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须知_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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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办须知

一、文件依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厦人社[2013]126号)

补贴对象为: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

补贴期限: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从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起,不论此前是否已享受,均可申请,但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二、申请补贴所需提供材料

1、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非企业用人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首次办理提供);

2、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即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首次办理提供);

3、所招用人员的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首次办理提供),办理补贴前,需就近打印员工的就业、失业记录;

4、网上申报成功后,请于申报次日之后联网打印“厦门市用人单位申领社会保险费补贴明细表”(一式两联),并加盖单位公章;

5、登录地税网打印近期一个月用人单位缴纳“营业税”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缴税凭证”并加盖单位公章;

6联网打印的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单位公章。

三、办理机构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符合条件的由用工单位申报)按税收缴交关系分别向市、区就业中心或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机构提出申请。

(一)市级

经办科室: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再就业指导科 联系电话:0592-520557

5传真:0592-5205575 地

址: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市场大厦2楼209室(二)区级

1、思明区就业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92-586305传真:0592-5182774 地

址:思明区后江埭路65号

2、湖里区就业中心

联系电话:0592-5667930

传真:0592-6015953 地

址:湖里区仙洞路3号2楼

3、集美区就业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92-6684666

传真:0592-6068183 地

址:集美(杏林)台商投资服务中心3楼

4、海沧区劳动就业中心

联系电话:0592-6582736

传真:0592-6056932 地

址:海沧区南海三路168号5楼

5、同安区劳动就业中心

联系电话:0592-7316717

传真:0592-7316702 地

址:同安区人力资源市场(环城西路97-99号)

6、翔安区就业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92-788999传真:0592-7889857 地

址:翔安区人力资源大厦1楼104室(三)火炬高新区

联系电话:0592-5380135

传真:0592-5380137 地

址:湖里区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南楼816室(四)象屿保税区

联系电话:0592-5652919

传真:0592-2639620 地

址:象屿路89号国际航运中心A幢

四、办理时限

本补贴实行先缴费后补助的办法,每季度办理一次。用人单位在每季度首月(即1、4、7、10月份)的16日至该月月底,登录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进行申报,并在规定时限内携带资料向市、区就业中心或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申报当季的社保补贴。就业服务机构在确认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后,汇总转报同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经核定后将补贴金额拨给同级就业服务机构,由就业服务机构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网上申报操作模块说明 用人单位凭会员号及密码登录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http://www.daodoc.com)的企业管理首页,在左侧菜单下方的“社会保险补贴”模块中进行网上申报。

(一)“单位公用信息”

请正确填写用人单位公用信息,并提交。

首次申领该社保补贴的用人单位,在经办机构经办人员书面审核前,随时可以将公用信息退回未提交,并进行修改。

已经申领过该社保补贴的用人单位,可以跳过本步骤。如果公用信息有变更,请与经办机构联系,并进行修改。

(二)“补贴申请”

进入该栏目,勾选本期需要申报的人员名单和申报月份。

(三)“本期已申报补贴”

用人单位在补贴明细提交后,可通过此模块查看本期申请的人员名单。若补贴明细提交申报后发现有错误,可以在该模块内勾选相对应的人员名单,点击退回重报,然后重新申报。

(四)“补贴明细打印”

打印《厦门市用人单位申领社会保险费补贴明细表》。

(五)收据打印

明细表打印出来后,可直接打印收款收据。

(六)“已审核补贴明细”

用于查阅在经办机构审核书面材料通过后的补贴明细。

(七)“被退回补贴明细”

用于查阅网站申报及经办机构审核书面材料不通过的补贴明细,用人单位可勾选后删除,然后再重新申报。

(八)“社保补贴办理操作指南”

在该模块中可下载《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办须知》。

六、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与所招用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按实际月份给予补贴。对未办理就业登记或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给予补贴。

厦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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