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被信仰_法律怎样被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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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被信仰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法律与宗教》一书是哈佛大学法学院伯尔曼教授于1971年在波士顿大学所作的一系列演讲整理而成。本书的主要观点是,法律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然而彼此相关的方面,是社会经验的两个相度。伯尔曼在书中写到,“生活的这两方面处于紧张之中,然而,若没有另一方,则任何一方都不能够完满。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法条;这确是美国和西方世界许多地方今天正在发生的事情。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伯尔曼以“西方世界正经历着一场整体性危机”(对法律信任的严重缺失与宗教信仰的丧失殆尽)为切入点,从历史和学理的维度分析了法律与宗教之间“内在的”、“深层的”的联系,并通过检讨九个世纪以来导致法律与宗教分裂与对立的西方人整体性的二元思维模式(非此即彼模式),提出了我们要超越法律,超越宗教,克服二元论,宗教携同法律,信仰伴随劳作,开启一个综合的新时代。
与西方不同的是,二元论从来不是我们的传统,我们的历史上也不曾有过西方所说的法律与宗教的统一与分裂,我们的传统乃是和谐,讲求人、物、自然、宇宙交融于一的一元论。在中国古代,没有形成独立、统一的宗教力量,也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力量,法律仅是行政管理的工具,其从属于道德价值(封建礼教)。古代中国法律与道德在基本精神上具有一致性。近代以来,随着西方文化的侵入和中国社会体制的变迁,中国古代的道德与法律的延续性被打断了,传统的道德解体,法律崩溃。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近三十年来,国家努力试图构建一套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道德与法律体系。“依法治国”被写入了执政党党纲和宪法文本之中,人们对法律是认识,提到了一个从未有的高度,但客观地讲,法律信仰的普遍缺失仍然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里就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法律该如何被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语)民众对法律是信仰是法治实现的精神先导,没有这一精神先导便不可能实现。但遗憾的是,中国民众对法律体认完全与依法治国的初衷背道而驰,法律渐已丧失了被信仰的基础。为什么老百姓怕进法院、怕打官司?为什么一有诉讼就找关系网,没有关系心里就没底?为什么一面摇旗呐喊: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面却是当官的犯法与庶民不同罪?为什么少数执法人员会有两副面孔,一面执法犯法,吃了原告吃被告,权钱交易,另一面却在大呼要严惩腐败,要维护法律尊严?神圣的法律何在?公平何在?这些所谓的“社会医生”成了扼杀公正的刽子手,社会对法律的不信任加剧,这种情形下,法律还真的有用吗?
苏力老师说,信仰就如同爱情一样,你无法强求获得,它必须基于人们的自觉趋从,身心的依赖。但这种“趋从”与“依赖”的基础又何在?18世纪末英国功利主义代表者边沁认为,避苦求乐乃真性,即人的本性是避苦求乐的,人的行为时受功利支配的,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一种我去遵守,却不能带给我任何益处,反而还造成自身痛苦的法律凭什么我就得去信仰?纵观中国的法治环境,老百姓不是不想去信仰法律,而是不敢去信仰。在中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一直注重向老百姓进行普法教育。诚然,公民守法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尤其对正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公民的普法教育当然是必要的。然而,法律不只是约束一般公民,而且更是约束和限制国家政府的公权力。在中国这个一直是官本位主义色彩浓厚的国家中,强调公职人员与执政党及其成员的守法较之一般公民守法难道不更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吗?“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正义之源头都遭到了玷污,还靠什么来构建我们的法治大厦,拿什么来拯救我们对法律的信仰?
最后,用朱苏力老师一句话作尾:我们必须记住,从根本上看,信仰从来都不是、也无需一种言词的表白,而是一个人的活动所展现的他/她的存在方式。对于一个人是如此;对于一个民族,未必不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