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义务_法律权利与义务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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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法学》理事会章程

理事单位权利与义务

理事会成员单位有以下权利:

1、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均由《西部法学》颁发

相应职位的证书和制作统一规格的“西部法学理事单位”等相应的标

志性牌匾。

2、在省法学会网站及《西部法学》杂志在显要版面刊登理事单

位名称与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个人名单,连登三年。

3、理事单位:每年享有免费刊登彩页一次和内文宣传文章一次,每期赠本刊10本。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享有免费在封三或彩页上刊登宣传一次,内文宣传文章一次,每期赠本刊30本;

副理事长单位:每年享有免费在封二或封三上刊登宣传一次,内文宣传文章两次、专访文章1篇,每期赠本刊30本;

4、在陕西省法学会网站、西部法制网站上公布理事会成员名单

及相关信息。

5、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可被推荐为中国法学会

会员,单位可被推荐为: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6、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还可被推荐为陕西省法

学会有关专业研究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并可被聘为《西部法

学》特约研究员。

7、出席西部法学理事会年会和理事会;推荐参加全国、全省的法治论坛和研讨会;推荐参加由省法学会组织的出国法学交流活动。

8、当理事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理事会将积极给予帮助。

9、享有法学会及本刊各类活动的优先冠名权、颁奖嘉宾、评委

等参与权。

10、有权申请连任,并对《西部法学》杂志提出意见和建议。

理事单位的义务:

1、遵守理事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完成理事会委托的任务,参与理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西部法学》杂志的形象,积极宣传《西部法学》,配合约稿和组稿,为本刊发展提出意

见和建议。

3、大力支持《西部法学》理事会发展的义务。

二0一四年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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