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司法名词解释 简答 论述_简答论述名词解释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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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杜摩兰 :杜摩兰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契约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即使当事人未作明示的选择,法院应推定其默示的意思,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夫妻财产关系应视为一种默示契约,应适用夫妻结婚时的共同住所地法。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的差异性入手,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本质上都与一个特定的地域相联系,这个特定的地域就是法律关系的本座。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当适用的法律。如何寻找“本座”? 法律关系是由一连串的法律事实构成的,其中最能体现某法律关系总体特征的法律事实可以被分离出来,它就是“本座”(连结点)。库克的本地法说: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外国法,但只能是将外国法规范并入自己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法院执行的是本地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该学说批判了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促进了美国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形成。

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胡伯 于17世纪提出来的,这一理论主要体现在胡伯提出的三原则中,即: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臣民,但无域外效力。2. 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无论长期或临时居住的,都应视为本国臣民。

既得权说:即得权说是英国法学家戴西于19世纪提出来的。戴西认为: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并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所取得权利。只有在英国法院看来是按照文明国家法律正当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才予以承认与执行。

政府利益说:政府利益说是美国法学家柯里提出来的。柯里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如果法律适用只对一个州有利益,对其他州没有利益,这是虚假冲突,法院应适用有利益州的法律。如果法院发现两个州都明显存在利益,则适用法院地法口柯里主张以政府利益来决定法律适用,全面抛弃冲突规则。胡伯三原则:

一、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适用,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则无效;

二、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长期或临时居住的人,都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

三、主权国家出于礼让应保持外国法的效力,前提是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权益。第三条原则包含的既得权的观点对后来英美法学派发生重大影响。为戴西和斯托雷所继承和发扬。

意义: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权利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孟西尼三原则的内容及其影响:

1、国籍原则:凡人的身份能力、亲属关系和继承关系等应适用当事人的国籍国法;

2、自由原则,即在物权、债权关系中,应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思,适用当事人共同协议选择的法律。

3、主权原则,即公共秩序原则,即以公共秩序为目的的法律,应适用于居住在内国的包括外国人在内的一起人。

最密切联系说:最密切联系说是指某一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自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1、它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

2、它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其方法十分灵活。

3、它给予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19、连接点: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冲突规范: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不同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单边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23、双边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

24、选择性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25、重叠性冲突规范: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系属公式: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27、准据法: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识别: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转致: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国法院根

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

32、间接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

3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公共秩序保留: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外国法的查明: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法域:是指一国范围内奉行的特定政治法律制度的空间或场所。区际司法:区际冲突法是调整一国内各法域之间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区际冲突法有以下几种特征:(1)区际冲突法是国内法。无论是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还是各法域的区际冲突法,都在一国范围内制定,其效力范围也只限于国内。此特征使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国际性相区别。(2)区际冲突法是法律选择法。和国际私法的功用一样,区际冲突法不直接确定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只指明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此特征使区际冲突法与国内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国民待遇:一国给予外国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最惠国待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普遍优惠待遇:简称普惠制,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禁治产是一个法律术语,凡是被宣告了禁治产的人,就丧失了对于自己财产的管理权限,要由法院为他设定的辅助人或监护人来帮助他管理财产。

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原因:

一、客观原因,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规定的不一致,是反致产生的客观原因。

二、主观原因,法院地国家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把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理解为即包括该国的冲突法,又包括该国的实体法。

三、存在致送关系。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家法律与与案件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条件: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之间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1、当事人规避法律是出于主观故意。

2、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改变了构成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或者规避了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3、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行法而非任意法。

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

5、当事人创造条件完成规避法律的行为后,与被规避法律的国家或地区仍然存在联系。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1)我国的区际冲突是含有高度地方自治的法律冲突。(从两个基本法的规定来看,赋予了港、澳特别行政区均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具体表现: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2)我国的区际冲突时含有不同社会制度下的法律冲突。(3)我国的区际冲突是含有三个不同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4)我国的区际冲突是含有适用国际条约的法律冲突 中国区际私法的立法原则:(1)国家统一的原则。维护国家统一是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首要原则。(2)一国两制的原则(3)平等互利的原则(4)促进交往的原则。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三个步骤:1各法域地区准用原来的冲突法或国际私法。2各法域地区分别制定各自的区级私法3制定各法域统一适用的区及司法。

论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

一、在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我国禁止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以及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2、国籍相同的外国人在我国结婚,可以根据条约的规定或互惠原则办理领事婚姻。国籍不同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适用我国法律。

二、在我国境外的涉外婚姻。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但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中国公民之间在外国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17、论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制度。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二、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

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论我国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制度 答:

(一)在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

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不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律适用结婚缔结地法,即中国法律。

2、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内结婚。(1)相同国籍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可以根据条约的规定或互惠原则办理领事婚姻,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2)国籍不同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适用我国法律,但也要顾及当事人的本国法。

3、华侨、港澳同胞与内地居民在我国境内结婚。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须持有证明,取得证明确有困难,可由其国内原籍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出具的无配偶证明,并经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属实后,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二)在我国境外的涉外婚姻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其结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皆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中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1)在该外国承认领事婚姻的前提下,可以按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到我国驻该外国领馆举行领事婚姻。(2)中国公民之间在外国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3、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只要依婚姻缔结地法为有效,我国一般承认其婚姻效力。

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答:《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于1988年10月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6届大会获得通过,该公约有5章31条,其主要内容有:(1)公约的适用范围。除遗产处方,处分遗产的能力,有关夫妻财产的争议,非因继承而设立或让与的财产权利、利益或财产事项不适用公约外,一切遗产继承的问题均适用公约。

即使应适用的法律是一非缔约国法律,公约仍应适用。(2)公约采用了“同一制”继承制度。公约将死者的遗产看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规定适用统一的准据法。这一准据法原则上是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只要他那时具有该国国籍,或者他在该国至少居住5年时间。在其他情况下,继承受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支配,除非死者当时与另一国有更密切的联系。(3)意思自治原则。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指定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法律,但这种指定受到严格限制。一是当事人的指定只限于其指定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或惯常居所地法律。二是这种指定的形式必须是明示的。(4)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准据法适用于死者的全部遗产,不管这些遗产位于处。准据法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A、确定继承人、继承份额和义务,以及因死亡而引起的其他继承权。B、因行为而引起的继承权的剥夺和丧失。C、在确定继承人、不动产遗嘱继承人或动产继承人的份额时,任何返还或说明赠与物品、特留份或遗物的义务。D、可处分的遗产部分,不可剥夺的利益和对遗产处分的其他限制。E、遗嘱处分的实质有效性。公约排除了反致,但规定允许转致。为了统一各国关于遗产继承和遗嘱的法律冲突及有关制度,海牙国际会议先后制定了三个公约,即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适用公约》、1973年《遗产国际管理公约》和1988年《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

1、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不动产遗嘱方式,依财产所在地法;动产遗嘱方式,可依下列任一法律:

(1)遗嘱人立遗嘱地法;(2)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3)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住所地法;(4)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

2、公约还规定,立嘱人是否在某一国设有住所,要依该地法律确定。

3、上述公约第一条规定的遗嘱方

式的准据法,同样亦适用同一遗嘱的撤销(方式)。

4、本公约冲突规则的适用与任何互惠的要求无关。

5、公约在遗嘱方式应适用的法律上还允许采取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6、至2005年2月28日,公约已有英国等37个成员,从1997年7月1日起,公约适用于中国香港 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对侵权行为制定的法律适用公约之一 公约中规定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准据法的确定以及准据法的内容。公约中的所谓产品是指一切有经济价值能供使用或消费的物,包括天然产品及工业产品,不论是制成品、原料、动产、不动产均在公约产品范围以内,但对于未加工的农产品,缔约国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时,有权保留不受公约拘束。该公约所称的产品的责任仅指由侵权行为所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公约不适用于合同关系的责任。公约规定,公约适用于因产品本身缺陷所造成的损害,但即使产品本身没有缺陷,由于对产品的使用方法或特性没有说明,或说明不适当,消费者或使用者因此受到损害,也在公约规定的责任范围之内。损害包括人身的及财产的损害以及经济损失,但不包括产品本身的损害及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在内。产品本身的损害如引起其他损害时,则包括在产品责任范围以内。依公约规定,在产品责任涉及几个国家时,损害事实发生地国如果同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则适用该国的内国法:(1)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2)赔偿义务人的主要营业所所在地;(3)直接受害人购买产品的市场。但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如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则应该适用该国的内国法:(1)赔偿义务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2)直接受害人购买产品的市场。如果由于案件的情节过于分散,没有符合上述规定的连结因素,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适用损害事实发生地的内国法,也可以适用赔偿义务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的内国法。公约还规定如果赔偿责任人能证明他不能合理地预见这种产品或他的同类产品会通过商业渠道在损害事实发生地及直接受害人惯常居所地得到供应的话,这两地的法律都不能适用,能适用的是赔偿义务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1适用范围:交通事故是指一辆或数辆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并与公路或向公众开放的的地面或特定的有权出入私有地面上的事故有关的交通事故。2准据法只适用一条原则即可以适用的法律是事故发生地国家的法律。3例外规定(1)如果只有一辆车卷入事故中,而且他又是在非事故发生地国登记的,这种情况下,应适用登记国的国内法。(2)如果有两部或两部以上车辆卷入事故中,而且所有车辆均在一个国家登记的,应适用该登记国的国内法。(3)如果在发生事故地,车辆以外一人或数人卷入事故并可能负有责任的,而且他们在车辆登记国有惯常居所,适用该登记国的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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