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费管理办法修改稿_安全管理办法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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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医科大学学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学费收缴工作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性教育,学校有权依法按规定收取学费;学生必须强化法制观念,积极主动、及时、足额缴纳学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在读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费是学校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是学生学费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监察审计处是学费收缴的监督检查部门,各学院、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国际教育学院等职能部门在计划财务处的指导下做好配合工作,共同完成学费收缴工作。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上
对研究生缓交学费申请进行审批;按规定对因欠费导致的有关学籍进行处理;对欠费学生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十一条 国际教育学院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向计财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学院提供留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包括:新生录取后两天内提供录取新生的纸质和电子信息,学生学籍异动后7日内提供学生学籍变动纸质和电子信息;对学生宣传国家、学校的收费政策、制度,进行诚信教育,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协助办理留学生学费结汇手续;学费的催缴;留学生注册的审核;收费收据的发放;留学生情况的调查与反馈;对留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进行审批;按规定对因欠费导致的有关学籍进行处理;对欠费学生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处的主要职责:负责对学校学费收缴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进行学费收费公示等。
第三章 学费的收缴
第十三条 学费按学年度收缴,使用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款收据,学费标准严格按照云南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云南省高等学校学费收缴分离的规定,昆明医科大学本科生、研究生学生学费通过银行批扣和网银方式收取,留学生采用汇款及网银方式缴纳学费。
第十五条 本科生及研究生学费原则上统一银行卡批量代扣,未能及时参加银行卡批量代扣学费的同学一律通过网银渠道
未缴清学费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注册。对于违规注册的,要取消该生已注册状态,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科生、研究生截至每年9月30日,留学生截至11月30日,未经学校批准缓交学费的学生教务处、研究生部、国际教育学院、各学院、各教学部,不予安排教学环节;毕业班学生不予安排毕业实习、论文答辩,不出具毕业生推荐表,不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学校停发各类奖学金、取消其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第二十一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结束,未经学校批准缓交学费,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减、免、缓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减、免、缓,按学校另行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缓交实施办法(试行)》及其他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章 留级、休学、转学、复学、退学缴费与退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办理休学、退学、转学等手续时,须补足应缴学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学费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留级、复学学生的收费标准,按照留级、复学之后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缴纳学费后,如果因故退学、休学、转学
第三十一条 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的学生,未按协议书履行义务的,学校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其不诚信行为通知工作单位,公布在互联网等媒体上。
第八章 学费收费公示
第三十二条 学费收费公示是学校校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公示。
第三十三条 学费收费公示通过学校招生简章、录取通知书、公示栏、公示牌、校园网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学费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对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投诉电话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费的收缴完成情况列入各部门年终考核,并与预算经费划拨挂钩。学校每年12月31日对各学院、研究生部、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学费缴费率进行统计,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经费核拨的依据。缴费率超过90%(含90%)的,预算经费全额下拨;缴费率达不到90%的,预算经费按如下方法计算下拨:
下拨经费=预算经费×[1-(90%-实际缴费率)] 第三十六条 成人教育学生的学费缴费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