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修订历史_宪法修订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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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还不具备制宪的条件。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在总结胜利成果和确立国家制度方面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经过近四年的建设和发展,新中国的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赢得了国家的独立;大陆实现了空前的统一;各民族在平等和友爱互助的基础上团结了起来;经过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和抗美援朝等群众运动,人民群众被组织起来,积极参加国家的政治生活;国民经济得到了恢复,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已经开始;1953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颁布后,通过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规模的普选,选出了基层代表5669万人、全国人大代表1226人。这就为召开全国人大、制订宪法准备了必要的条件。与此同时,现实也迫切要求召开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当时,我国正处于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历史阶段,确定了以一化三改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为主要内容的过渡时期总任务。这就需要有一部根本大法来确定国家的领导制度,以便充分发挥全国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证这一艰巨任务的完成。1952年12月24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43次会议上,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提议由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建议,于1953年召开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并开始进行起草选举法和宪法草案等准备工作。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成立以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全面筹备制宪工作。同年底,毛泽东率领宪法起草小组到杭州,着手起草宪法。在毛泽东的亲自主持下,宪法起草小组广泛参阅了中外宪法文件特别是苏联等民主国家的宪法文件,数易其稿,宪法草案初稿被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后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从1953年1月至1954年8月,宪法起草委员会先后组织了8000多人和15亿多人对草案初稿进行讨论,广泛征求意见认真修改后,形成了提交第一次全国人大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1954年9月15日,在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中共中央副主席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20日,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坚持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是贯穿1954年宪法的基本精神。由于受过渡时期历史条件的局限,1954年宪法还不具备完全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1954年宪法确定了我国从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历史道路,它的制定与实施,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初步基础,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确立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的事业走上了新的里程。从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我国政治生活的基础,我国人民民主政治和人民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三次修改五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在近半个世纪中,曾被三次修改五次修正。
11975年的第一次修改
1954年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国际关系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我国逐步地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制度。另一方面,由于“左”的错误,从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社会主义法制遭到破坏。“文化大革命”期间,毛泽东错误地制定了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并且这条错误的路线在中共“九大”、“十大”上得到了肯定。“左”的错误的影响,使庄严的宪法几乎完全失去了作用。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例,根据1954年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基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2年。从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到1965年第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基本上做到按期举行。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从1953~1963年先后进行了五次选举,也基本上做到了按时选举。但是,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连续10年没有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也10多年没有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受到极大的损害。为了适应“文化大革命”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的需要,从1970年开始,我国着手对宪法进行修改。1970年3月8日,毛泽东提出召开四届全国人大和修改宪法的意见,同时提出改变国家体制、不设国家主席的建议。次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遵照毛泽东的意见,开始了修改宪法的准备工作。同年8~9月召开的中共九届二中全会专门讨论了修改宪法的问题,就是否设国家主席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最后基本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1975年1月,中共十届二中全会决定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张春桥主持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提请全国人大讨论,1月17日,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的宪法,是在那种很不正常的条件下制定出来的。这个宪法对于很多需要认真规定的东西,都过于草率。因此可以说是一部有严重缺点和问题的社会主义宪法。
2.1978年的第二次修改和1979年、1980年两次局部的修正
粉碎“四人帮”标志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形势的发展要求对宪法做出进一步修改。这就有了1978年对宪法的再一次修改。1978年宪法是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成员组成的修改宪法委员会起草的,中共中央副主席叶剑英主持了这次宪法的修改。在起草过程中,反复征求了党内外广大群众的意见,宪法修改草案在中共十一届二中全会上讨论通过后,提请第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78年3月5日正式公布。
3.1982年的第三次修改
1978年以后的几年,是我国处于历史性转变的重要时期。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领导全国人民全面清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深入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根据新的情况制订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和政策,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宪法在许多方面已经同现实的情况和国家生活的需要不相适应,有必要对它进行全面的修改。1980年9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的建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中共中央副主席叶剑英任主任委员,宋庆龄、彭真任副主任委员,主持修改宪法。决定成立以胡乔木为秘书长的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宪法的修改起草工作。1982年2月,宪法修改委员会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认真修改后,于1982年11月23日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这一宪法修改草案。
4.对1982年宪法的三次修正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并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进行了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