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协会章程_县餐饮行业协会章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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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餐饮协会章程

(草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餐饮协会。会址设在市财贸办公室。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餐饮业、烹饪技艺、餐饮管理、烹饪理论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社团。

第三条

本协会以“继承、发扬、开拓、创新”为指针,是以“反映会员愿望,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弘扬祖国烹饪文化,发展与提高餐饮技艺,研究餐饮科学,宣传餐饮知识,培养餐饮人才,团结广大餐饮业从业者和广大烹饪工作者,为促进和餐饮事业和经济建设做出贡献”为宗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1、组织会员对发展市餐饮事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2、挖掘整理传统烹饪技艺和传统特色菜;

3、引进推广先进操作技术,不断创新发展特色菜、糕点;

4、搜集整理特色菜烹饪历史和烹饪技术资料,开展烹饪理论研究,探索烹饪科学;

5、开展烹饪学术、研究,举办技术讲座和培训,提高会员和烹饪工作者的技艺水平和理论水平;

6、引进和推广先进的餐饮企业管理理论,加强餐饮从业人员劳动技能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档次;

7、提供烹饪技术和业务经营方面的咨询;

8、组织并参与有关部门举办的技术培训和职称考评;

9、组织参加国内外烹饪技术交流,承办技艺表演、讲学和委托代培烹饪技术人员;

10、承担有关部门委托办理有关烹饪事项,开展有益于烹饪事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11、每年开展宾馆、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评比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团体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个人会员必须是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的厨师、服务师、调酒师、烹饪教师和理论工作者以及其他餐饮业从业人员;

4、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5、团体会员单位的厨师、服务师及餐厅工作人员应在15人以上。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个人会员必须提供本人一寸照片两张;

3、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定发给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证书。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积极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4、主动向本协会提供学术论文、技术资料,为本会书刊组织撰写文稿;

5、按规定缴纳个人会费和团体会费;

6、向本协会反映情况。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匾牌和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团体会员单位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他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人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1至2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组成。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至少1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莱阳市财贸办公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莱阳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科和业务指导单位莱阳市财贸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市财贸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市财贸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市民政局和市财贸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2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莱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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