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考试资料整理_法制史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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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第一,中国法律产生于古代中国的特殊历史环境中,它的法律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即实行
礼法结合。夏王朝将礼法结合,凭借礼的精神统治力量强化法的镇压智能,依靠法的强制力
推行礼的规范,从而为统治阶级构筑了严密的统治罗网,并影响了中国数千年。
第二,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同东方早起国家一样,夏王朝提前跨入文明社会的门
槛,形成了最初的国家与法。
第三,中国法律在形成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自夏奴隶制国家产生依赖,就实行“以农
为本”、“重农抑商” 的政策,从而造成以农业为基础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稳步发展,以及商品经济发展的相对落后。
第四,因自然经济的稳固,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加之过早确立君主专制制度以及礼的规范的发展,使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就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的特点。由于礼起到
了民事法规的实际调整作用。使得民事法律没有发展到相应的水平。相反,为维护专制王权
以及种族奴隶制的严酷通知,刑法在形成期的夏代法律中居于重要地位。
第五,由于夏代提早跨入阶级社会,奴隶制未能充分发展,所以,它的法律在形成时带有氏
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产生的夏代法律,肩负着二位一体的职能,亦即维护奴隶制国家制度与宗法制的统一。
二、西周时期的礼与刑的关系
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
法则。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积
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
裁。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明确的要求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
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作什么。“礼”的功能,重在“教化”。“刑”则相对被动状态,对
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刑“的功能,重在制裁。二者关系正如《后汉书·陈
宠传》所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在西周时期,“礼”与“刑”
二者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
三、西周婚姻制度(P37)
在西周时期,婚姻的基本制度可以说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按照宗法的要求,从天子到
珠海到平民百姓,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即正妻。除正妻以外,男子还可以合法的拥有数量不等的测试,即“妾”。
四、西周“五听”审讯方法P39
五、春秋成文法颁布的主要活动。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叶以后,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
系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总的说来,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就
是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
1、郑国: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郑国的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
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典。第二次是郑献公时期,“郑驷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竹刑,就是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
这在法律发展史上又是一大进步。
2、晋国: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作“被庐之法”。
第二次是赵盾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史书记载:赵宣子“始为国政,制事典,正法罪,辟狱刑,董逋逃。由质要,治旧污,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既成,以授太傅阳子与太师贾佗,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第四次是把范宣子所作并未“宣示下民”的刑书予以公布。
楚国: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第二次是楚庄王时做茆门法。
六、《法经》内容及历史意义 P47
七、睡虎地秦墓竹简P51-P52&秦法制基本特色
八、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P53
九、汉代春秋决狱P85
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春秋决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这里强调审判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以《春秋》经义决狱在运作中容易产生流弊,在某种程度上为“擅断论”提供了不实的依据。
十、法律的儒家化P68
十一、汉代的刑罚改革P79
十二、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十三、三国两晋官僚特权的法律化P94
(一)确立维护贵族官员的特权制度——“八议”入律和“官当”出现
1,八议 2,官当
(二)九品中正制与任官考绩制度
曹操曾经提出过“唯才是举”的口号,只要有才能的,都可选拔为官。他选择各地声
望高的人士出任“中正官”,将当地之士按才能分成九等,由政府按等选任官吏。这是后来实行“九品中正制”的萌芽。
1.九品中正制
综合士人德才、门第(家世官位高低)所评定的等级,共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品。这一制度的实行,巩固了大土地所有制基础上形成的士族制度,保障了士族垄断政治统治权的特殊地位。
2.任官考绩制度
(三)确认和保护贵族官员按等级占田的特权
法律在确认豪门士族经济特权的同时,又极力保护封建国家的经济利益。它成为皇族地主与豪门士族相互依赖和妥协的产物。
1、颁布“占田令”或“均田令”,确认土地等级占有制。
2、实行租调法令,保障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四)维护尊卑良贱等级关系的婚姻制度
当时是士族豪门操纵国家政权,封建尊卑良贱等级森严,反映在婚姻关系上,则是所谓士庶、良贱不婚。法律保护尊卑士庶良贱的不平等社会关系和士族占有部曲、奴婢的特权。如杀继母同生母,处死。殴兄姊处徒刑五年。
(五)关于买卖、借贷等法律规范的增多
如生纠纷,官府依“契税”单据(“文券”上有纳税之红色印章,称红契)为据进行裁决。有关借贷,官府常以强力助放贷者收回本利。
十四、三国两晋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P97
十五、重罪十条&五服制罪&存留养亲P95-96
十六、《永徽律疏》《唐六典》P110-P111
十七、《永徽律疏》的主要内容P112
十八、行政机构设置及行政制度
(一)中央三省六部制
1、三省六部
2、御史台
3、三师与三公
1、三省六部
(1)唐朝中央政府的实际职权由三省六部来掌理
(2)三省包括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3)中书省为中枢决策及最高出令机关,掌管国家机要
(4)门下省专司对各类文书、奏章的审核、封驳
(5)尚书省为最高行政执行机关
(6)六部为尚书省所属的六个职能部门,包括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三省六部制既有分工,又有制约,既便于皇帝集权,又有利于提高国家行政效能。
三省六部是自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的中央官制,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
以皇帝为首的唐代中央官僚机构,在唐高祖武德时期就比较完备地建立起来。在皇帝之下,有三省、六部、九寺、五监等职官体系
2、御史台
(1)独立的监察机构
(2)御史台分设台院、殿院、察院
1,台院设侍御史六名,在朝中行使监察权,主要负责究弹百官、参加大理寺审判以及处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2,殿院设殿中侍御史九名,主要负责对朝仪的监察。
3,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五名,其中三人专司对尚书省所属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职官的监察
(3)唐朝初期地方监察区分为十道(后来增至十五道,监察御史的员额也随之增加),每一道为一个独立的监察区,由察院定期派出监察御史负责监察地方州县官吏。
唐代中央政府的监察机构称御史台,御史台是受理讼案、拘捕犯人、审讯罪犯三位一体的政权机构,故御史台还置有监狱。台狱建筑有精舍並为之立碑。开元十一年由殿中侍御史、书法家梁昇卿追书成文而立碑。碑高四尺一寸,广三尺七寸三分,十八行,行三十字,隶书。额题“御史台精舍碑六字,篆书。碑文中心思想是劝导关押在台狱“岁以千计”的罪犯,笃信佛教经义,归命自保,谋求解脱。
3、三师与三公
(1)三师:太师、太傅、太保
三公:太尉、司徒、司空
三师三公
太师、太傅、太保各一人,是为三师;太尉、司徒、司空各一人,是为三公。皆正一品。三师,天子所师法,无所总职,非其人则阙。三公,佐天子理阴阳、平邦国,无所不统。亲王拜者不亲事,祭祀阙则摄。隋废三师,贞观十一年复置,与三公皆不设官属
4、九寺五监
九寺:太府(户部—钱)、司农(户部—粮)、宗正(礼部—皇族)、太常(礼部—祭祀)、光禄(礼部—膳食)、鸿胪(礼部—外交)、卫尉(兵部—军器储备)、太仆(兵部—马政)、大理(刑部—司法);
五监:国子(设祭酒、司业)、军器(兵部—军器制作,设监)、少府(工部—手工业,设监、少监)、将作(工部—建筑,设大匠、匠)、都水(工部—水利,设使者、丞)
(二)地方州县体制
1.州县两级
2、基层设乡、里机构
(一)主要行政法规
1、《唐律》中《职制律》
2、《唐六典》
(二)、选任官吏的制度
1.科举制度的成熟,进一步制度化。
2、有利于在较大范围内选用人才,扩大统治基础
(三)对官吏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罚
1、确定官府员额,不得逾制
2、职司其守,不得无故出界
3、法条严密,惩处严厉
(四)唐代行政法规的主要特点
特点:
首先包容范围很广,体现了唐代法律的完备性
其次行政规范部类齐全,法律结构严整,确定程度高,体现了行政法规的成熟性与定型化 再次唐代法律规定的法律制裁一般为刑罚,体现了封建行政法规的残酷性
由于承袭了礼不上大夫的原则,处罚只适用及严重的行政犯罪行为体现了浓厚的封建色彩
十九、唐朝主要刑法适用原则P115—P116
二十、官僚特权 议请减赎 P114
二十一、《重法地法》P142 宋代司法制度特点P147
二十二、《大明律》&《明大诰》P155 明大诰 1.巧立罪名及酷刑
2.严刑惩吏为重点。明代刑事立法的发展P163
二十三、廷议P161 廷杖P165
二十四、元清的民族特权的体现p150P196
二十五、会审制度P199 死刑中的存留养嗣等P200
二十六、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P206-P217 重点
二十七、清末预备立宪P206
二十八、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性质内容 主要特点P229
二十九、北洋政府宪法变迁 P238
三
十、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宪法》P252 宪政体制
三
十一、工农民主政权宪法性文献 P272 282 295
三
十二、土地法规的规定 P278 P288 P299
三
十三、马锡五审判方式P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