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读书笔记_法律原则司法适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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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读书笔记
作者写本篇文章的目的在于为中国的法律原则的适用提供他山之法,或者说是提供可以实际操作的方法。作者在文章开头即宣称了这样的一种原则适用的必要性,我们不应该将法律原则放在一个无人关注的领域,让它身上的价值无处体现,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们要尽力去发掘法律原则体现公平与正义的价值。
然而,在读本篇文章的过程中,我考虑或者说想得更多的并不是与法律原则适用有关的内容。反倒是作者在开头的简单论述引起了我抒发己见的兴趣。
在文章开头,作者即指出2010年中国就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我却不禁发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真的已经建立了吗?而这样的一种宣称又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呢?我在此斗胆地猜测一下,这样的宣传是不是在传达这样一种信息:从此中国不会再在立法领域有什么大作为,既然体系已建立,那么剩下的就只是一些修修补补的工作了。如果仅从主观意愿上出发,那么立法者当然可以“理直气壮”地宣称“中国已建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实际上,这种观点并不能使人信服,只要稍微关注一下我们当前的社会环境,我们就会发现离这个“建立完整法律体系”的目标我们仍有很长的路要走。首先,中国当前正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在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中国就称自己已建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似乎有些太过浮躁,仅用几十年的时间久想建立一个囊括所有的框架,这种想法与做法似乎有些乌托邦!其次,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其法律也将迎来一系列的挑战与生机,因为转型期的社会会有更多的问题与争议需要法律作出积极的回应,这些因素也将推动中国法律、法学向前发展。如果说此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这样一个体系,需要的只是再做一些简单的修补工作,这显然与客观事实不在同一步调上。这样的上层建筑似乎建立的基础并不扎实。由此,在我看来,中国目前仍应该脚踏实地地将立法工作做好,先打好这整幢法律体系大楼的楼基,不应操之过急。
此外,我对作者在关于法律原则适用必要性的论述时提出的一些观点有自己的看法。在我看来,既然“存在大量的法律漏洞和空缺结构”,那么我们就不应该完全让司法机关来做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来解决这些问题。(尽管这种司法扩张时我们今后法律人可能从事司法领域后也会寻求去做的事,但在这,我只是从一个理性的角度去分析,而非站在司法角度上看。)与其将这种问题抛给几个法
官去决定优先适用何种原则或决定何种原则更相对重要,不如将这些问题予以分类抽象出各个有代表性的构成要件,让有民主意愿代表的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的方式将这些原则适当地确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