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Microsoft Word 文档_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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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0〕8号
2010-11-15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提高建筑业营业税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境内从事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按规定应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以及按规定应在我区补征建筑业营业税的,适用本办法。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第三条
纳税人提供下列建筑业劳务应当依法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一)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饰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油漆等工程作业。
(三)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对从事海洋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定位、泥浆、测井、录井、固井、完井、潜水、套管、管道铺设等工程作业。
(六)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线路及其接收装置的作业。
(七)绿化工程。
(八)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
(九)除上述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作业、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第四条
纳税人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纳税人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五条
纳税人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纳税人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纳税人统一结算价款。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第六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第七条
BT模式(建设--移交)是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对BT模式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无论项目公司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项目公司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应税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项目公司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上款所列应税收入,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第八条
建筑业营业税营业额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建筑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248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燃气设施建筑安装设备有关技术营业额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3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纳税人从营业额中扣除分包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申报纳税; 2.提供分包人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用于抵扣的发票属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或者管理的税控机打发票。按规定应在机构所在地补征建筑业营业税的,用于抵扣的发票属于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或者管理的税控机打发票。
(三)建筑现场制造(生产)的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直接用于本单位或企业建筑工程的,其价款并入工程营业额。
(四)纳税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以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时土地价值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补征建筑业营业税。销售时土地价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五)对帐务不健全,不能准确计算营业额的,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其营业额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或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的同类工程价款确定,没有同类价款的,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营业额=工程成本×(1+8%)/(1-营业税税率)。第九条
建筑业营业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工程收入额)×3%。
第十条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十一条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应当按月(或次),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办理:纳税人在区内承揽的建筑工程项目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级市、县(市、区)的,应按月(或次)按工程项目在各地级市、县(市、区)内的工程量(投资额)所占比例分别计算其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向各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或征收单位有不同意见的,由征收单位的共同上一级地税机关协调解决。
纳税人应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申报之月起6个月内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补征营业税款。
第十二条
纳税人从建设单位取得工程价款时,应按规定开具正式发票。
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为纳税人销售或开具正式发票。
第十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建筑业应税劳务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需要委托代收代缴建筑业营业税的,由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业劳务,应当于施工前,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如实填写项目登记表,并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合同、协议书等相关资料。
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建筑业劳务的,应当持其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于施工前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验登记。
纳税人在竣工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规定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手续,同时清缴各项税款。
第十六条
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托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软件,以建筑业项目为管理对象,通过对采集录入和纳税人自行录入的项目税源信息进行审核、分析比对和预警监督,实现对建筑业项目税源实时监控的管理模式。
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主动与发改委、财政、国税、国土、规划、住建、工商等部门联系,加强政务协作,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及时获取涉税信息,掌握建筑业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有关税源情况,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桂地税发[2009]133号
2009-08-25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接一些地方反映,对城市燃气设施建设及安装业务中的设备项目没有规定,要求给予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的规定,经研究,对由业主提供的下列设备可不纳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一、燃气灶具
二、IC卡燃气计量表
三、工业流量表
四、燃气热水器
五、燃气采暖炉
六、燃气管道工程专用的防腐管段、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
七、属于燃气安全消防控制设备的可燃气休测爆仪、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磁阀、防爆轴流风机
以上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248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我区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安装工程中设备和材料的划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的规定,现对除全国统一列举的通信线路工程、输送管道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设备和材料的划分问题明确如下:
一、“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原则
(一)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装置。设备一般包括:1.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管道。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
(二)材料是指为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材料一般包括: 1.设备本体以外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而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2.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电线、电缆、灯具等;
3.刷油、防腐、绝热材料;4.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具体划分
(一)机械设备安装工程1.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床、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电梯、风机、泵、电动机、压缩机、煤气发生炉、工业炉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等均为设备。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金属构件等均为材料。
(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1.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油开关;装置式(万能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主令(鼓型)控制器、磁力启动器、电磁铁、电阻器、变阻器、快速自动开关、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高低压开关柜、配电屏、动力箱、控制盘、控制箱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支持瓷瓶等均为设备。2.电缆、电线、母线、管材、型钢、桥架、梯架、槽盒、立柱、托臂、灯具、开关、插座、按钮、电扇、铁壳开关、电笛、电铃、电表、安全变压器、刀型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针、绝缘子、金具、电线杆、铁塔、支架等金属构件;照明配电箱、电度表箱、插座箱、户内端子箱等均为材料。
(三)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置工程1.制造厂以成品或半成品形式供货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工艺设备在试车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物材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煤、干燥剂、催化剂等)及变压器油等,不论是随设备带来的,还是单独订货购置的,均视为设备。2.制造厂以散件或分段分片供货的塔、器、罐等,在现场拼接、组装、焊接、安装内件或改制时所消耗的物件;由施工企业自行制作的容器、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设备内由施工企业现场加工的衬里材料、填料(玻璃钢、塑料、橡胶板等)均为材料。
(四)热力设备安装工程1.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碱酸储存槽;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启闭装置的启闭机械等均为设备。2.钢板闸门及拦污栅、启闭装置的启闭架;随锅炉墙砌筑时埋置的铸铁块、看火孔、窥视孔、入孔等各种成品预埋件、挂钩、支架及金属构件等均为材料。
(五)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1.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包括箱和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组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工业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等均为设备。2.随管、线同时组合安装的一次部件、元件(包括就地安装的温度计、真空表、压力表)、配件;电缆、电线、桥架、立柱、托臂、支架、管道、管件、阀门等均为材料。
(六)通风空调工程1.制冷机组、空调机组、空调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风机盘管、热冷空气幕、暧风机、过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冷却塔等均为设备。2.风管及其配件;调节阀、风口、风帽、罩类、消声器等部件;法兰、支吊架、加固框等附件均为材料。
(七)工业管道工程1.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阀门为设备。2.管道、管件、阀门(价值在3000元以下的阀门)、法兰、配件及金属结构等均为材料。
(八)炉窑砌筑工程1.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升装置;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及测温装置、仪器仪表、消烟、回收、除尘装置;随炉供应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埋件等均为设备。2.现场砌筑用的耐火、耐酸、保温、防腐、捣打料、绝热纤维、天然白云石、玄武岩、金具、炉门及窥视孔、预埋件、填料等均为材料。
(九)消防安装工程1.联动一体机、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器、显示器、湿式报警装置、消防广播设备、消防通讯设备、备用电源;灭火系统贮存装置、检漏装置、气压水罐、消防泵、泡沫发生器、泡沫比例混合器等均为设备。2.管道、阀门、管件、喷头、湿式报警阀、组件、栓类、水流指示器;探测器、模块、电缆、电线、桥架、立柱、托臂、按钮、声光报警器、警铃及金属支架等均为材料。
(十)给排水、燃气工程1.除污机、清污机、捞毛机等拦污及提水设备;加氯机、水射器、管式混合器、搅拌机械等投药、消毒处理设备;曝气器、生物转盘、压力滤池、压力溶气罐、布水器、射流器、离子交换器、离心机、萃取设备、碱洗塔等水处理设备;吸泥机、撇渣机、刮泥机等排泥、撇渣和除砂机械;脱水机、压榨机、压滤机、过滤机等污泥脱水机械及其附属零部件;开水炉、电热水器、容积式热交换器、蒸气-水加热器、冷热水混合器、太阳能集热器、消毒器(锅)、饮水器;燃气加热设备、成品凝水缸、燃气灶具等均为设备。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滤网、钢板闸门、栅板及启闭装置的启闭架;管道、阀门、法兰、卫生洁具、水表、自制小型容器、支架、金属构件;燃气表、气嘴、燃气管道和附件等均为材料。
(十一)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1.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及属于主机本体的仪表、跳线架、配线架等,太阳能电池、柴油发电机组、整流器及其他配电设备;程控交换机设备、微波无线接入通信设备、抛物面天线、移动通信设备、卫星通信地面站设备、光纤数字传输设备、会议电话、会议电视设备及配套设备、随机附件;计算机网络终端、网络系统和附属设备;楼宇自控中央管理设备、通讯设备、通讯电源设备、控制器、传感器、变送器、流量计、远程总线抄表主机;有线电视前端设备、干线设备;扩声系统设备、背景音乐设备;楼宇安全防范探测器、报警控制器、报警信号传输设备、出入口控制设备、安全检查设备、电视监控设备、停车场车辆识别设备、出入口设备、显示、信号监控设备;家居控制管理中心设备、家居智能控制器、控制箱、布线箱等均为设备。2.电缆、电线、管材、型钢、桥架、立柱、托臂、插座、按钮、支架;双绞线、光缆、视音频电缆、信息面板、光纤面板、ST接头、适配器、蜂鸣器、端子接口配件、门窗磁、电子门锁、终端电阻、感应IC卡;分支器箱、摄像机室外防护罩、电话组线箱、接线端子箱、前端箱等均为材料。
三、对建筑安装工程中属于设备价值的,其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
四、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我区建筑安装工程中设备与材料划分的原则和范围以此文件规定为准。
五、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