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视野下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_法官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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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视野下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
一、引言
公正、廉洁、为民是新时期人民法官共同遵奉的核心价值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种利益诉求不断呈现,随之而来的利益纠纷也越来越多,而最直观的体现是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案件数量直线攀升。人民法院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神圣职责,人民法院应不断提升其司法能力与司法水平,公正、廉洁、为民是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最基本要求。而公正、廉洁、为民离不开法官队伍建设。从世界各国司法的普遍实践来看,法官职业化是法官队伍建设的应然发展方向,也是实现公正、廉洁、为民核心价值观的必要保障。
二、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现状
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肇始于1990年代中期,199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下称《法官法》)首次从法律层面对法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任职条件、考核、培训、辞职辞退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2002年7月,时任最高院院长肖扬在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法官职业化建设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此后,伴随着司法改革的浪潮,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在法官职业化建设方面进行了不少切合实际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不少成熟的经验,对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亦有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但直至目前,在全国范围内仍然没有形成相对统一、制度化、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官职业化规范。因此,目前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尽管富有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法官管理制度不完善
2002年《法官法》经修订以后,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经过法官学院的预备法官任职培训,合格者方可被任命为法官,我国法官准入制度已趋于科学化,但法官管理制度还有待完善。笔者认为,法官管理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外部行政化”与“内部大众化”两个方面。从“外部”来看,将法官与地方其他公务员一样纳入“公务员”范围统一管理,法官工资待遇和其他公务员一样与行政级别挂钩,造成法官管理行政化;从“内部”来看,将法官与法院其他公务员统一管理。法院各类工作人员之间没有明确的界线,岗位不固定。
(二)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不完善
完善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是实现法官职业化的重要基石之一,没有完善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作基础,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也只能是纸上谈兵。笔者认为,法官职业保障最主要的是经济保障,然而正如上文所述,目前我国对法官的管理采用的是与其他党政机关公务员相同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工资待遇方面,除了很少的法官津贴外,法官的工资完全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标准执行。而在法官职业化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法官待遇远远高于公务员待遇。经济保障的严重缺失,不利于法官队伍的稳定,在待遇较低的基层法院,人才流失非常严重;在经济较发达地区,法官改行做律师的现象也较为常见。此外,经济待遇偏低,也使一些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客观原因之一,因此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亟待完善。
(三)对法官监督制度不规范
对法官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司法权力滥用,是维护司法公正、司法廉洁所必需的。目前,我国针对法官职业出台的行为、纪律规范不可谓不多,然而所收到的效果却差强人意,在实践操作层面存在诸多
不规范的现象。监督主体混乱,一些并没有监督权的主体往往干预法官办案,监督程序随意,就人大对法院的监督而言,现行法律没有作出详细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以致随时甚至在案件审理程序进行时都会行使监督的权力。此外,错案追究制度在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由于案件审判本身存在的诸多不确定性,非由法官主观所能控制的因素可能导致出现误差的情况非常多,而且在法律上一直未能对错案的定义和范围、追究责任的程序和方法等作出具体的规定”①,造成这一制度在操作层面上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违反了法官非由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不被处分的原则规定。
三、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导向下我国法官职业化的建设
毋庸置疑,任何制度之构建均不能脱离现实状况,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亦需立足于本土司法实践之需要,同时充分吸收融合法官职业化发展较为成熟国家的经验。笔者认为,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应在充分考虑我国司法传统的基础上,树立公正、廉洁、为民是新时期人民法官共同遵奉的核心价值观,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法官准入、管理、培训、监督等相关制度。
(一)法官职业化建设应立足于我国司法传统与当前司法现实 众所周知,我国封建专制体制历时长达2000多年,国家权力高度集权于中央是历朝历代的普遍状态,司法活动附属于行政活动,并无法治传统。在这种法律传统的影响下,直至当前,社会大众对法律之信仰程度亦呈现出极大的差别性。因而,在我国这样一个没有法治传统国家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不能不充分考虑我国司法传统和当前司法现实。
(二)法官职业化建设应以公正廉洁司法为其基本价值目标
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我国司法改革系统工程中的一部分,显然①穆丽霞,《司法公正视野下的法官职业化研究》,2007年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硕士学位论文,32页。
其应具有一定的目的性,换句话说,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应在一定的价值目标的指引下进行。毫无疑问,作为司法应然价值取向的公平、正义、廉洁、效率都应是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价值目标。笔者认为,其中公正、廉洁应是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本价值目标,也就是说,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应以公正廉洁司法为其基本价值取向。
(三)法官职业化内在制度构建
1、坚持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
目前各地各级法院补充法官的方式主要有三:一是进行法官选调,即从全国或一定范围内从已具备法官身份的公务员中通过选调招录法官;二是与各省(市、自治区)公务员考试同步进行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招录法官;三是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遴选法官(基层法院不包括在内)。上述诸方式中,只有第二种方式会将新通过司法考试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员引入法官队伍,从而增加全国法官总的人数,而另外两种方式只是法官本人任职地域或层级发生了变化,因此,笔者认为“法官准入制度”应仅指通过第二种方式招录法官的制度,而另外两种则应归入法官管理制度的范畴。正如上文所述,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初任法官任职条件之一,也是《法官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六项条件中较“硬性”的规定。司法审判活动极强的专业性决定了担任法官的人员必须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因此坚持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是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然选择。
2、完善法官管理制度
进一步推进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对法官实施单独序列管理,使各地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独立于地方行政体系,并且在法院内部对所有人员进行分类管理,针对法官设置专门编制。进一步完善上级法院从
下级法院遴选法官制度,法官选调制度。推行法官助理制度,使法官从繁杂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也有利于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3、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从身份上将法官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群体、党政人员予以区别,改变如今法官与普通公务员统一的任命方式。保障法官的任职期限,防止因外部的不正当行为影响法官任职;逐步延长法官的任职期限,并随着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逐步推行法官任职终身制。保障法院的经费,将法院的经费统一由国家财政预算,逐步缩小全国各地同级法官收入差距。对法官实行高薪制,其收入应高于当地公务员工资。提高法官的退体年龄,并保证法官在退休后享有优厚的退体金。
4、规范对法官的监督制度
逐步实现法官独立办案,将审判权力集中于法官,法官凭借自己的法律知识和道德准则独立自主地裁判案件,同时强化对法官的监督。法官在任期间,非因法定理由不能停止履行职责,严格限制对法官的调离、免职、停职等;法官任职期内不得减少薪金。对法官的监督主体、监督程序从法律层面上予以明确,强化对被惩戒法官的权利保护,建立对惩戒决定不服的正式上诉制度或复议制度,由上一级法官惩戒组织或上级法院处理不服惩戒决定的上诉案件。
四、结语
法官职业化建设是公正廉洁司法的必然要求,又是实现司法公正廉洁的重要保障。但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起步较晚,不仅涉及到我国法官制度的方方面面,其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系统工程中的一部分,也涉及到我国整个法院系统的改革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其应在司法实践中循序而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