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波命案”死因不明!_张波命案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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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波命案”死因不明!

——控告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法过错

尊敬的中共武汉市委并阮成发书记:

我作为死者张波之妻,在此以万分沉重的心情上书,控告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法过错,对2012年2月10日晚发生的“张波命案”至今死因不明而鸣冤叫屈。

一、命案悬疑

2012年2月10日晚,发生了一起震惊东西湖区的“死因不明的张波命案”。据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以下简称“公安”)(见附件1—①)称:当晚23时许,公安巡警大队肖警官带三名协警及程某到陈群租住地查处吸贩毒嫌疑。正在陈群家玩扑克(斗地主)的张波(见附件2)和郑练兵见状便打开窗户先后跳窗逃走,后来张波被送到东西湖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救治至死亡。其后,在医院便发生了公安人员殴打家属、众多警察抢尸的野蛮执法、警察抢夺家属影视器材毁证据、以及对上访威逼恐吓与拘留等(见附件4)。不仅如此,迄今“张波命案”仍死因不明,存在多处悬疑的问题:

一是张波跳楼事发时间与公安通报时间不相符;

二是张波跳楼事发后离开了现场,但公安通报未指明去向; 三是公安通报的张波被120送往医院的路途时间明显过长,不合情理;

四是张波在重症监护室的受伤状况、言行以及留下的衣物明显有他人加害的痕迹;

五是在医院发生了众多警察围住家属并将尸体强行从医院带走,公安副局长俞伟喊“打!抓!”,指挥对我们家属进行强压殴打;

六是公安警察在医院的走廊上对家属进行殴打,有的防爆队员强行将家属拖拽至电梯里进行殴打,甚至有的在对80余岁老人动手时被在场的工商局领导喝止,造成了家属身体伤害,还强行抢夺摔毁家属携带的摄像机等器材,毁灭证据;

七是家属对该案不服和质疑上访,又遭到公安威逼恐吓与拘留等。综上,我们不仅不明的死去了亲人,在悲痛之时还遭到了公安执法过错的凌辱和迫害。

二、控告内容

(一)命案“第一现场” 有重大疑点

1、公安的认定。据公安(见附件1—②)称:张波是在2012年2月10日23时40分许,从园艺花城小区13栋2单元202室的北房跳窗逃走,因身体重心失衡,头部着地受伤,民警肖敏立即联系120急救车,次日(2012年2月11日)零时许,120急救车将张波送到医院,因其伤势过重于当日8时许死亡。

2、我方的质疑。

(1)事发时间疑点突出。

经详实调查:张波跳楼地点至医院相距约2公里,救护车行驶最多5分钟,然而据公安通报将张波从事发现场用120送到医院的行车时间却花费了约40分钟。与此,还存在着事发时间与事实的严重不符。

从时间的疑点可见,在这背后隐藏了事实的真相:

①证人潘阳、张黎明、郑练兵(分别见附件5—①、6—①、7—①)证实张波跳楼时间为:2012年2月10日22时之前。与公安所称张波跳楼时间相差一个半小时以上。

②医院医师邸方、张恒(见附件8—①)证实张波的入院时间为2012年2月11日0时40分。与公安所称零时许120送张波至医院,途中耗时达40分钟;与上述三证人所证张波跳楼时间到120将其送到医院间隔约两小时40分。

(2)事发过程疑点突出。

①据公安通报张波是从园艺花城小区13栋2单元202室的北房跳窗逃走,因身体重心失衡,头部着地受伤。但根据我方调查:该跳楼 2 地点是一处民宅,从张波所跳窗户至地面总共高度不过3.5米(见附件10),在这种高度下即便身体重心失衡,也不可能出现医院诊断的“Ⅲ级脑外伤”(见附件8—②)。

②据证人郑练兵(见附件7—②)称:他在张波跳楼以后,也跟随其后(见附件5—②、6—②)跳窗逃走,当时,他跳到楼下后就没有看到张波。

③据该小区肖婆婆证实:当晚约10点多,从麻将室出来,在小卖部处看到张波从面前走过,但没有打招呼(见光碟附件11)。说明张波跳楼后没有滞留在现场。

④据调查:该小区电子监控设备完好,事发现场的一侧约6-7米处,就有一处监控录像点(见附件10—②)。只要调取当时监控记录就可证实张波是否离开跳楼现场。

上述疑点,均说明张波跳楼后离开了跳楼现场,至少也有长达1小时以上的时间张波去向不明。然而,公安究竟从何处将张波通过120送往医院,疑点突出。从上述证据还可推断,张波自跳楼后到送达医院其间,公安已经控制了张波,我们不能排除公安在其间对张波的加害直至“Ⅲ级脑外伤”。

(二)命案“死亡原因”与事实不符

1、命案死因不能排除公安实施人为打击的可能。

据法医鉴定:“张波系重度颅脑损伤至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而死,可由高坠头部着地形成”(见附件3)。对此,我们咨询了医学专家:按照医学常识如果是高坠头部着地形成重度颅脑损伤就应该具有对冲伤(对冲伤是在运动过程中头部受到外力作用后突然做直线减速运动而造成的);然而,打击伤一般不会形成对冲伤。因此,从本法医鉴定中并未检出张波出现对冲伤的问题,则可推断张波的重度颅脑损伤可能是由打击伤所致。也就不能排除公安在控制张波后对其头部实施打击的可能。

2、死者张波的“Ⅲ级脑外伤”不可能是跳楼所致。

据医院作出的“Ⅲ级脑外伤”的诊断分析:张波从3米多高的窗台跳下,此时张波除非是头部直接坠地,才可能形成Ⅲ级脑外伤;另外,如果跳楼造成张波Ⅲ级脑外伤后,张波就不可能行走,更不可能跑动。

3、人(物)证均可对死者张波疑有他人加害。

据张群和张继杰的证言(见附件12、13):2012年2月11日凌晨,她在医院重症监护室看到张波:头部用纱布包着,左脸颧骨还在渗血,嘴里发出微弱“打”的声音;另见裤子上有多处脚印;衣帽后部有多处麻点,且被血染(见附件14)。

上述疑点,均说明张波跳楼后其头部可能受到了人为打击,张波的死因不能排除公安人员加害的可能性。

(三)命案“不明结论”与野蛮执法重大关联

1、公安分局副局长喻伟指挥喊:打!

据张群、张敏、张继杰、何凤琴、张建东及董小宝(分别见附件15—①、16—①、17—①、18—①、19—①、20—①)等6人证实:11日上午医院宣布张波因抢救无效死亡后,在医院重症监护室门口,家属想见死者张波,然而公安分局副局长喻伟挥手喊“抓、打!”,并带众多警察将尸体抢走,造成现场一片打斗局面,使我们家属受到了严重的身心伤害。

2、公安执法人员殴打当事人。

据程张群、张敏、张继杰、姚卫国及张建国(分别见附件15—②、16—②、17—②、22、21—①)等5人证实:公安警察把亲属或推倒在地,或拖到电梯内殴打,甚至还要对80多岁的老人动手,幸被在场的工商局的几位领导(见附件31)喝止。

3、公安执法人员暴力抢夺毁坏我方影像器材。

据刘国栋、张群、张敏、何凤琴、张建国(分别见附件23、15— 4 ③、16—④、18—②、21—②)等5人证实:当时,刘国栋想把情况录下来,公安人员不许录,紧接着,有便衣指使几个人来抢刘国栋手中的摄像机,有的抱腿,有的抱腰,还有的掐脖子,把刘国栋架空按倒在地,把摄像机抢烂了,将主机拿走,抢走后,还将其抬至医院东门继续殴打,用脚踩手,直至旁边有人说刘国栋有病,他们才停手。

4、公安执法人员恐吓、威逼及监视家属。

据程惠春、丁国富、张敏、张建国、张继杰、张建东及陈新春(分别见附件24、25、26、27、28、29、30)等7人证实:因到省政府上访,被公安以各种理由强行对我们家属及朋友拘留,在拘留期间不同程度的虐待家属,有的让其靠墙站着,有的不许睡觉,有的打开窗户让蚊虫进来叮咬家属并对被拘留家属进行恐吓。公安拘留了几名家属后,趁机威逼程惠春,让其在公安出具的协议书上签字。另公安还派人监视死者之妹张群的家,使得家属无法正常生活。

上述事实均说明:该公安的野蛮执法所折射出的是执法水平与公安职责的巨大差距,无疑也会带来办案水平的低下,也就极易造成冤假错案,不仅有损整个公安队伍的形象,更易造成全社会新的不安定因素。理应治庸问责、严肃查办。

三、请求事宜

张波命案至今半年有余,对于其“死因不明”和公安野蛮执法问题,我们多次向省市有关部门上访和上书未果。不仅如此,还遭到了公安个别人员的恐吓及威逼。正待蒙冤受屈投诉无门之时,看到武汉市委进一步落实“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使我们死者家属又鼓起了维权的信心。

谨此上书,控告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法过错,恳请尊敬的市委领导给予重视和查办。以还事实其真相,以彰显正义的本质。

衷心感谢组织的重视和帮助!

“张波命案”死者之妻:程惠春

201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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