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管理办法_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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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管理办法

[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144 时间: 2011-07-01 14:40:00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建设大学生创业集聚平台,有序规范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综合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5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定名为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是以向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提供孵化服务为重点,引导大学生利用发展机遇用知识用技能创业,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孵化、发展的平台和载体,是大学生创业的重要集聚区和创新高地。第三条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的认定、考核和管理,并制定发展目标和扶持政策。宁波市财政局负责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以奖代补”资金的核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能与要求

第四条

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主要职责

(一)整合社会资源,为全市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场地、创业创新服务、创业扶持等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和具体指导。

(二)充分依托创业园所在区域政策优势,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创业环境,规范企业经营管理,帮助企业增强创新创业能力。

(三)为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机会,帮助积累相关经验和社会资源。

(四)构筑大学生创业实践、互动交流、产品推广、信息共享的平台,及时提供国内外相关科技和产业信息,促进创业项目对接。

(五)聘任创业导师为园区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工作。

(六)为在园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的大学生提供资信评估和金融服务支持。第五条

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要面向市场,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高效、规范的运行机制,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要求,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完善扶持措施、改善创业环境、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企业成活率和成功率。

第三章

认定条件及申请程序

第六条

凡在宁波大市范围内,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认可,具备为大学生创业服务提供场地、政策支持条件,能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场地、创业创新服务、创业培训实践的各类创业平台,均可申请设立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省部属单位和市级单位创办的创业平台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第七条

认定条件

1、有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创业园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备科学规范的企业进出评审、创业扶持、年度考核机制等园区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有较为完善的服务功能。能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完善的政策咨询、各类扶持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等方面服务;园区内设有大学生创业专业服务机构,统一负责综合管理,有较高素质、较强业务水平的专职管理服务团队,拥有园内物业管理和配套服务。

3、有较为完善的金融支持机制。园区内已建立并保持不低于20万元的信用保证金制度,能为在园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的大学生提供资信评估,有相对完善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运作机制和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园区内已配备风险投资机构,能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不同阶段的资本需求。

4、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园区场地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大学生创业企业使用的场地占全部出租场地(含公共服务面积)80%以上。

5、已有显著的经营成效。大学生自创或由大学生担任法人代表且出资比例不低于30%创办的企业,入驻数达到30家以上,总产值达500万以上;专利申请、科技奖项、接收实习、见习大学生数量等达到一定规模。第八条

申请须提供的材料

1、《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申请表》(附件)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事业法人证书(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可支配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及附图)原件及复印件;

3、创业园各项管理制度;

4、大学生创业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5、信用保证金以及与风险投资机构合作相关证明;

6、现有入驻大学生创业企业、产值、及创业项目清单;

7、经营成效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第九条

认定程序

1、申报单位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认可后,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材料初审;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对通过评审拟命名的园区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4、对符合条件的,授予“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的牌子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认定的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每年考核通报一次。第十一条

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自通过认定年度每满一年,应提交建园资助使用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上年度工作总结、园区财务报表、大学生创业入驻企业名单、孵化成功企业、淘汰企业名录,上年度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入驻增长率、业务开展情况、利税总额等。第十二条 考核程序及结果运用

1、考核流程(1)书面通知;

(2)根据考核要求准备材料;

(3)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调查;(4)根据考核指标进行打分;(5)以书面形式公布考核结果。

2、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大学生创业园在考核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1)未在园区内开展大学生创业企业扶持工作,运行情况不佳,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者;(2)未按时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者;(3)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

(4)园区内创业实体出现重大违纪违规情况的。

3、考核结果的应用

(1)考核结果将进行通报,并作为资金拔付的依据。(2)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通报全市并作摘牌处理。(3)第三年及以后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园区,可继续挂牌“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考核连续两年优秀的园区,给予通报表彰。

第五章

经费补助和服务支持

第十三条

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一经认定挂牌,由市财政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建园单位一次性100万元的补助,具体核拨程序如下:

1、认定当年先拨付50万元;

2、第一年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园区,拨付“以奖代补”资金30万;

3、第二年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园区,拨付“以奖代补”资金20万;

4、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暂停拨付余下的“以奖代补” 资金,并给予警告,限时整改。整改后通过考核的,按规定继续拨付余下的“以奖代补”资金;整改后仍未通过考核的,停止拨付余下的“以奖代补”资金。

第十四条

“以奖代补”资金只能用于支持大学生创业有关的支出,包括创业园场地统一租赁、装修、设备购置、环境建设、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物业管理的开支等,不得挪用、借用。

第十五条

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可直接聘任宁波市级大学生创业导师,为园区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开展一对一重点创业辅导工作。

第十六条

在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区内创办创业实体的大学生,符合条件的,经所在园区相关部门资信评估,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可为园区内创业大学生提供信用保证。

第十七条

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可在宁波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网上开辟大学生创业园专栏,借助市级公共服务平台为创业大学生提供资讯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应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行为的,追缴已拨付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条件成熟的已有各类创业平台建立大学生创业园,并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大学生创业园的管理细则,力争实现 “一县(市、区)一园”、“一园一特色”,做到错位发展、有序竞争。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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