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_爱的教育读书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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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
邱钻 0810010107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是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家和法学理论家之一。他的主要法学著作有《司法过程的性质》,《法律的生长》和《法律科学的悖论》。并曾经接任霍姆斯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司法过程的性质》是卡多佐于1921年在耶鲁大学一系列演讲的集录。他在演讲中详细阐述了法官如何对一个案件进行判决的全过程。在这部著作中,卡多佐认为,法官应不满足于通过某种传统的法律推理方法获得一个结论,也不应试图对由某种冲动甚或是某种社会哲学所指定的结论寻求正当化或予以理性化。
在读完这本书之后我了解到了,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不仅仅是依照法律作出判决,还有更重要的职能就是在司法的过程中制作法律。作者认为法官裁判的过程就是一个制作法律的过程。法官的意识、经验、认识这些因素都会成为法官判决的依据,法官造法只是在法律的缝隙中,在法律规则的空白处,运用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知识与技艺来创造法律规则以填补法律的空白。但是法官制作法律也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这种限制的因素就是社会利益。在法官制作法的过程中的很多问题都可以从社会利益中找到落脚点。法官创造法律的本质是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可事实上,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使法官获得寻求正义、实现公平裁决的依据,但它也可能带来削弱法律权威、导致司法腐败、破坏法制统一、影响个案公平的诸多弊端。这也令我联想到我国的法制建设,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是很完备,法律监督还不到位。虽然我们国家的立法很多,但是到了下游的执法和监督环节就缺失了。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有法律但执行不到位的局面。要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给法官拥有足够的自由裁量权会不会造成法官的专权?从而影响到老百姓对法制建设的信心。现在我国正处于转型期,各种利益相互冲突,社会矛盾尖锐,有很多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如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扩大会不会使弱势群体的利益遭到更大的伤害,从而使社会矛盾更加的激化,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中,卡多佐的理论很多都是在论述法官的职能,法官该做什么,法官该如何做。法官在诉讼中的确是一个很重要的角色,在诉讼中是不可缺少的。但是在诉讼中还有控辩双方,还有原告被告,还有陪审团,整个司法审判过程并不是法官一个人的独白而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控与诉、论辩与反驳、攻击与回应的互动。如果整个司法审判过程过于强调法官的角色,实际上就是没有当事人的审判。
虽然对卡多佐的理论依然有不理解不明白的地方,但是读了这本书之后对法官在审判中的职能、角色有了新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