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案例二_公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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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漳县司法局公证处典型案例之二
钱少程序不能少
案因情况: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上午,申请人张金桃(女,一九五三年八月十四日出生,现住临漳县砖寨营乡崔庄村东平安路3号,系崔文生配偶)来到临漳县公证处,请求全部继承丈夫崔文生(二零一零年四月三日因病在安阳中医院去世,生前系临漳县砖寨营学区教师)遗留的住房公积金并对该项继承权进行公证。申请人张金桃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火化凭证、学区证明、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公积金证明。
公证调查:公证人员热情接待了张金桃,并仔细核查了相关材料。公证人员去银行查明崔文生遗留的住房公积金共计人民币三千元整为其个人合法财产,去砖寨营乡崔庄村、砖寨营学区查明崔文生的父母都已早年去世,崔文生还有四个子女崔海利(女,已出嫁)、崔书利(女,已出嫁)、崔利平(男,邯郸打工)、崔俊平(男,武安打工),公证人员分别到崔文生两个女儿现在居住的村子进行了核查,并向她们讲解了继承方面的有关法律,她们表示放弃对父亲住房公积金的继承,并当场签了放弃继承声明书,然后公证人员又先后到邯郸、武安向崔文生的两个儿子说明情况,讲解法律,最后两个儿子也表示放弃对父亲住房公积金的继承,并当场签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人员还查明被继承人崔文生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至此,崔文生遗留的住房公积金共计人民币三千元整全部由其妻子张金桃继承,公证处出具了(2011)临证民字第280号公证书,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所以说住房公积金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又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三条第七项明确了“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属于遗产范围,住房公积金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当然是可以继承的。具体到本案,崔文生遗留的住房公积金共计人民币三千元整是其合法财产,但是这三千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照法定继承是应该这样分配的,首先其中的一千五百元是其妻子张金桃的个人财产,其次剩下的一千五百元应该平均分给五个继承人(崔文生的配偶张金桃和四个子女),每人分得三百元,最后,实际上崔文生的配偶张金桃一共得到一千八百元,四个子女一共得到一千二百元。但是四个子女为了孝敬母亲,都放弃了继承,崔文生遗留的住房公积金共计人民币三千元整最后由其妻子张金桃全部取得。
在本案中,钱虽然不多,一共才三千元,但是涉及到了许多法律,还涉及到了许多程序,公证人员都一一进行了调查、核实、讲解,不仅维护了每一个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真是钱少程序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