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济学实践教学(推荐)_土地经济学重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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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济学》教学实习材料
《土地经济学》教学实习
实习目的:运用土地经济学基本理论和方法,解决现实土地利用问题。实习方法:案例分析和问卷调查 实习内容:
一、分析判断以下相关土地经济学案例,各类案例选做不低于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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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之四 【案情介绍】
甘肃省某村庄林场210亩,多年来村委会将其林场中间空地开垦为集体耕地。后来为便于管理,村上将70亩耕地承包给本村村民马飞经营,村委会于1995年2月与马飞签订了为期4年的承包合同。承包期间,因马飞连续两年未给村委会交纳水费,村上多次找马飞协商解决均未得到妥善处理,故村委会便给马飞停电26天,由此双方产生经济纠纷(已另案处理)。1999 年承包合同到期后,村上为了防止再度发生更多的耕地使用权纠纷,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将马飞承包耕种的70亩耕地收回。但马飞在合同期满后仍然继续经营耕种,村委会为了阻止马飞继续耕种,于1999年4月上旬在没有耕种的40亩耕地内种植树木。
案例之五 【案情介绍】
大村乡郑某全家5口人,有砖木结构瓦房74平方米。2005 年3月,郑某以兄弟两家人口增多为由,申请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占地 180 平方米,建造4间一楼一底住房。村组签字后,报云台乡政府。乡政府因郑某所申请的地段,不是农房建设规划点,没有同意。郑某既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又未领取建房许可证,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兴建住房。在建房过程中,乡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到现场进行制止,郑不予理睬。之后,乡政府工作人员在制止中收缴了部分施工工具,并于8月10日向郑某发出了《违章建筑通知书》,限令其在10天内自行拆除已建工程返耕。对此,郑某不但不听,反而强行加紧施工,于9月,建成砖混结构、有前后4个阳台、外观装饰全部马赛克的两楼一底五间住房,占耕地227.2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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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万元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并被处以10万元罚金。
案例之二
【案情介绍】
1995年,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土地管理局在清理城镇规划区内土地市场的过程中,发现大沁他拉镇光明一村(属城镇规划区)与原旗粮食印刷厂于1995年3月30日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同》,并经公证机关于1995年3月31日公证,房产管理部1995年4月5日核发了《房屋租赁许可证》。光明一村将原面包厂10间厂房及其场地3020.1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原旗粮食印刷厂,租赁时间为15年,租金总计14.4万元,当时已划给光明一村2.7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粮食印刷1996年9月18日获取《城市规划许可证》后,在该宗土地上新建房屋135.8平方米和围墙等。
对于《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和新建房屋,奈曼旗土地管理局定性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多次要求租赁双方办理土地租赁的有关手续,承租方顶着不办。1996年5月23日,奈曼旗土地管理局下达了《停止违法用地通知书》,未果。根据有关的土地法律法规,1996年10月2日,恭曼旗土地管理局下达(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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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之四 【案情介绍】
河南省平舆县射桥镇职业高中于1956年组建,所占用的土地属划拨国有土地,一直沿用多年。1997年镇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决定对原集镇进行改造,要求职业高中临街部分建两层楼建筑。由于经费困难,职业高中表示无力按规划承建,于是镇政府决定收回职业高中临街土地 598.5平方米,以每间31.5平方米为一宗地、底价 3000元进行拍卖。各得主与镇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只规定了使用年限为70年,未规定土地用途,镇政府并承诺给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房产等手续。公证处以此拍卖符合国家规定、拍卖结果合法、有效为由给予书面公证确认。镇政府此次拍卖国有土地总得款97900元。1997年9月,射桥镇政府拍卖国有土地一案被平舆县土管局查处。
案例之五 【案情介绍】
1996年3月,某县工业局向县政府提出用地申请,计划建立一个中型水泥厂。县政府研究批准后,与县工业局签订了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了相应的手续。1997年5月,水泥厂正式投建。原计划建房117间,另建水塔一座和围墙等。但后来由于某煤矿在水泥厂地基下采煤 , 造成该厂厂区地面严重断裂,房屋变形,迫使水泥厂基建工程于10月初下马,未如期完成厂建计划。适值此时,该县某镇上店村的20户农户组成的汽车联运队正急于寻找停车场地。水泥厂建设停工,双方经协商于1997年12月初签订了买卖房产、财产的合同。上店村的 20 户农民为甲方,县工业局为乙方。合同约定:(1)水泥厂现有房屋97间及未完成的围墙等全部财产卖给甲方;(2)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半个月内将房产等的全部手续清点后移交给甲方,在全部手续清点移交后,甲方将价款 23 万元一次付清。1998年初,汽车联运队在使用水泥厂土地的过程中,被该县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并查处。20 户农民用地未成即诉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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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时,张建东前来阻止,说此地是其早年开垦,这几年虽然未种,但并没有放弃使用权。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后经呼中镇司法所主持调解未果。1996年春,刘宝又准备在地里进行种植时,发现地已由张建东种上,遂向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人民法院起诉,以此荒地是自己在1994年秋开垦的,被被告种植为理由,要求两被告归还此地的使用权。
案例之二 【案情介绍】
大岭山(牛头山)位于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葵山村境内,东至泉德公路,西至葵山村耕作果园地,南至田地,北至村路,面积为38.9亩。建国前后康美镇园内村的村民虽在该纠纷地葬坟、种树,70年代葵山村的村民也有垦荒种植,但土改时该地的权属并没有确定。1993年7月间,葵山村引进省外贸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的资金,平整纠纷地准备建厂房,与园内村发生土地权属纠纷。双方均向南安市人民政府请求确认土地权属归其村集体所有。
案例之三 【案情介绍】
1998年11月,江苏省高邮市龙奔乡周庄村村民陈锡安领取了由龙奔乡政府核发的 98084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后,便着手筹建住宅,不料遭到本村村民居永庆一家的阻挠。居家理由是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归居家享有,因为早在1989年5月5日,龙奔乡政府已向其核发了186345号宅基地使用权证。面对阻挠,陈家只得诉诸法律,请求法院出面处理。居家也通过咨询知道问题出在两份宅基地使用权证上,遂于 1999年元月状告高邮市龙奔乡政府违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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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之五 【案情介绍】
某市福星公司因扩大再生产扩建厂房,急欲贷款,2002年2月6日,福星公司与该市神龙支行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由神龙支行贷给福星公司150万元,以福星公司的办公楼、厂房作抵押担保,抵押物办公楼、厂房经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评估价格为16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扩建厂房后,生产能力增强,缺乏流动资金,福星公司又与该市某银行信贷部签订了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由信贷部贷给福星公司流动资金80万元,以福星公司的办公楼、厂房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经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评估价格为90万元,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福星公司无款支付,神龙支行诉至法院。信贷部得知此情后,以有独立请求权的《土地经济学》教学实习材料
所需40亩土地由市政府以每亩2万元的价格出让给该公司,土地出让期限为50年,作为回报,可以委任该副市长的一位兄弟担任企业主管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同年8月,市政府将本市郊区某行政村一般耕地40亩征用为国有土地,然后以每亩2万元的价格出让给该企业使用。而该市平均每亩土地的使用权出让金为5万元。该企业由此获得了该40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向副市长李某兑现了所许下的承诺。由于出让地价较低,造成被征用耕地的征地补偿费元无法按时足额发放有关农民无法妥善安置,因此影响了当地农民的生活,引起群众上访。不久,该市所在的地区行署人民检察院以李某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副市长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案例之三 【案情介绍】
1992年,国家在修建京九铁路时,将山东省定陶县杜堂乡崔庄行政村村民崔某的一座砖瓦窑征用,并按当时的山东省有关征地补偿规定,给崔某补偿款6000元,由定陶县土管局支付。按征地协议,该局将款支付杜堂乡政府。两年后,崔未收到此款,便前往村委、乡政府询问,乡村负责人说不清楚。在多次询问未果的情况下,崔某到县土管局查问,被告知已于1993年付给该乡。崔某在多年催款不成的情况下,于1998年7月以乡政府为被告,起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乡政府归还其征地款及利息。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后,认为:依照有关规定,原告的私有财产砖窑场被征用应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乡政府长期拖欠崔某的补偿款于法无据。判决乡政府归还崔某6000元征地补偿款及利息。
二、针对农村农地流转、耕地保护、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土地督察等土地经济学问题选取一项,自行设计问卷,完成调查,形成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