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稿中国人民银行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_央行个人信用信息平台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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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权 书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进行如下操作:

一、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使用本人的信用报告,授权事项及用途包括:

□ 贷款审批,用于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审批。

□ 信用卡审批,用于贷前调查、信用卡审查审批。

□ 贷后管理,用于已发放贷款、信用卡等业务的贷后管理。

□ 担保资格审查,用于审核担保人资格。

□ 特约商户实名审查,用于审核特约商户开户申请。

□ 受理法人、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及关联人信用状况。□ 异议核查,用于处理本人异议。

□ 其他依法许可的查询事项:

二、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本人同意并授权贵行采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本人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和信贷业务交易等相关信用信息,具体内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要求报送的客户信息和业务信息等确定。

三、本人在此确认并同意,兴业银行及其下属各机构基于本授权书第一条所述业务及用途,需要采集、查询、打印、保存和使用本人信用信息的行为,亦属于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

四、兴业银行及其下属各机构应对本人征信信息保密,但本人同意,在本人发生与兴业银行及其下属各机构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或其他法律性文件项下的违约,兴业银行其下属机构有权可以根据欠款催收、债权转让、金融服务外包等需要将本人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外包公司等资产管理方或资产受让方。

五、本人声明,贵行已经依法向本人提示了相关条款,本人已经完全知悉并充分理解本授权书条款的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本授权书条款的约定。

六、本授权书有效期自本人签字之日起至本授权书授权事项项下的业务办理完毕并结清之日止。

授权人: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授权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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