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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政办发〔2013〕144号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衢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的通知》(衢市人社险 [2013]136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10]20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政策,允许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接转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转保)。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转保原则
本县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基本生活保障参保缴费手续后,以本人自愿为原则,允许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接转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转保对象
1.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转保人员。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并已领取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后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继续缴费并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后接转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待遇的人员。
2.劳动年龄段以内的转保人员。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在职人员。
三、法定退休年龄以上人员的转保办法
1.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转保人员,由本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按接转当年我县个体劳动者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转保人员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政府出资部分资金余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抵缴一次性补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对60周岁以上的转保人员,在申请按我县个体劳动者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可享受适当降低缴费标准的优惠。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不足1年按1年计算。享受优惠的年龄计算到2011年12月31日止。
四、劳动年龄段以内人员的转保办法
1.劳动年龄段以内的转保人员,由本人申请,可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接转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和政府出资部分资金可按接转当年我县个体劳动者最低缴费标准折记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年限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首次参保时间往前推。如有中断缴费年限的,先补足中断缴费年限。对往前推至16周岁时仍有剩余的,个人账户剩余部分可退还本人。对年满16周岁时仍在全日制学校就学或参军的,往前推算的最早起缴时间可从毕业或退伍时间起算。对年满16周岁时仍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往前推算的最早时间从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次月起算。
2.折算年限加上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按当年我县个体劳动者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按规定继续缴费到符合退休条件。
五、待遇规定
1.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接转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老农保关系。
2.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从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转保人员从一次性补缴的次月起)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补缴对象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3.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后,不得重复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知识青年养老保险、老农保、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
六、办理程序
1.劳动年龄段以内的转保人员,由本人到县社保局办理转保手续。
2.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转保人员,按以下流程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
(1)本人申请。转保人员到行政村填写 《转保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由村按县社保局下发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名单进行核对,符合转保规定的,加盖村委会公章并将材料汇总上报到乡镇(街道)。
(2)初审。乡镇(街道)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符合转保规定的,在《转保申请表》上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按批汇总报县人力社保局。
(3)审批。县人力社保局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在《转保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4)登记缴费。2014年1月1日起,县社保局按村分批出具《缴费通知》(附件二),经各乡镇(街道)、村发至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凭《缴费通知》及身份证、2张一寸白底彩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手册》 原件到县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续缴)手续,再到银行缴费,并将银行缴费回单上交县社保局。县社保局根据银行缴费回单及地税反馈数据进行系统到账。
(5)计发待遇。缴费完成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持身份证、社保卡到县社保局申请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
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办法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员接转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可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按参保当年衢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待遇享受期内的转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可以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同一参保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结算的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再补差结算。60周岁以上的转保人员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享受优惠。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到县社保局办理参保手续。
八、工作要求
1.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提出转保申请,并完成缴费。
2.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切实抓好政策宣传、审核把关等具体实施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相关对象的政策宣传,调查摸底,基础资料登记、收集、初审、上报工作。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政策解释、业务培训、资格审批工作,负责参保缴费、待遇计发等业务办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所需资金的筹措,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县地税局负责费用收缴,并及时将缴费信息反馈给县社保局。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掌握情况,切实维护稳定。
九、龙政发[2010]20号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