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_惠州市各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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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督的项目可以采用电话查询的方式,对已开工建设而未委托环保技术监督的项目须采用每月定期现场检查的方式。
(三)环保技术监督合格;
(四)装有排污计量装置,具备监测采样条件,排污口设置专门标志;
(五)未有不合理短路排污口;
(六)竣工资料和图纸真实、准确;
(七)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安装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提示或警告标志和建设相关防护设施。
(四)监测部门出具的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监测报告;
(五)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惠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验收表》;
(七)工程试运转期环保技术监督报告。
(四)污染防治设施能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五)经培训的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已到位,已建立了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有环保提示(警告)标志并建设规范的防护设施。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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