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修订)_四川大学本科教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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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大 学 文 件
川大教[2006]120号
关于印发《四川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本科实验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学校重新修订了《四川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修订)
四 川 大 学
二OO六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 实验教学 管理 办法 通知
四川大学校长办公室 二OO六年八月四日印发 打字:郑 莉 校对:孙克金 印数:260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加强实验教学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根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能力和现代实验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综合创新能力。为加强实验教学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特修订本办法。
二、实验教学计划管理
第三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本科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学院根据专业特点、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等制订,经学校审定,作为开展实验教学工作的依据。
第四条
实验教学计划应强调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构建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
第五条 实验教学计划主要反映实验教学的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开课时间等。第六条 实验教学计划中包括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和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两类。鼓励有条件的实验课程独立设置,进一步促进实验室开放。
第七条 学院在制定教学计划时,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必须将实验课时(含计算机上机)从课程的总学时中分离,并列入教学计划进度表中“实验与实践”栏目。
第八条 实验教学计划确定后原则上应保持稳定。若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实验教学计划的,需报教务处审批并交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备案。
三、实验教学大纲管理
第九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根据实验教学计划,以纲要的形式编写的实验教学内容的指导性文件,是指导、检查、考核实验教学的主要依据,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凡教学计划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
第十条
实验教学大纲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实验的目的、任务和基本要求
2、实验项目的内容和学时分配
3、实验项目的教学方式和特点
4、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标准
5、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6、主要参考资料
根据实验课程选课人数、实验室容量和实验仪器设备的台(套)数完成二次排课。实验中心(室)应及时公布实验课表,并报教务处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备案。此课表将作为学校检查和督导实验教学运行及秩序的主要依据。
六、实验课指导教师
第二十二条 实验课指导教师主要由理论课任课教师和专职实验课教师担任,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可作为辅助指导教师。原则上要求理论课任课教师在每学期任课期间应参加至少一轮的实验指导工作,以便了解实验教学情况,促进理论教学与实验的结合。
第二十三条 实验课指导教师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材(或指导书)认真备课,写出实验指导教案,并做好实验预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指导教师应模范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四川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基本要求》进行教学,同时按《四川大学学生实验守则》严格要求学生。实验前,应检查学生预习情况,不预习实验者,不准上实验课。
第二十五条 指导教师在指导实验过程中,应注重采用启发式教学,并要求学生独立完成实验项目。应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观察、独立思考、独立分析、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严谨的科学作风,鼓励创新,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体现个性化培养。
第二十六条 在实验中,指导教师应及时发现问题,注意学生实验数据和结果是否准确。实验结束时,指导教师应检查学生的数据并签字,凡不合格者一律要求重做。
第二十七条 指导教师应对实验报告提出严格要求,并认真批改、加注评语和评定成绩。不合格的实验报告应退回重写。实验报告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应在下次实验课时讲解。
第二十八条 新参加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在熟悉该课程全部实验内容、要求的基础上,参加实验操作培训及考核,并进行试讲,经实验室主任审查认可后,方可正式指导实验。
第二十九条 指导教师应讲解实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指导学生严格按安全规程进行实验操作,并对学生进行突发事件处理的教育。如遇突发事故,应落实《应急处置预案》中的相关措施,并积极组织和指导学生疏散。
第三十条 实验课结束时,如发现实验仪器设备、工具等有损坏,指导教师应立即组织当事人进行调查,并填写《仪器设备报废遗损事故报告单》,配合实验室工作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相关部门处理。
七、实验室工作人员
九、实验考核及成绩登录
第四十四条
实验课程可实行考试或考查制度,应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要求,严格执行实验成绩评定办法。实验成绩原则上应依据课前预习情况、实验操作情况、实验报告情况、实验态度和纪律及期末考试(考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十五条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原则上以考试为主,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者五级记分制。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原则上以考查为主,其实验成绩应按实验学时所占课程总学时比例记入该课程总成绩内。
第四十六条 缺课累计超过实验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实验课程的考试或考查。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试。未取得实验课程学分的,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重新学习。
第四十七条 每学期期末由任课教师在网上录入学生成绩。
十、实验教学质量管理
第四十八条 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及时了解实验教学运行情况,解决存在问题,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
第四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应完善和加强对实验教学环节的检查与督导工作,将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纳入规范化管理。通过检查、评估,不断调整和改进实验教学工作,促进实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五十条 各教学单位应按照学校关于实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的有关规定和教学工作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验教学的具体情况,制定实验教学检查、评估工作方案,并定期组织实施。
十一、实验教学研究
第五十一条 教学研究是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实验教学教师应积极参与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研究与改革,吸收科研和教学成果,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应定期开展实验教学方法研讨、实验教学效果调查分析和实验教学总结等教学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定期进行实验技术项目立项工作,定期进行实验教学研究成果评选活动,对在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十二、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实验教学档案是实验教学活动和实验教学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态历史记录。各实验室应按照教学管理及实验室工作档案与基本信息的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