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行政处罚法考点汇总_吉林事业单位通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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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长春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行政处罚法考点
汇总
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常识是重要的考点,在法律考点中行处罚又占着重要的地位,并且在历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发现一旦考行政法十有八九会考到行政处罚这一块,但是行政处罚考点多,内容杂,理解和讲解起来颇费工夫,故现将《行政处罚法》中考点汇总。
行政处罚概述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与抽象行政行为相对的,具体行政行为指的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影响特定对象的权益的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影响不特定对象权益的行为。
【例题1】行政处罚是对()进行的处罚
A、违反宪法 B、违反刑法 C、违反法律 D、违反行政法
【答案】D。解析:行政处罚是违反行政法给予的制裁,而违反宪法给予的得失违宪制裁,违反刑法给予的是刑事制裁。
【例题1】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是()A、罚金 B、责令停产停业 C、滞纳金 D、查封场所 E、暂扣营业执照
【答案】BD。解析:A选项罚金是刑法中的附加刑,C选项中的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D选项中的查封场所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例题2】某企业生产假冒伪劣商品,工商局准备对其进行行为罚,一下可行的是()A、责令停产停业 B、暂扣许可证 C、罚款 D、没收财产
答案:AB。解析:行政处罚中属于行为罚的是责令、吊销或暂扣。故本题选AB,罚款和没收属于财产罚。
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自行创制行政处罚的活动。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规定,不得超越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而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部门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的限额必须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例题1】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的是()A行政拘留 B、吊销许可证 C扣留违法者 D、吊销营业执照
答案:B。解析:AC中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职能由法律设定。D选项中的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性法规是不能设定的。
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
不予处罚。根据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从轻减轻处罚
A.是已满14周岁不满l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B.是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C.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D.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处罚的执行 罚缴分离原则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不能收缴罚款。
特殊情况: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下,偏远山村确实收缴困难,行政执法人员收缴罚款后2天上交给行政机关,行政机关2天后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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