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卫委〔〕37号_安卫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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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卫委〔2010〕37号
中共安县卫生局委员会 安
县
卫
生
局
关于印发《行政首问负责制度》、《行政限时 办结制度》、《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树立卫生形象,建设人民满意单位,经局党委同意,现将《安县卫生系统行政首问负责制度》、《安县卫生系统行政限时办结制度》、《安县卫生系统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卫生 行政管理 △三项制度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纪委监察局,县委宣传部,市卫生局。
安县卫生局办公室 2010年10月8日印
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九条 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办事人员。
第十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各股室负责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首问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并对本单位(股室)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负责制度职责进行督促、考评。
第十一条 县卫生局纪委将对履行首问负责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安县卫生系统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受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六条 两个以上单位(股室)共同办理的事项,由局机关确定一个单位(股室)为牵头部门,由牵头单位(股室)制定实施方案,并明确每个单位(股室)的办理时限。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经各单位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核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延期的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延期办理时限。
第八条 卫生局办公室负责对各医疗卫生单位施行限时办结制度的监督、考评。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安县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织的;
(六)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布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的;
(七)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八)牵头单位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单位不配合牵头部门造成工作延误的;
(九)本单位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
(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单位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该机构评优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责令机构负责人作出局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机构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府或县监察局实施。
第八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
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机关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处理。
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卫生局纪委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