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法院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的实践与思考(田文忠)_法院涉诉信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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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法院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的实践与思考
田文忠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转型和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凸显,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不断增加,进京访、赴昆访、到州访、越级访、群体访、重复访呈上升趋势,这不仅增加了上访群众的物质和精神负担,还严重影响了各级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影响改革发展的进程,影响社会稳定,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自2010年以来,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遵循“排查得清、解决得好、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源头治理,创新工作机制,注重标本兼治、预防与化解并举,涉诉信访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的成效和经验
2010年1月至2013年12月底,全院共接待来访群众3195人次,受理来信216件,四年来共清理排查出的涉诉信访案件24件。通过树立为县委、政府减压,为群众减负,促进社会和谐理念,真正发挥人民法院在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导和核心作用,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整合资源,扎实开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截至2013年6月30日,24件涉诉信访案件已妥善处置和化解,信访案件息诉率达100%,实现涉诉信访案件零突破,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重信重访案件的发生,有力地维护了全县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的经验启示有以下五个方面:
(三)健全完善制度,狠抓源头治理。认真研究制定《接待来访工作制度》、《院长接访日制度》等涉诉信访工作规定,严把立案关,做好日常信访接待工作,健全完善每月15日和30日“院长接待日”和法官“天天接待日”制度,认真倾听群众诉求;建立判后答疑制度,全院领导、庭长、审委会委员参与判后答疑,切实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数量。同时,在立案时即将“立案须知”、“举证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等送达当事人,增强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为当事人诉讼打好“预防针”。对重大、敏感、群体案件或有上访苗头的案件,立案庭事先与县级部门及相关庭室沟通、协调,做好准备工作。
(四)加强协调配合,整体联动化解。积极向县委、政府和上级法院汇报工作,争取县委、政府和上级法院对信访积案化解工作的支持,加强与信访、财政、政府法制局等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他们在案件排查统计、化解处理、责任查究、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大力支持,努力形成“县委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统筹兼顾、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通过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途径寻找矛盾纠纷解决方式,以合理的方式化解信访积案。工作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整合社会力量,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强化调解工作,进一步完善全程全员调解机制,健全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协调“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把调解贯穿于积案清理化解的全过程,不断提高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义务履行率,提升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满意程度。
件质量隐患和瑕疵,容易引发涉诉信访,而涉诉信访又反过来占用更多的司法资源。
(二)资金保障不足。有的执行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为涉诉特困群体,因此,化解这些涉诉信访案件就需要借助司法救助,但司法救助资金非常有限,每年政府拨付的执行救助资金只有5万元,无法保障确需救助的涉诉信访人能够获得必要的、合理的救济。
(三)自身存在不足。社会公众把法院看作是“讨说法”的地方,是解决纠纷的终极地。如果法院的审判、执行等工作存在缺陷和瑕疵,容易引发涉诉信访问题。我院少数法官的素质和能力不足,在审判工作中还存在着就案办案,机械办案,不能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均可能导致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四)管控机制不力。目前,涉诉信访的零成本(无需交费)、无序性(可随意向党委、人大等各部门提出申诉,且无需提供证据)、无时限(不受时效限制)、可越级(不受逐级上访限制)等现实以及对无理的缠诉、缠访行为缺少有效管控机制,也是涉诉信访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对策思考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司法能力。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司法业务培训。将年轻的初任法官,放到立案、信访部门和基层法庭锻炼,让他们了解社情民意,不断增强涉诉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高业务水平;建立人民法庭与乡镇司法所、派出所、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联系网络,一员多用,形成司法、行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分工负责、相互协作、互相配合的大调解格局,有效地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
(六)强化服务理念,落实便民措施。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以强化多元调解为突破口,积极构建诉前调解、立案调解、诉讼调解的多元调解机制,积极推行司法便民措施,坚持把巡回调解、就地化解矛盾作为终结纠纷的重要举措;加快立案大厅“诉讼服务中心”和执行局“案件执行指挥中心”窗口建设,充分发挥县法院“诉前调解室”和黄瓜园中心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室”的作用,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强化诉讼引导,对当事人进行理性疏导、教育规劝、风险提示等法律服务;进一步规范立案审查,建立立案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正确面对矛盾纠纷、理性处理纠纷,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采取小额诉讼与庭前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努力减少当事人诉累;不断加大庭中、庭后调解力度,实现即收即调,即调即结,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功能。对于在庭前无法解决的纠纷,坚持在庭中、庭后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引导,强化诉讼调解,促使当事人和解息诉。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的大调解优势,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将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个环节,全面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民事案件调解、行政案件协调、执行案件和解等工作;探索建立由立、审、执各部门协同配合的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