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妇女儿童_猥亵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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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猥亵儿童看中国性教育的缺失
近年来,猥亵儿童的犯罪率不断提高,一方面,由于犯罪人的道德修养,法律意识淡薄,造成了众多犯罪事实;另一方面,中国家庭对儿童的教育是否到位,也影响着儿童面对侵害的表现。“妈妈,我从哪里来?”这个经典的问题相信许多人自己都问过或者是听说过,相信很多孩子到现在都没有找到正确的答案。作为这个问题的被问方,其实父母也是相当的无语,不好意思作答甚至于不知从何作答。这就真真实的反映出了中国在教育上的一个问题:中国父母在性教育方面的不足。正是因为大多数家庭都存在这个问题,导致了一个严重的社会后果——中国性教育的缺失。本文将重点讨论中国向教育缺失的问题。一下就是一个犯罪案例:
马彦合,男,陕西省高陵县榆楚镇榆楚村七组人,1953年12月26日出生,高中专毕业,具有幼师资格证。马彦合是民办幼儿园---高陵县榆楚镇育英幼儿园园长。2013年1月24日晚,高陵县警方接到榆楚镇一位家长报案,称当日下午该镇育英幼儿园的园长马某以家访的名义,在其家中猥亵年仅5岁半的孙女玉玉(化名)。当晚,马某已潜逃。在民警走访调查期间,先后接到另外4名家长报警,反映孩子在育英幼儿园遭马某猥亵。从这个案例中,就可以清楚的看出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就在我们身边真是的发生。那性教育是否跟上了呢?答案很显然是没有的。首先,玉玉被猥亵的地点是在家里,不论家里是否有人,当玉玉看到马某不轨的行为后就算不明白也应该知道这样做是不对的并大声呼救。其次,当马某强迫玉玉时,她感到不舒服和疼痛时就应该反抗和趁机逃脱,这一点实现确实有点难度,但这也是自我保护的一种途径。最后,作为家长,发现孩子的一场就应该及时询问。真正发现这样的事实后就应该及时报案,而不是在警方调查时才反应。由此可见,大多数中国家长在面对性方面的问题时,一有正确教育,二事后没有采取正确措施。
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立法上看: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然而对这个年龄的界定却有众多说法,同时最早的规定是在1992年,完善的规定是在2000年,这相对于2013年都是比较早的,法律跟不上社会现实是一个重要原因。从社会层面上来看,在过往的叙事中,性教育总是披着神秘的面纱,和道德、伦理勾连在一起。社会化教育中,“性”通常都是讳莫如深的敏感话题,成为“不能说的秘密”。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性教育逐渐逾越了禁闭和懵懂,进入了发展阶段。但,与社会需求相比,性教育依然相对滞后。一项调查报告显示,41%的中国青少年获取性知识的渠道集中在网络上,其中大部分集中在社交网站和论坛。换言之,网络之所以成为青少年获取性知识的“第二课堂”,根源就在于家庭和学校性教育的缺失。从家庭层面上看,家长在性方面是有误区的,总认为其是淫秽色情的。同时,家长对于讲解方式也知之甚少。另外,家长与孩子的沟通交流较少也是导致性教育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国外的性教育已将较为到位了,而国内,我们还有很多路要走,为了高效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就应当正视性教育的话题,社会,国家,家庭一起努力,为孩子们树立正确的性的意识。
任璐 公三 2013104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