章做例子。朱苏力老师从海瑞先生“窃谓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的相关论述当中归纳出两个定理,命名为海瑞定理,即公平定理和差别定理。他用的是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之一:人的主观边际效用。试问我们从法学视角怎能得出这个结论?虽然他的研究成果受到了质疑,但是任然不失为一次功勋卓著的法学研究之探索。反过来说,除了中小学课本上提出的那些最基本的定理公理之外特别是在人文科学
领域有哪个研究是没有质疑的呢?如果没有,那这项研究一定是大家不关心或者不值得质疑的谬误。再说,质疑苏力老师的学者们自己可曾提出如此新颖的观点?我看能有如此成就于法学理论研究的学者,凤毛麟角也。除了这篇文章之外,苏力老师还有很多篇文章是这样写出来的:从法学与经济学的视角观察社会生活,得出新颖的结论。我们不得不反思,法学理论研究的潮流已经向法学单一视角之外的其他视角和其他的研究领域拓展了。究其原因,法学的研究视角太狭隘了,单一的法学视角已经无法得出客观真实的和新颖的结论,必须统计学(实证研究,数据说话)与经济学等学科予以辅助。有人就会问,文章一开始你不就说任何学科都是狭隘的吗?那从经济学的角度观察法学问题就不狭隘了吗?这一点我不好回答,因为我没有经验,更不是权威,所以不能做出肯定的答案。但是围绕这个问题有一点是肯定的:以经济学或者其它学科的视角观察法学问题更可能避免法学单一视角的狭隘。诚然,从整个人类认识能力的角度考虑这个问题,人能认识世界吗?马克思主义说能,与之争锋相对的不可知论哲学说不能。我想不论能与不能都无关紧要。因为无论人能或者不能认识世界,我们都已经在认识世界的路上了,我们总是在追求认识更宽广的世界,认识更深刻的世界,自然科学如此,社会科学更是如此。所以经济学与法学结合看待问题就不狭隘了这样的问题我能给出的回答就是学科间的结合不能完全没有狭隘,但是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狭隘。回答了这个问题,也就说明了法学在理论研究方面是狭隘的。延伸到其他专业知识同样如此。
写到这儿,法学的狭隘已经写完了,接下来是“狭隘”的启示。《权利的由来》我没读完,实际上时间也根本不够,但是书中分析问题的思路
使我耳目一新:从生物学,历史学等角度研究人的迁徙自由权。我们作为法学本科生,是法学领域的后辈,在这本用十年时间写成的鸿篇巨著面前只能流露出钦佩与感慨,因为无论我们怎么努力,社会阅历再怎么丰富,都不可能写出像这本书一样的著作,因为真正好的东西都是偶然天成的。比如我们即使再努力能成为爱因斯坦吗?他的理论人们搞了几十年才搞清楚是对是错,试问有谁能凭借努力成为像爱因斯坦一样伟大的人呢?没有。但是这本书中展现出来的研究方法值得我们学习。当然,这种学习不是生搬硬套,找一个法学问题用生物学历史学的观点分析一番,搞不好会有拾人牙慧的嫌疑,这是为法学理论界所不齿的。但是我们不妨在用单一的法学视角分析问题遇到极大阻碍的时候换一个角度来考虑问题,这样不光能使我们的结论避免狭隘,更能使探索的过程充满乐趣。所以,一个专业的知识不光是狭隘的,在要解决的问题面前更是不够的。放眼我们的大学专业设置,理工类也好,文史类也罢,还有夹在中间的经济类学校,其提供的是一个异彩纷呈的理论世界,每个专业都提供了独一无二的专业视角,倘若我们能多多了解不同专业之视角,岂不是多了许多分析问题的角度与工具?
最后,我将对我的论述提出质疑与尝试性的补正。我上面在分析法学的狭隘是从法律的实践和理论研究方面进行的,这只是一种充分的分析,必然性并没有得到体现。法学狭隘的必然性或者其它学科狭隘的必然性不好说,前人的著作中也鲜有论述,只是朱苏力老师法理学的课堂上有所提及,下面简要说一下。朱苏力老师的观点说任何的理论都必须有客观的假定才能使其理论自身拥有真理的力量。简而言之,一个理论之假定如果不
客观,如何能发挥实际效用呢?自然不称其为真理。我在这个理论的基础上有了新的看法。我们大学学习的分门别类的专业课,都有其假定。例如经济学假定之理性人。法学时常假定的一般关注者或者理性消费者等,这些假定都是某种理论存在以及科学的必不可少的基础,更是相应理论的发端。但是这些假定都不完全,实际上任何一个完美的假定都不可能衍生出一套理论,也就是说只有把假定的范围缩小,一套理论才能建立起来。当然的,不同学科之间假定范围的大小就产生了区分。哲学的假定范围最大,其他的科学假定范围较小。既然假定范围是有限的,那么也就是说任何理论的假定都存在不客观的情况。例如我们经济学假定理性人,生活中不是还存在着非理性人吗?即便是理性人也存在着非理性的时侯吗?所以,我的观点是:理论假定的狭隘造成了学科的狭隘,我们要避免狭隘,就必须多学科多角度的看问题,以求还原客观生活之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