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中小学学生食堂伙食费管理暂_学生食堂管理实施细则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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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中小学学生食堂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学生食堂伙食费管理,规范中小学学生食堂伙食费定价行为,维护学生合法利益,促进中小学学生食堂实现非盈利性经营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教监[2010]2号)和省农委、纠风办、发改委、法制办、教育厅、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农业部等七部委做好2010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农经[2010]5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中小学校(含职业高中等)学生食堂(以下简称学生食堂)。

第三条 各中小学校应成立学生食堂伙食委员会。伙食委员会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总务主任、司务长、炊事长、采购员、食堂保管员、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共同负责学生食堂的事务管理。

伙食委员会应明确各成员工作职责,并建立健全财务收支、材料(物品)采购、材料(物品)保管、食品卫生等各项管理制度。第四条 学生食堂应坚持由学校经营和管理,严禁承包或变相承包给个人进行盈利性经营。

第五条 各中小学校应本着自愿原则,不得要求学生统一在学生食堂就餐。对在学生食堂就餐的学生,其伙食费实行按月结算,并按照每个学生的实际就餐次数收取,不得按照学习日定额收取伙食费,也不得跨学期或跨学年收取伙食费。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前,各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大多数学生经济承受能力,合理拟订学生伙食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七条 学生食堂应严格执行非盈利原则,按照实际成本向学生收取餐费。

学生食堂伙食费成本包括主辅材料费用、水电费用、燃料费用、食堂员工工资(不包括在编人员)、小型用品的添置及其维修费。大型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添置应在学校基本设施建设中预算安排,不得将购置费及折旧计入学生食堂经营成本。

第八条 中小学校应最大限度地降低用工成本。学生食堂聘用工作人员要做到定员、定岗、定责、定薪、高效。要根据国家用工制度的规定,结合学生就餐人数,确定需配置的工种、岗位和工作量,鼓励学校将富余人员选派到学生食堂工作,尽量减少临时聘用人员。第九条 中小学校学生食堂的用水、用电和用气要与办公、教学、宿舍等区域的用水、用电和用气分表计费,凡是学生食堂水电气费没有单独计量的学校,必须尽快改造。学校教育教学和其他用电、用水、用气的费用不得在食堂列支。

第十条 中小学校应确保卫生安全和降低进货成本。学生食堂主辅材料采购应坚持勤进快销、以销定进的原则,防止积压、霉变、过期和浪费。

鸡、鸭、鱼、肉、时令蔬菜等大宗材料的采购,要逐步实行招标采购、团体配送的方式,降低单位采购成本。原辅材料零星采购,应坚持到有资质的单位去进货,并进行比质比价。

第十一条 学生食堂应当科学合理安排膳食结构,提前向学生公布菜谱。各种食物搭配要讲究营养、科学合理、安全卫生,尽可能增加花色品种,基本满足各种消费层次的需要。伙食委员会要定期召开用餐师生代表座谈会,充分听取他们对膳食结构、价格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并督促学生食堂及时改进。

第十二条 学生食堂要根据就餐学生规模,设立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学生食堂账目要纳入学校财务管理范围,做到每月结算一次,并通过校园网公示收支情况,使学校师生及时了解食堂的经营状况。各中小学伙食 3 委员会要对食堂购进的米、面、油、燃料、辅料进行定期审核,对饭菜价格、质量进行监督,促进学生食堂民主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食堂与教职工食堂应当分开核算,不得用学生食堂的费用补助教职工伙食。要严格食堂财务开支范围,严禁将教师生活补贴、学校招待费等计入学生伙食成本,严禁用学生食堂的盈利发放教职工奖金、福利和各种津贴、补贴,侵占学生利益。

学生食堂经营过程中的盈余部分,必须全额退还学生或者用于改善学生伙食。

第十四条 学生食堂应规范票据管理,伙食费收取一律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结算凭证,严禁使用不合法票据,保证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五条 各中小学校应健全困难学生救济机制。对属于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家庭、特困家庭的学生,实行伙食费减免或伙食费补助制度,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伙食费减免或伙食费补助情况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十六条 切实加强对各中小学校学生食堂伙食费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不执行本暂行办法的行为,市物价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第十七条 市各幼儿园(含民办)食堂伙食费定价行为,比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施行期间,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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