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餐饮行业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_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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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餐饮行业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2011年7月20日)

为进一步加强协会会员管理,做好会员的服务工作,增强协会的凝聚力,促进行业的发展,根据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员发展

1、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北京行政区域内的合法注册的餐饮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社团组织以及相关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2、凡自愿入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表,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成为正式会员,并颁发牌匾和证书。

3、团体会员一般以法定代表人(也可推选其他负责人)为该团体会员的代表。

4、经批准入会的会员,在协会的网站(北京饮食网)等媒体上予以公告。

二、会员管理

1、会员要自觉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各团体会员单位要确定联系人,代表本单位与协会进行工作联系。保证联系渠道畅通。

3、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按协会章程规定,视为自动退会,并在协会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告。

4、会员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如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按协会章程规定,视为自动退会,并在协会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会员服务

1、免费为会员在协会网站上宣传。

2、将政府有关行业的政策法规通过协会网站等媒体及时传达到会员单位。

3、根据会员需要,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信息技术等的培训、讲座。

4、搜集整理行业的经济数据,及时通报给会员。

5、组织会员单位之间和同行业之间的经营管理、技术交流、考察等活动(会员单位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

6、组织召开联谊会、年会等,搭建会员之间沟通的桥梁。

7、收集汇总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就共性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8、按照会员要求,提供其他方面的服务。

四、会费收取

1、按照协会章程规定,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

2、会费收取标准为:

会长单位: 10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35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

理事单位:2000元/年;

事业单位(培训学校、从事餐饮研发机构)每年300元; 餐饮业相关单位每年5000元—7000元。

3、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缴纳当年会费。

本办法自2011年7月20日起实行。

本办法由北京市餐饮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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