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授权业务管理暂行办法_中国建设银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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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授权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11月20日第九次行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卡业务管理,促进龙卡业务的发展,规范信用卡授权业务运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卡授权是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购物消费、提取现金、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账或办理其他转账交易的查询和批准过程。
第三条 各级信用卡授权机构在办理信用卡授权时应当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做到准确、迅速、规范、安全。
第四条 建设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全行信用卡授权业务。信用卡授权业务机构分两级,即总行授权中心和一级分行授权中心。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准贷记卡授权业务,有关贷记卡授权业务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二、授权业务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总行授权中心负责全行授权业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授权业务的管理与考核、授权机构的审批、授权资料的维护、龙卡网络交易的转发、授权纠纷的仲裁等。
第七条 各一级分行应设立一级分行授权中心,负责所辖范围内授权业务的管理,为所辖发卡行所发信用卡进行的交易及其他发卡行发行的信用卡在本辖区特约商户、取现网点进行的交易进行授权处理。
第八条 一级分行授权中心在提供授权服务的同时,应及时向各所辖发卡行反馈特约商户、取现网点和持卡人的意见、建议及信用卡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重要客户登记制度,建立、规范在紧急或异常情况下与发卡行的联系渠道,保证对重要客户的服务和对紧急情况、异常情况的及时处理。
第九条 一级分行授权中心应根据业务发展和防范风险的需要,配备相应的设备、人员,保证全年每天24小时对外提供授权服务。
1.设备要求:专用的授权业务主机一台,备机一台,授权终端两台以上;专用授权电话线路两条以上,传真电话一部,电话录音监控系统一套;其他必要的通讯设备和值班专用设备。
2.人员要求:各行应指定品德良好、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担任授权值班工作,保证每班至少两名授权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授权业务。
3.场所要求:设立专门的授权值班场所,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授权值班室。第十条 各二级发卡行应设立专门的部门,由专人负责维护向一级分行授权中心转接授权信息的设备、设施,保证授权请求及时到达一级分行授权中心;负责对由一级分行转来的授
权业务或其他如持卡人情况咨询、核实等业务的处理;核实特约商户、取现网点的撤销授权申请,并传真通知授权中心撤销授权;每日复核授权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授权业务处理
第十一条 信用卡授权根据授权类型的不同分为本行卡授权和本代他授权;根据处理方式的不同分为自动授权和人工授权。
本行卡授权:一级分行授权中心对本行或辖内发卡行所发信用卡在本地、异地进行交易时的授权过程。
本代他授权:一级分行授权中心对其他发卡行发行的信用卡在本行或辖内发卡行特约商户、取现网点进行交易时的授权过程。
自动授权:利用联机交易终端,通过龙卡网络或城市综合网络进行交易的自动批准过程,包括POS预授权、POS消费、ATM取款、网点终端取款等交易。
人工授权:通过电话、传真或其他通讯手段传递授权信息,由授权人员决定是否批准交易的授权过程。
第十二条 授权中心在办理信用卡授权业务时,对批准授权的交易应给出授权码。授权码为6位随机数字,同一会计周期内不得重复。
第十三条 特约商户、取现网点具备联机交易条件的,应利用交易终端进行联机交易。不具备联机交易条件或因故不能进行联机交易的,遇以下情况时应进行人工授权:1.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账业务;
2.消费交易金额超过商户授权限额;
3.取现交易额超过1000元;
4.对受理的信用卡交易有疑问。
第十四条 授权最高限额是指允许发卡行批准信用卡交易的最高额度。发卡行不得批准超过此限额的信用卡交易。
第十五条 自动授权的授权最高限额是:
购物消费和转账交易自动授权的最高限额为持卡人可用余额(可用余额=账户余额-未达授权额+信用额度,下同)。
取现交易自动授权的最高限额为持卡人账户余额扣除未达授权额,超过此限额时,须进行人工授权。
第十六条 人工授权的授权最高限额是:
购物消费和转账交易的授权最高限额为持卡人可用余额。
取现交易的授权最高限额为信用卡账户余额与信用额度的50%之和再扣除未达授权额,且每天取现累计使用的信用额度(即交易金额大于账户余额扣除未达授权额的部分,下同)不得超过2000元。
第十七条 在办理信用卡人工授权时,各级授权人员的授权审批权限为:
1.不使用信用额度交易的授权审批权限
对个人卡账户在其账户余额扣除未达授权额内的当日累计取款、转账和消费的授权审批权限:
(1)授权经办人员10万元(含)以下;
(2)授权部门经理10万元至20万元(含);
(3)信用卡部门负责人20万元以上。
对单位卡账户在其账户余额扣除未达授权额内的当日累计消费和转账的授权审批权限:
(1)授权经办人员20万元(含)以下;
(2)授权部门经理20万元至100万元(含);
(3)信用卡部门负责人100万元以上。
2.使用信用额度交易的授权审批权限
对同一卡账户当日进行购物消费和转账交易累计使用的信用额度的授权审批权限:(1)授权经办人员1万元(含)以下;
(2)授权部门经理1万元至3万元(含);
(3)信用卡部门负责人3万元以上。
对同一卡账户使用信用额度取现的授权审批权限:
(1)专职授权人员5000元(含)以下;
(2)授权部门经理5000元至15000元(含);
(3)信用卡部门负责人15000元至25000元(含)。
第十八条 发卡行应根据特约商户所属行业及资信情况确定特约商户的授权限额。特约商户可以不经过授权直接办理同一卡当日累计交易金额在授权限额以下的信用卡交易。不同行业的特约商户其授权限额最高为:
个人卡单位卡1.民航、宾馆、服务、文娱场所8000元16000元2.铁路、运输部门4000元8000元3.商店、商场3000元6000元4.其他行业2000元4000元
第十九条 授权中心办理信用卡人工授权业务,应审核如下内容:信用卡卡号、持卡人姓名、持卡人身份证后5位(18位身份证为后6位、其他身份证件为全部号码)、信用卡有效期等。
第二十条 交易金额超过3万元的信用卡人工授权,须填写《建设银行信用卡授权传真书》,以传真方式回复授权结果。
第二十一条 经过人工授权批准的信用卡交易,如因故未能完成,须申请撤销授权。撤销授权时,应由收单行对实际交易结果核实确认后,填写《建设银行信用卡撤销授权通知书》,传真至发卡行。发卡行对撤销交易进行审核后,经授权部门经理批准,由双人操作冲正持卡人未达授权记录。
对于超过45天的未达授权,发卡行应自动撤销。
四、操作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授权经办人员应当使用普通话处理电话授权业务,并使用自己的操作员代码和密码进行授权操作。操作员应妥善保管本人操作密码并定期更换。
第二十三条 所有给出的授权号码应当留有计算机记录。正常情况下,禁止不通过授权终端给出授权号码。严禁授权权限下放,防止越权授权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各级授权中心应为机器设备、通讯线路设置相应的备份措施,并制定应急方案,规范各种紧急情况下的授权操作。
第二十五条 授权经办人员应每天打印前一天《授权登记簿》,并与手工登记的“信用卡授权记录单”一并交授权部门经理检查。
授权部门经理的检查内容为:
(1)打印的授权记录与手工“信用卡授权记录单”对照是否相符;
(2)授权记录与当日打印的透支明细对照;
(3)有无超越权限授权、违规操作现象;
(4)授权转发是否符合规定,3万元以上的大额授权是否有传真记录;(5)有无未经请示、擅作主张拒绝合法持卡人合理支付请求的现象。
信用卡业务部门负责人应每月对授权记录至少抽查一次。
第二十六条 授权中心须建立严格的授权登记制度,对所有的授权均应有完整的记录。按月进行业务统计分析,并向总行授权中心上报授权月报和文字分析材料。
第二十七条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授权值班室。值班室应建立值班登记簿,对值班情况及代班、替岗情况进行登记,临时代班、替岗必须经过部门经理批准。值班室计算机、电话、传真机、电传机不得用作其他业务或私事。值班室及授权设备应保持清洁、干燥。第二十八条 “授权业务专用章”是批准授权唯一有效印章,仅限于在授权业务中使用,由授权值班经理(或专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九条 授权监控设备和监控记录应有专人管理,有效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为3个月。第三十条 各级授权中心应妥善保管授权记录、授权登记簿等授权档案,定期装订,集中归档保管,保管期为三年。
五、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2000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1年01月01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