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作业(定稿)_案例分析及作业
案例分析作业(定稿)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案例分析及作业”。
浅析法和舆论习俗的关系
学院班级: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0902班
姓名:吴云秀学号: 200933402022
3联系方式:1523122658
2案例回顾:婚礼恶搞引发悲剧“浴火新郎”状告是十一位朋友和加油站
2010年11月在贵州某县曾凡旺的婚礼当天,一帮朋友对新郎曾进行了恶搞:扒光他的衣服,用不同颜色的油漆喷了他一身,过了朋友的“恶搞关”,曾回到家中清洗身体,但由于普通洗涤用品根本无法清洗油漆,必须使用香蕉水或汽油。为了抓紧时间,他的朋友肖长武就近在中石化湄江加油站用开水壶给曾凡旺买了壶汽油。但在清洗过程中,汽油突然发生燃烧,曾凡旺全身着火,全身烧伤面积高达95%以上,被鉴定为三级残疾。曾将11位朋友的故意的恶搞行为和湄江加油站对易燃危险的三危物品之一—汽油管理不善的行为告上法庭。
朋友们却称恶搞是当地习俗,为了烘托婚礼气氛。而加油站称自己没有权利拒绝向购买者销售汽油及询问消费者买汽油的用途以及用什么容器装。
最后法院判决:应由被告和第三人共同分担原告损失50%。
到底该不该赔:
十位朋友在婚礼上的恶搞行为无主观恶意,而且未明显超出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但与曾凡旺的损害后果有一定关联,应当承担一定民事责任;肖长武未经原告曾凡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主动的购买汽油让原告清洗身体上的油漆没有意识到其中的危险性,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原告曾凡旺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身明知汽油是易燃物品,在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用汽油清洗身体,未尽到应有的注意和谨慎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最后,加油站疏于对汽油管理,是导致结果发生的间接原因,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当法律遇到习俗
面对上述审判结果有网友曾评论到曾凡旺身体大面积杀伤的确让人同情,而当地风俗也应该杜绝吗?这是法院和稀泥的表现。而单从被告本身的处境考虑,不仅遭受身体心理的重大创伤,朋友之间也因为此事不欢而散。这些都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我们到底应该怎样更好的处理法律和习俗的关系,应该怎样减少或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呢。
“习俗移性”,习俗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从饮食起居到养老哺幼,无时无刻地铸就改造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逐渐成为人们的认知判断和信念的基础。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地域辽阔,民族众多,拥有五千年悠久的历史传统文明,它在中国老百姓的眼里是无比神圣不可逾越的。习俗对我们每个人的影响都已是刺入脊骨的了,老百姓极其缺乏法律意识,你若拿法律知识或法律规定给他们讲,他们会既听不进去又解决不了问题甚至会把问题越闹越大。当然我们不能否认的是它的积极作用。
首先,当立法出现空白和漏洞时,我们可以参照善良风俗,把它作为法律的补充性原则。法律是立法者根据对现在的认识、把握和对未来的预测而制定的,当然由于立法者的认识水平和时代的不断发展,同时,由于人类个性的差异,人们行为的多样性以及所有人类事务无休止的变化这使得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可
能覆盖所有问题,法律不可比避免的会出现漏洞。此时,善良风俗对法律时有弥补作用的,填补法律空白;同时,是有利于法律本土化进程的。我国法律对善良风俗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第七条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以及《合同法》尊重社会公德中稍有所体现。
其次,在司法过程中,我们可以利用民俗举证质证,以树立司法的威信,得
到当事人的信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借助习俗背后存在的实际逻辑对案情进行解释,或对当事人未明确的意思进行解释,都有助于司法的行进。
司法困惑:
借用一句话,到底是法律“强奸”了习俗,还是习俗“强奸”了法律?
倘若法律和恶习俗发生冲突,当然这是最容易解决的,我们应当毫不犹豫的对它进行取缔,比如,“配阴婚”等蒙昧无知的东西。就如上述案例中的婚礼恶搞也应当适度调整。而人们在民俗指导下,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作用,使得法律扭曲偏离正常轨道时怎么办或者人们在习俗的影响下,利用舆论给司法者以强大的压力,影响处理的结果,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不独立,此时,司法者会不会只顾迎合民意,而忘记手中操持的是司法的权柄。比如,“我爸是李刚”的案件,李一帆醉酒驾车,违反交通规则的相关规定,肇事逃逸,触犯刑法有关条款,法官为迎合民意,在赔偿被害者46万的情况下,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其实冷静下来思考,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自古以来,我国官与民的关系中“官老爷凌驾于百姓之上”“官员一手遮天贪墨腐化”的形象根深蒂固于老百姓的感情和习俗中的影响。再例如,在某次感动中国节目中,我们为一救助洪水中的孩子而抛弃了自己的女儿时,我们在为这位“英雄”鼓掌的时候,赞同优良的社会习俗成功的铸造人的行为时,是不是通过法律的视角来看这件事呢。这位父亲是不是属于不作为犯罪,没有担负基于父女关系的救助义务;而这位父亲对其他孩子却没有这项义务。是不是让我们更清醒的意识到:有时习俗会覆盖住法律对人们的指导,直接指导人的行动,致使人们忽视或践踏法律。
寻找最佳契合点
面对上面所述的法律和习俗的错综复杂的关系和现实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合情合理不合法的情景时,我们到底应该怎样对待风俗和法律之间的冲突呢。
第一,我们不能忘记成文法是从习惯法衍生而来的,我们不能忘记司法为民的宗
旨和目的。不能单纯的把法律作为立法者的主观意志和纯粹的国家力量,法律的运作还是要靠人民的,避免“案结事不了”的情况,让法律神得民
心和社会的普遍认可,因此,我们不能完全摒除习俗对司法的影响完全盲
目的推行国家法,而应处分考虑各个地方的习俗,扩大审判的影响,提高
法律的公信力。若法律完全摒弃人间情欲,隔绝世俗情感,成为超然与中
立的位置,让人们尽情想象它的严肃性时,就会增加法律的运行成本或法
律结果得不到执行,最终结果适得其反。法律也就成为机械化的代名词。
第二,我们要通过在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逐步深化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践行,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制素养。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培养基层调解员等
其他基层法律人员,基层人员在解决具体法律事务时,既注重当地风俗习
惯又依据法律处理民间纠纷。当然国家要给予制度保障,让法官或基层调
解员在自由裁量时不拘泥于法律制度。基层法官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自觉将与案件有关的风俗习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法无明文规定
时,可将善良风俗作为评判当事人过错责任的标准之一。当双方当事人对
案件某个事实有争议时,在双方都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基层调解
员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都确认的有关风俗习惯来认定案件的具体事实,把
握其中的技巧和恰当方式。
第三,由于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和偏远的内陆地区,历史延续下来的风俗习惯作
为乡土文化根深蒂固地在乡村民众的观念中扎根,短时间内完全改变习俗
对人们的影响是不可能的,那么我们必须暂时妥协,对善良风俗进行统一
汇编或统一标准,甄别分析,尽量避免“一事不两判”。
第四,加强立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国家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那
么对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显然是句空话,一要通过立法健全做到有法可
依;二是自觉守法护法,依法办事。正如鲁迅先生所言:倘若不深入民众的大层中,把他们的风俗习惯加以研
究,分别好坏,立存废标准,而于存于废,都慎选施行的方法,则无论怎
样的改革,都将为习惯的岩石所压碎...”我们可以以此为指导或借鉴,不
断推进我们司法体制的改革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