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规定_劳动合同签订管理规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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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二: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本规定为公司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书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同具效力。

2.职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解释本规定,负责与本公司员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的订立及档案管理;负责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解聘、辞职、辞退等各项手续;负责汇总各部门的用人计划及其员工培训计划,落实公司对员工的工资、奖惩劳保福利等;负责建立、健全员工档案,建立公司《职工名册》。

员工档案包括:劳动合同文本以及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员工的录取、聘用、解聘、辞职、辞退、培训、奖惩工资、劳保福利等资料。

员工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员工在职期间及其离职后两年。档案保管部门及人员因保管不善导致档案不完善或丢失视为重大过失行为。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管理

3.合同的签订

3.1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均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本规定,依法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拒不签订的员工,公司不予聘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受法律保护,双方都必须遵守。

3.2 员工根据工作岗位归属,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由劳动者本人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订立,员工本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公司加盖印章。人力资源部必须保证劳动者签名的真实性。

3.3公司与员工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具备的条款为: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终止等;以及员工关于保守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财务秘密的承诺; 1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等。

3.4 所有员工在实际到岗的当天需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逾期未订立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视为负责人与公司经办人员的“重大过失”。

3.5 送达地址的约定,以员工信息登记表中所填的地址,作为公司所发送的文件、通知等各类与员工有关的书面资料的送达地址。如员工不填地址或者地址填写模糊不能准确送达,视为员工自动放弃接收公司所发送的文件、通知等各类资料,公司不再负送达义务。如果员工约定的送达地址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告知人力资源部修改存档,如果员工未如实并及时告知人力资源部造成文件、通知等各类资料无法送达,由员工本人承担该项责任;同时,公司在收到员工变更地址的书面告知之前,按员工原来的地址寄出的所有函件均视为已经送达给员工。

3.6 员工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7 劳动合同应由员工本人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共同签署,并加盖公司合同章后生效。合同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3.8 凡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除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还应自觉了解公司的保密要求,同意双方的保密承诺与《员工保密协议书》,保守公司秘密,员工的保密承诺是劳动合同的附件。

4.合同的期限

4.1 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期限,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的相关政策与员工协商后拟定,报部门经理审核,特殊情况报总经理确定。员工合同期一般为3年(含)以上;特殊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由员工及人力资源部共同商定。

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或根据项目需要临时聘用的员工,双方依据完成工作任务或项目内容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应届毕业生的实习期一般为六个月,实习期间的表现情况另行设置试用期,试用期通常不超过三个月。有工作经验的人员,试用期视具体岗位而定,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具体由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4.2 若员工参加由公司出资的培训教育,应另行与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合同的变更

5.1 由于公司生产(工作)需要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

5.2 因生产计划调整,或者根据考核结果需要调整职工工作岗位的,新调整的工作岗位如果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人力资源部应在工作岗位变动之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5.3 如果公司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应对该员工出具《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岗位调整原因,该员工过错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考核指标,并根据情况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5.4 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员工的实际能力以及考核结果/复核结果,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地点或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5.5 公司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变更员工工作岗位、地点或者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事项时,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相关的变更事项,通知自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若被通知员工对通知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并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根据考核结果/复核结果,并结合乙方异议,予以综合考虑并最终作出决定,决定结果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但在甲方作出最终决定前,乙方仍应按照通知内容执行。

6.合同的续签或解除

6.1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为劳动合同的正常终止。

6.2 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未通知对方续签合同,视为合同到期双方自行解除合同。对于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聘任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应在合同到期日,及时与其结清工资、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6.3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合同。续签工作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完成。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7.合同的提前解除

7.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通知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7.1.1 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7.1.2 公司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员工;

7.1.3 公司未按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无故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

7.2 劳动合同解除审批

除7.3.1条规定的情形外,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解除流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所在公司主管同意后,解除劳动合同。

7.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7.3.1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以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5)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做虚假陈述、伪造履历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3.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具体标准参照公司薪资制度)后,可以解除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8.赔偿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产生后果和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9.工作移交

9.1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前,离职员工应根据有关离职移交表的内容,逐项列明详细清单,向公司移交工作及相关财产、物品、资料等。同时离职员工应及时提请公司向其在职期间联络的业务往来单位发出函件,并留存对方签收的书面证据。

工作移交清单应对照岗位和工作职责详细列明,并由直接主管和所在单位主管签字确认。

缺失的资料应由离职员工负责恢复;无法归还的物品、资料应按规定赔偿。对于损坏及遗失的设备,应依价赔偿,以结清权利义务。员工离职移交时,涉及到需赔偿公司的相关费用(培训违约金、财务借支款项、办公用品赔偿费用等),应先将款项移交至财务,结清相关欠款后,再最后办理离职移交手续。

若因特殊情况情况无法现金结清的,在未发工资总额范围内,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在离职移交表中签署同意自工资中扣除相关欠款的个人声明信息,由人力资源部自离职员工工资中扣除相关欠款。

提出离职申请后无故缺勤的员工,将暂停员工的OA流程及登录权限,并保留因员工未办理任何移交手续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追偿的权利。

9.2 离职员工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公司方可为员工结算工资、奖金或经济补偿金等。

移交手续未办理完整的,公司有权拒绝结算未发放的工资、奖金或经济补偿金等;并在离职证明上备注未遵守公司制度等相关情况。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9.3 劳动合同解除后,公司应为离职员工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及时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迁移手续,作为员工再就业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员工没有及时配合公司办理自己的离职手续的,时间超过一个月时,公司没有义务再为其办理,并保留追究员工相关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

10.劳动合同争议调解

10.1 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工会、员工、人力资源部三方代表组成,代表的产生办法另行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人力资源部。10.2 公司与员工因订立、履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

10.3 劳动争议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在发生当日报告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应立即调查争议涉及的范围、争议的起因,员工的要求等情况书面报告分管副总,并及时通知公司法务,向必要时,应向及时总经理汇报。

10.4 经初步协商不能达成处理意见的,人力资源部在7日内将争议提交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10.5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7天内调解完毕,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送交争议双方。人力资源部应及时做好《调解书》的履行和落实工作。

11.劳动争议的处理

11.1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调解情况书面反馈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11.2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争议不必经过调解程序的,人力资源部应及时通知公司法律法务;员工提起仲裁的,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应诉准备。

声明:本人已阅读并自愿遵守以上所有条款。

员工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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