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_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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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
一、总体要求
1.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标准和国家环保局《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的技术要求,按照“便于采样、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
2.排污单位在申报登记的基础上,按一定的比例绘制企业平面分布及周围环境图并按图形标志标出污染源及排放口位置;由环境监理部门会同环境监测部门按照国家环保局《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与企业共同确定排污口位置及规范化整治方案。
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后,要竖立标志牌,建立健全排污口档案,实现标准化立标和排放污染物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4.排污单位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立标挂牌后,应即向环境监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技术要求
1.废水排放口的整治
(1)由企业位置为一个独立单元的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数量原则上只有1-2个,最多不超过4个。因特殊原因需超过4个的,应报市环境监理部门审批。
(2)废水排放口位置应根据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情况确定,排放一类污染物的在车间排放口,排放其它污染物的在企业的总排放口或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口,且应在企业边界内或边界外不超过10米处(对污水排放口位置的要求)。
(3)排污口可以是矩形、园管形或梯形,—般使用混凝土、钢板或钢管等材料,必须具备方便采样和流量测定条件;有压排污管道应安装取样阀门;污水面在地下或距地面超过1米的,应建取样台阶或梯架;污水直接从暗渠排入市政管道的,应在企业界内或排入市政管道前设置取样口。
(4)列入重要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和排污许可证总量控制的排污口,必须安装污水流量计,已安装的必须保持正常运作:—般污水排放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或计量装置,测流段的直线长度应是其水面的宽度的1倍以上。
2.废气排放口的整治
(1)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放口的高度和排气筒的泄漏情况进行整治。不符合规定高度要求的排气筒,要加高达到规定要求,有泄漏现象的要进行整改;
(2)排气筒设置的采样口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和便于采样、监测的要求采样口直径一般不小于75毫米,如无法满足要求的其采样口由市环境监理所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共同确认。
(3)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口。
3.废渣排放点整治
(1)—般固体废渣(如粉煤灰等)应设置专用储存堆放场地,对易造成二次扬尘的废渣,应采取不定时用水喷洒等措施。
(2)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堆放场地,并必须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4.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
(1)造成厂界噪声超标的噪声源,应采取减振降噪、吸声和隔声等措施,努力降低噪声对环境的污染。
(2)在固定的噪声源厂界噪声敏感点,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的监测点。三,排污口立标、建挡要求
1.排污口立标要求
(1)经规范化整治后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l556.2-1995)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由国家环保局统一定点制作,并由市环境监理部门根据企业排污口情况,统一向国家环保局订购。
(3)—般性污染物排放(源)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险物质的排放口(源)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标志牌的设置位置应距排污口(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设置高度—般为:图形标志牌上缘离地面2米。距排污口(采样点)1米范围内有建筑的,挂平面式标志牌,无建筑物的,设置立式标志牌。
2.排污口建档、管理要求
(1)建立排污口档案、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排污口性质及络号,排污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和排放去向,监督检查记录及整改情况。
(2)规范化排污口的有关设置(如图形标志牌、计量装置、监控装置等)属环境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如需变更的,必须报环境监理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3)排污单位要将规范化排污口的有关设置纳入设备管理,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和制度。
四、附则
(1)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时间安排和进度由市环境监理具体组织实施。
(2)本规范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广州市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补充说明
一、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立标范围
1、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和立标。
2、原有企业以整治污水排放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
3、排污单位的一切污水排放口(包括生产废水口、生活废水口、餐厅排水口、旅业排水口)均应设置标志牌。
4、有组织排放废气的排气筒、锅炉烟囱、发电机烟囱、无组织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在采样口设置标志牌。
5、在厂界噪声敏感点和主要噪声排放源设置标志牌。
6、固体废物长期堆放点应设置标志牌。
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立标
1、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和数量。原有排污单位根据原有的排水口进行整治,一般不超过4个。排水口应整治成便于监督管理、便于采样和测量流量。应按排水量的大小安装污水流量计,即排水渠必须设置采样口,排污水渠应按流量计的排水槽大小进行规范化整治,并安装污水流量计。
2、对新企业、新项目原则上只设一排污口,并按要求安装污水流量计和在排水口附近明显位置设置环保标志牌;
3、排放一类污染物的水口分别在车间口和总排水口进行规范化整治,并设置警告式环保标志牌。
4、废气排放口标志牌应设置在排气罐地面1.8米高处或附近显眼处。
5、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在采样口附近设置警告式标志牌。
6、排污单位应在厂界四周设置噪声监测点3—4个,在监测点处设置噪声排放源标志牌。
7、对个别影响较大的噪声排放源应设置噪声排放源标志牌。
8、对有毒有害的固体废物堆放埸必须设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并设置警告性固体废物排放口标志牌。
9、一般固体废物堆放场设置提示性标志牌。
建设项目排污口规范化技术要求
一、总体要求
依据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一排放口(源)》和国家环保局《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的技术要求,所有排污口(包括水、气、声、渣)必须按照“便于采样、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和规范化要求,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绘制企业排污口分布图,同时对污水排故口安装流量计,对治理设施安装运行监控装置。
二、排污口规范化要求
1、废水排放口
新建项目排污水口原则上只设1个(扩建、改建项目视实际情况确定),排污口位置根据实际地形位置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情况确定,排放一类污染物的应设置在车间出水口,排放其它污染物的应设置在企业的总污水排放口或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口,且应在企业边界内则。
排放口必须具备方便采样和流量测定条件,一般排放口视排污水流量的大小参照附表《适用排污水口尺寸表》的规格要求设置,并安装流量计,污水面低于地面或高于地面超过l米69,应加建采样台阶或梯架(宽度不小于800mm),污水直接从暗渠排入市政管道的,应在企业边界内、进入市政管道前设置采样口(半径>150mm),有压力的排污管道应安装采样阀。有二级污水处理设施的必须安装运转监控装置。
2、废气排放口
废气排放口必须符合规定韵高度和按《污染潭监测技术规范》便于采样、监测的要求,(锅炉、炉窑)设置直径不小于75mm的采样口。如无法满足要求的,其采样口由市环境监理所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共同确认。
3、固定噪声排放源
按规定对固定噪声源进行治理,并在边界噪声敏感点,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标志牌。
4、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一般固体废渣(如粉媒灰等)应设置专用储存堆放场地,并采取防止二次扬尘措施。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必须设置专用堆放场地,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三、设置标志牌要求
环境保护图形标牌由国家环保局统一定点制作,并由市环境监理部门根据企业排污情况统一向国家环保局订购。企业排污口分布图由市环境监理所统一绘制。排放一般污染物排污口(源)设置提示式标志牌,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物的排污口设置警告式标志牌。标志牌设置位置在排污口(采样点)附近且醒目处,高度为标志牌上缘地面2米。排污口附近1米范围内有建筑物的,设平面式标志牌,无建筑物的设立式标志牌。
规范化排污口的有关设置(如图形标志牌、计量装置、监控装置等)属环保设施,排
污单位必须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如需变更的须报市环境监理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附:
适用排污水口渠道尺寸表
*渠长如受地理位置限制,可视现场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