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b12_国际私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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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 5
一、单选题(每题2分)
1.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综合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A)
A.德国的齐特尔曼
B.法国的巴丹
C.美国的斯托雷
D.英国的戚希尔
2.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人的法则”、“物的法则”和“混合法则”的学说称为(D)
A.法律关系本座说
B.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说
C.本地法说
D.法则区别说
3.从实践中看,关于法人国籍的确定较多的国家采用(B)
A.成员国籍主义
B.登记地主义
C.准据法主义
D.实际控制主义
4.关于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A)
A.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相似
B.当事人的属人法包括当事人的本国法和住所地法
C.当事人的本国法指的是当事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
D.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5.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处理该争议,但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
A.应以该国首都所在地的法律为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B.应以外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代替其本国法
C.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
D.应先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该国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
6.在某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中国法院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律。关于甲国法的查明和适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C)
A.当事人选择适用甲国法律的,法院应当协助当事人查明该国法律
B.该案适用的甲国法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C.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D.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7.一对夫妇,夫为泰国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
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什么?(B)
A.二级识别
B.识别
C.法律适用
D.先决问题
8.中国某航空公司从甲国公司融资租赁一架飞机。双方合同约定适用甲国法律,由乙国银
行提供贷款,由住所位于丙国的丙国公司担保。合同以英文作成,但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对法律适用均没有约定。履行中发生争议,诉诸中国法院。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飞机融资租赁合同应适用甲国法律
B.飞机融资租赁合同应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律
C.贷款合同应认为当事人默示选择适用英国法
D.保证合同应适用中国某航空公司的住所地法
9.根据我国关于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
A.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B.外国收养人应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C.前项证明材料须经该外国人所在国的外交机关或该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
D.前项证明材料须经中国驻该外国使馆认证
10.中国公民甲得知A国法院正在审理其配偶中国公民乙提起的离婚诉讼,便在自己住所地的中国法院对乙也提起离婚之诉。依我国司法实践,法院对于甲的起诉应如何处理?(A)
A.受理此案
B.以“一事不两诉”原则为依据不予受理
C.与A国法院协调管辖权的冲突
D.告知甲在A国法院应诉
二、多选题(每题2分)
1.在当事人所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做法
有以下哪些?(BCD)
A、以当事人最先取得的国籍为准
B、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
C、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
D、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2、下列选项哪些属于冲突规范中静态的连接点?(ABC)
A、不动产所在地
B、婚姻举行地
C、合同缔结地
D、动产所在地
3.甲国人特里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两人在北京经营相互竞争的同种
产品。特里不时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利于王某的消息,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特里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BCD)
A.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
B.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是甲国人
C.姓名权的侵害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
D.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丙国法律,因为被侵权人是丙国人
4.某批中国货物由甲国货轮“盛京”号运送,提单中写明有关运输争议适用中国《海商法》。“盛京”号在公海航行时与乙国货轮“万寿”号相撞。两轮先后到达中国某港口后,“盛京”号船舶所有人在中国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万寿”号,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万寿”号赔偿依其过失比例造成的撞碰损失。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CD)。
A.碰撞损害赔偿应重叠适用两个船旗国的法律
B.“万寿”号与“盛京”号的碰撞争议应适用甲国法律
C.“万寿”号与“盛京”号的碰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律
D.“盛京”号运输货物的合同应适用中国《海商法》
5.在英美法系中,票据应包括以下哪几种?(AD)
A.汇票、本票、支票
B.汇票、本票、不包括支票
C.汇票、支票、不包括本票
D.国际汇票国际本票
三、简答题(每题10分)
1.简述我国对国家豁免问题的立场。
答: 1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反对限制豁免论和废除豁免论.2坚持国家本身或者说以国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享有豁免,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但
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有豁免权.3赞成通过国际条约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分歧.4如果外国国家无视我国主权,对我国或我国财产强行行使司法管辖权,我国保留对该国
进行报复的权利.5我国在外国法院出庭主张豁免权的抗辩不得视为接受外国法院管辖.2.简述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适用当事人属人法。自然人处理商务行为时,如依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为有行为能力者,视为有行为能力。自然人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3.简述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答:对于运送中的物,由于它们的所在地往往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虽有上题所述认定其所在地的方法,但也有实践不用物之所在地法,而由所有人属人法来决定的;对航空器及船舶、车辆虽亦有用其实际所在地法的,但是采用它们的注册国(港)的法律时,也可以认为乃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情况;此外,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的财产归属问题,一般亦宜用法人届
人法解决。
四、论述题(每题20分)
1.论述《关于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对继承问题的规定。
答: 1961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九届会议制定的《遗嘱处分方式准据法公约》
目前有关继承问题的国际公约主要有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先后制定的《关于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公约》(1961年)和《关于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1988年)。41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已通过各种渠道加入了上述两公约,我国虽已成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员国,并积极参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和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有关立法活动,但我国尚未加入上述两个公约。
公约的适用范围
一、继承准据法依本公约确定。
二、本公约不适用于:
1.遗嘱方式;
2.遗嘱能力;
3.与夫妻财产有关的问题;
4.与继承无直接关系而产生或转移的权利和财产,如属于数人所有的共有财产、退休金、保险合同以及类似的问题。
第二条 本公约所指向的法律为非缔约国的法律时,本公约仍予以适用。
第三条
一、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如果被继承人具有该国国籍的。
二、继承也可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如果被继承人在临死前在该国居住过至少不低于五年的期限。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在死亡时,与其本国有更密切的联系,则适用其本国的法律。
三、在其他情况下,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具有该国国籍的国家的法律。但如果被继承人在死亡时与其他国家有更密切联系的,在这种情况下,继承适用与其有更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四条 如果根据本公约第三条的规定。继承所应适用的法律为非缔约国的法律,而该非缔约国的冲突规范规定继承的全部或部分适用另一非缔约国的法律,而该另一非缔约国却规定适用其本国法的,则适用该另一非缔约国的法律。
二、但是本公约不适用于:
1.继承人和受遗嘱赠人的权利及其继承份额、他们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因死亡而产生的其他继承权利,如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为被继承人亲属保留的财产;
2.取消继承权,丧失继承资格;
3.计算继承份额时的比例以及数额;
4.应获得的份额、保留的财产和遗嘱中的其他限制;
5.遗嘱内容的实质效力。
一、本公约适用于公约在缔约国内生效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关系。
二、如果在本公约尚未对缔约国生效前被继承人即已指定继承准据法的,只要该指定行为符合本公约第五条的规定,该指定行为即为有效。
三、在本公约尚未对缔约国生效前,如果继承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即已指定了协议准据法的,只要该指定行为符合本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该指定行为即为有效。
四、本公约并不影响各缔约国已经参加或将要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虽然那些公约中也包含有本公约所涉及的某些问题的条款。但那些国际条约的成员国有相反声明的除外。
五、任何缔约国都可随时提出撤销保留的请求。以提交请求撤销保留的通知期满三个月后的下一个月的第一天起,该保留的效力即行终止。
五、名词解释(每题5分)
1.仲裁协议
答: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
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
2.公共秩序保留
答: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3.法律规避
答: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
为。
4.双重反致
答: 双重反致是英国国际私法中特有的反致制度。
其基本含义是:英国法院在处理特定范围的国际民事案件时,如果根据英国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某外国的法律,而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应当适用英国的法律,英国法院便应把自己置于外国法院的立场,并依该外国对待反致的态度来决定最后应适用的实体法。
如果该外国接受反致,英国法院把自己置于该外国法院的立场上,就应当适用该外国的实体法,即所谓“双重反致”;如果该外国不接受反致,英国法院将自己置于该外国法院立场上,就应当适用英国的实体法,即所谓“单一反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