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义务_法律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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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法学》理事会章程
理事单位权利与义务
理事会成员单位有以下权利:
1、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均由《西部法学》颁发
相应职位的证书和制作统一规格的“西部法学理事单位”等相应的标
志性牌匾。
2、在省法学会网站及《西部法学》杂志在显要版面刊登理事单
位名称与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个人名单,连登三年。
3、理事单位:每年享有免费刊登彩页一次和内文宣传文章一次,每期赠本刊10本。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享有免费在封三或彩页上刊登宣传一次,内文宣传文章一次,每期赠本刊30本;
副理事长单位:每年享有免费在封二或封三上刊登宣传一次,内文宣传文章两次、专访文章1篇,每期赠本刊30本;
4、在陕西省法学会网站、西部法制网站上公布理事会成员名单
及相关信息。
5、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可被推荐为中国法学会
会员,单位可被推荐为: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6、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还可被推荐为陕西省法
学会有关专业研究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并可被聘为《西部法
学》特约研究员。
7、出席西部法学理事会年会和理事会;推荐参加全国、全省的法治论坛和研讨会;推荐参加由省法学会组织的出国法学交流活动。
8、当理事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理事会将积极给予帮助。
9、享有法学会及本刊各类活动的优先冠名权、颁奖嘉宾、评委
等参与权。
10、有权申请连任,并对《西部法学》杂志提出意见和建议。
理事单位的义务:
1、遵守理事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完成理事会委托的任务,参与理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西部法学》杂志的形象,积极宣传《西部法学》,配合约稿和组稿,为本刊发展提出意
见和建议。
3、大力支持《西部法学》理事会发展的义务。
二0一四年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