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园林规划的应用_园林规划设计应用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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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园林法规的运用

摘要:园林法规,属于国家经济技术法规,是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环境保护盒城市建设管理法规的组成部分。内容包括城市绿化、园林和风景名胜区三个方面,性质上分为行政管理法规和技术法规两种。作为将来要从事园林方面工作的学生了解园林法规的相关内容和有能力分析有关案例来防微杜渐,做一个合格的园林工作者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对破坏森林资源案例的分析,从立法原意上阐明刑法相关条纹的内容和精神,并进行一些合法的分析。

关键词:森林资源保护;案例评定分析;风景园林法规

“青山不老树为本,绿水长流林是源。”森林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人类离不开森林,森林更需要人类的保护。毁林开荒、乱砍滥伐,是我国本来就不多的森林资源破坏非常严重。火灾、虫害等也加剧了对森林的破坏。面对森林资源的严重不足,对现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就日益重要。

案例内容简要:原本郁郁葱葱的山体被开挖建造公墓,与周边优雅的景区环境实在是不协调。据介绍,被投诉的景区内公墓是温州市平阳县南雁镇前几年向县民政局申请建设的。执法人员认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要经过旅游部门的审批,该公墓未经他们的审批开工建设,属于违章行为。

“原本郁郁葱葱的山体被开挖建造公墓,与周边优雅的景区环境实在是不协调。”近日,有平阳群众反映,称有人在国家级风景区平阳县南雁风景区内建设大型公墓,严重破坏景区的整体环境,呼吁相关部门引起重视。记者为此进行了调查。

22日上午,记者在当地群众的指引下来到南雁风景区内公墓的建造地。该公墓建在五十丈村南雁至顺溪公路的南侧,即顺溪至南雁溪流(岳溪)南岸边约100米的山体上。在接近公墓的路边看到两块打着“平阳县南雁镇安泰生态陵园”的广告宣传海报。据介绍,这就是正在建设中的五十丈村公益性生态墓地,现已对外进行销售。

“瞧,那边被绿色植物围着的大片黄色山体就是建设中的公墓,真是难看。”当记者来到公墓所处的山脚,时间已是中午时分,在建的公墓内除一自称“看场”的老汉外,空无一人。附近地上凌乱地堆积着泥土、石块等建筑材料,还搭建着不少棚架,一片正在施工的场景。从山脚处往上,已建造了十几排墓穴,看上去密密麻麻一片,大约有300对,墓地内几乎看不到绿色植物。约六亩的山体表层已被挖去,呈现一片黄色,共修有十几排墓穴,规模相当大。

记者与老汉攀谈时得知,场地现在还在施工,他们将先建十七排,每排二十余对墓穴,然后暂时停工。他表示,公墓已经对外销售了,挂着红布条的墓穴都已经有了买主。

旅游局:景区内不能建公墓

“我们的态度很坚决,根据规定,风景区内是不准建造公墓的,所以必须恢复原状。”平阳县风景旅游管理局局长陈杰表示。据介绍,被投诉的景区内公墓是平阳县南雁镇去年向县民政局申请建设的。县民政局于去年12月17日作了批复,同意建此公墓,县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都签具意见。在申报之初,南雁镇曾将报告送到县旅游局,但被告之,该选定的景区内地块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是不能建公墓的。今年3月14日,平阳县风景旅游监察大队巡查中发现,那原先报请他们审批未通过的公墓居然已经在建设施工,他们当即进行口头制止,要求立即停止施工,但并未得到执行。之后,旅游部门虽多次前往,但施工方凭借着其它部门的审批,仍在施工。执法人员认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要经过旅游部门的审批,该公墓未经他们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属于违章行为。

平阳县风景旅游管理局工作人员称,他们之所以不同意在该处建公墓,是因为该公墓选址正位于国家级风景区南雁荡山景区总体规划范围内,属风光带控制区域,且该区域尚未编制详细规划,虽然不是核心景区,但位置很重要,根据我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该类区域不得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同时,他们表示,其行为也违背了《殡葬管理条例》,该条例中也规定不得在风景区内建坟,而且该公墓的地址违反了“三沿五区(即沿铁路、沿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公路、沿通航河道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保护区、住宅区和自然保护区)”的范畴,严重影响景区自然环境和地形地貌,且处于旅游公路沿线可视区域,对视觉感官造成强烈冲击。根据2005年由省民政厅、财政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和省物价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和我市有关生态墓建设等文件内容显示,生态墓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选择在相对偏僻,有一定交通条件,自然坡度较小,适宜植树种草的荒山、荒地或不宜垦种的瘠地上。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到《森林法》《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条文。

1)首先根据《森林法》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议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分析:而此案例开发商未经旅游部门的审批,手续不全,擅自开工建设,属于违章行为。所以开发商应根据法律恢复森林植被。)

《森林法》立法背景: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在各种生态系统中,森林生态系统对人类的影响最直接、最重大,也最关键。森林是自然界最丰富、最稳定和最完善的碳储库、基因库、资源库、蓄水库和能源库;森林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改良土壤、减少污染等多种功能;森林对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环境”起着决定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现行森林法是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并重新颁布经过修改的《森林法》,即现行的《森林法》。

作用及意义:森林法的基本任务是:(1)维护林权;(2)鼓励造林;(3)保护资源;(4)改善环境。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对于森林生态环境的保护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对后代的环境保护起了深远的意义。

2)《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分析:平阳群众反映,称有人在国家级风景区平阳县南雁风景区内建造大型公墓,严重破坏景区的整体环境,呼吁相关部门引起重视。平阳群众有权利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很好的起到了公民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分析:此案例政府部门确实对风景名胜区进行了改造和建设,但不合理破坏了其原有的地貌特征,没有结合自然环境使约六亩的山体表层已被挖去,呈现一片黄色,破坏了自然景观。)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分析:此案例中各级主管部门没有起到保护监督作用。各个部门没有合理协商,导致没有从开始阻止开发商破坏森林,当省里下达文件措施和法律冲突时,没有果断合理的按法律实施,反而将生态墓地概念和文件指示模糊化,从而取得经济增长失去了环境保护。)

3)《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分析:温州市平阳县公民成功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让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人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防止此种事件再次发生,警示其他公民和政府部门对加强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必要性。此案例中平阳县旅游局作为单位虽说对此次事件也起到了一定制止作用,但没有约束力度,让不法分子有空可乘。)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分析:很明显开发商和平阳县的财政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和省物价局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滥用职权破坏了环境。)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分析:相应的处罚办法,对社会起到示范作用,框正正义。)

但是,在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和管理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景区与城市的相邻关系演变为重叠的关系,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和城镇开发建设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进入景区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或者不利于资源保护的开发活动越来越多;二是法规不健全,开发和保护缺乏明确界限,规划、建设管理程序不明,监管、查处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三是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职能不明确,有法难依,管理体制不完善,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四是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没有形成长效的补给机制,仍有一些规划保护目标中的资源不能得到及时、科学的抢救与维修。

总结:从上述案件的评析中,我们总结出自觉提高生态保护意识是十分重要的,同时我们应当树立正确的生态价值观、生态道德观、生态消费观,自觉争当保护森林资源的卫士,积极踊跃举报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以法兴林,切实抓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坚持建设与保护并重、数量与质量并举,认真贯彻落实《森林法》、《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等林业政策法规,严格执法守法,严格依法行政,坚决制止滥砍滥伐、毁林开荒和乱占耕地、林地、绿地的现象,切实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社会稳定,不断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我们携起手来,呵护森林、呵护绿色、呵护我们共同的家园,共创山更清、水更秀、天更蓝、地更绿的美好家园,为共建和谐新林区做出应有的贡献!参考书目:《森林法》 《环境保护法》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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