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公正与法官职业道德_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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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公正与法官职业道德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司法公正已成为时代的呼唤、文明的象征、群众的期盼。实现司法公正应有完善的司法制度和良好的司法环境,更需要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法官群体。研究探讨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是贯彻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以德治国”方略的重要方面,对培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解决司法不公,实现社会正义、司法公正等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对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我国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指出:“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将法官职业道德与司法公正联系起来,就能看出当前我们进行司法改革过程中,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这个问题之所以被提到如此重要的高度,我认为,是由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同实现司法公正二者之间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双向作用决定的。一方面,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另一方面,司法公正又对法官的职业道德、行为操守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基本含义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法官素质的有效手段,而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对实现司法公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法官的必备素质。
良好的职业道德是由法官工作任务的特殊性决定的,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在我国,这种国家意志又是人民意志的凝结,而凝结人民意志的法律无疑是正义的、神圣的。但好法不足以自行,要把法律的神圣性、法律的正义性体现出来,就需要同样神圣、正义的司法活动。同时,法律的实施不仅关系到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关系公民的权利义务,是非荣辱,关系社会的价值评判、行为导向。因此,对法律实施者就必然要提出更市制道德水准要求。古人云:正人者须先正己,其身不正虽令不行;其身正不令也行等等,这些不仅是为官司之道、领导方法,也是对法官的起码要求。
(二)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时代的要求。
在我国法官资格审查的实践中,既没有采用大陆国家法官资格统一考试制,也未适用英、美国家的律师考查选任制。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加之实践中对法官候选人、资格审查的放纵性做法,导致我国法院审判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全面启动,以及加入世贸组织的日益临近,经济结构、生产布局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以及参与全球化竞争,都将推动市场经济主体和社会利益多元化、生活方式多样化趋势的发展,同时,也会引发社会思想观念的巨大碰撞和变化,在这种碰撞、变化中不可避免地滋生和繁衍出拜金主义、追求享乐、贪污爱贿等腐败的思想和行为,并且会渗透到法院队伍中,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将爱到严惩挑战。在此背景下,完善法官资格制度,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人民的期盼。
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有人大代表呼吁:“法官不是大众化的职业,而应当是社会精英”。此语一出,即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在人们心目中,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是法律的化身,相应地,人们也期望法官能成为正义的化身、道德的化身。然而,长期以来,法院行政化的管理,法官实际上等同于一般行政人员,对法官评判标准的错位,对法官职业道德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在法官选任、教育上没有 把职业道德列为重要内容等原因,导致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成为广大群众的热切期盼。
(四)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
公正的最高境界应当是社会公正的实现,这是人类孜孜不倦为之奋斗的一个崇高的社会理想和目标,也是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当然也包括那些有幸成为人民法官,从事审判事业的人正在追求的社会理想。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是司法机关追求的最终目标。而在司法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对于能否实现这一目标,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准确把握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
公正是司法的核心和最终目标,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都要围绕着这个核心目标来进行。因此,应把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当作是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使之符合司法公正这一总体目标的要求。从根本上说来,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由法官的职业使命决定的,而法官的职业使命,就是要全力维护司法公正。上述最高法院颁布的《准则》,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等六个方面,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提出了严格、明确的要求,构成了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法官的独立与公正是司法职能正常发挥作用的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如果没有独立与公正,法官职业便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清正廉洁的要求,使法官排除不当利益对公正司法的影响;遵守司法礼仪是法官职业活动的基本程式,有利于维护司法尊严,体现司法活动之文明和可信,也为当事人创造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条件、环境;加强法官自身的素质则是法官一项永远的职业道德义务;而约束法官职务外的活动对于树立司法公正形象、维护司法尊严也非常重要。
《准则》还对法官的职务和非职务言行、活动等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
(一)在司法公正方面,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应当遵守法官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提出不宜审理这一案件的请求;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以其语言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应当避免主观偏见、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等情形的发生,以确保司法公正。此外,为确保审判独立,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和通过适当程序,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处理建议和意见;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避免受到舆论的不当影响。
(二)在司法效率方面,法官应当全身心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庭审和驾驭庭审,尽可能缩短诉讼周期。法官不得因个人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应注意节省当事人的时间。
(三)在严格自律方面,法官对于不正当利益有抵制的义务和廉洁的态度,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求任何不正当利益。包括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身份获取不当利益。此外,法官应如实申报财产,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水准,应当与他们的职位和收入相符。
(四)在对法官的司法职务以外的活动进行规范方面,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不得从事不适当的社会交往活动,不得披露或者使用其以法官身份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参与营利性社团组织;法官在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以上规定,归结到一点,都是司法公正所要求的,也是党和人民、国家和社会对法官的期望和要求的体现。
三、切实加大法官职业道德的建设力度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必须持之以恒。在这项工作中,一方面,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提高法官的待遇,以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使法官这一职业成为人人景仰、人人敬重的职业。现在,为什么一些优秀的法官去作律师,就是因为法官的工作量比律师大,但收入却相差悬殊。另一方面,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不能沿用以前那种开开会、发发文件这类单
一、枯燥的教育方式,要采取灵活多变的形式,保证教育活动的实效性,在潜移默化中提升法官的职业道德素养。特别是对那些职业道德素质高的法官大张旗鼓地予以表彰,通过典型引路,以及典型具有的首先示范效应,增强法官群体的职业道德素质。同时,对有违法官职业道德的人和事给予相应的处理,起到警醒他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