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小抄)_民法学名词解释小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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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A:
1、案件的移送: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把自己审理的案件或者案件材料全部或者部分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的措施。
B:
2、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3、被授权组织:主要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某些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
4、被委托组织:是指受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托代为行使该行政机关某项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5、被追偿人:是实施加害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6、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
7、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8、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必要的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
9、变更判决:即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人民法院作出的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C:
10、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11、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法规的个别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
12、财产罚: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
13、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
14、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15、撤诉:即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放弃其起诉权的诉讼行为。
16、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的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
17、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
D:
18、地方行政机关:活动范围及于国家一定地域范围的行政机关。
19、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指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0、单方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无须取得相对方同意的一种行政行为。
21、独立的许可:指许可证已经规定了所有许可内容,不需其他文件补充说明的许可。
22、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23、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24、对等原则:又称“相互原则”,指国家之间在对待双方公民、组织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时想到对等。
25、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管辖权限,对案件进行初次审理的程序。
26、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F:
27、附义务的许可:也称有条件放弃的许可,指被许可人获得许可的同时,亦承担一定期限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许可。
28、附文件的许可:是指由于特殊条件的限制,需要附文件加以说明的许可。
29、非排他性许可:又称共存许可,是指可以为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所申请并获得的许可,大部分行政许可是非排他性许可。
30、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31、罚款:是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
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32、法定代理人:指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诉讼代理权,代理无行为
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参加诉讼,具有相当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行使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承担被代理人的诉讼义务,以维护精神病人或未成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代理人。G:
33、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34、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
组合方式。
35、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管
理全国的行政事务的职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36、国家行为: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37、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38、管辖权转移:指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动。
39、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院对于案件
没有管辖权的主张。
40、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
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41、共同诉讼人:是指共同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42、共同管辖: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
都有管辖权。H:
43、合法性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J:
4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
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通常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45、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
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46、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
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47、级别管辖:指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48、集权制与分权制:集权制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
机关没有或有自主权,一切均需按照上级机关的指示去办。分权制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自主决定权。上级机关对其权限内决定的事项不加干涉。
49、集团诉讼: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的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行政诉讼。
50、举证责任:指承担该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举出主
要的事实根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
51、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K:
52、勘验笔录: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
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L:
53、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居然在其自由
裁量权限内,但背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M:
54、没收财物: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
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P:
55、派出机关:是指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该级人民政府组织与管理该区域内所有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
56、排他性许可:又称独占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
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再获得该项许可,最具代表性的是商标许可。
57、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58、普通共同诉讼人:是指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
Q:
59、情报公开制度: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
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均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
60、权利性许可:也称无条件放弃的许可,指申请人取得行政许
可后,并不承担作为义务,可自由放弃被许可的权利,并且并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许可,如持枪证、排污许可证等。
61、缺席判决:即合议庭开庭审理时,在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经过审理作出的判决。
62、确认判决:即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相
应行为合法或者违法。
63、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到
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R:
64、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
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S:
65、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
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
66、双方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互相协商,经双方
意思表示一致后才采取的行政行为。
67、授权立法:是指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据国家权力机
关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授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
68、受理:指原告起诉后,经受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
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69、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
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谴责和警戒。
70、审计监督:它是根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的法律
法规,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议报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谦政建设的活动。
71、审理程序延阻: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
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裁判。
72、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73、司法机关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
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
74、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
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75、司法建议:是指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时,对于与案件有关的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权所能解决的问题向有关方面提出的建议。
76、涉外行政诉讼: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及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77、诉讼中止:即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
避免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78、诉讼终结:即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使诉讼不能继续进行且
不能恢复或者诉讼继续进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人民法院裁定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
79、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
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80、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享有行政诉讼
权利和承担行政诉讼义务的资格。81、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
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
82、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
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
83、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
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84、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
象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85、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的行政
判决或者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该行政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并撤销或改变第一审裁判的行为。T:
86、特殊许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
有特别限制的许可,又称特许。
87、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指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性或者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
88、同等原则:又称“国民待遇原则”,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享有与我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同等的诉讼义务。W:
89、委员会制: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委
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负责制。
90、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91、危险责任原则:该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指行政
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92、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X:
93、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
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4、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
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
95、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
式。
96、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
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97、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的当事人。
98、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
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99、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
承担的义务。
100、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
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101、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102、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103、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104、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
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105、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
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06、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
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107、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
定义务。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108、行政优先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
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
109、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利益
条件。
110、行政组织:指一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的综合,是行政机关
体系的总称或指各个行政机关本身的构成。
111、行政机构:指构成各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
112、行政机关组织法:是规定行政机关任务、地位、职责、组成与编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3、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14、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法律行为。
115、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116、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117、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
118、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119、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20、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
121、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122、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社会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或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
123、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司法中的法律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的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
124、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125、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国家机关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126、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某种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
127、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128、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129、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130、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31、行为许可: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许可,如生产、经营许可。
132、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133、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13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135、行政法律关系: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136、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137、行政合同的变更:是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如出现不可抗力,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或限制。
138、行政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139、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所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140、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
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41、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监察
机关基于职权对犯有违法失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采取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
142、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
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143、行政监察: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
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144、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
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
145、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
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146、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
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147、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
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148、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
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149、行政机关救济: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
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150、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151、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
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5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153、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154、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
作的机构。
155、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
系,经复议机关批准而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56、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是指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法定有
效期间。
157、行政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价。
158、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
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59、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
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160、行政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示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
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161、行政先行处理原则: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
诉讼之前,应先行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
162、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163、行政赔偿请求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
偿。
164、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
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165、行政赔偿程序:即行政赔偿请求人向国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请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以及通过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166、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
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167、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
职权而与另一方发生的争议。
168、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
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69、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行政诉
讼的主要过程,对行政诉讼活动起支配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对行政诉讼活动有拘束力。
170、行政诉讼证据: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
切材料和事实。
171、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
规具体运用于各种行政案件,从而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专门活动。
172、行政诉讼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指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
为的合法性时,为解决法律适用冲突所采取的方法和所遵循的规则,由此决定选择适用相应的行政法律文件或具体行政法律规范条款。
173、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
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的实体裁判。
174、行政诉讼裁定: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
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
175、行政诉讼决定: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
殊事项作出的裁决。
176、行政诉讼执行: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生效的法
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实现的活动。
177、行政诉讼执行根据:指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措施的生效法
律文书。
178、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实现的活动。
179、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顺利执行,对有妨碍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180、行政诉讼参加人:指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181、行政诉讼参与人: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182、行政诉讼当事人: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
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183、行政诉讼原告: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184、行政诉讼被告:指因原告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
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参加应诉,并受人民法院终局裁判拘束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85、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
关系,因而可能受到行政诉讼审理结果的影响,依本人申请并经批准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186、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
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
187、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
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88、现场笔录: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
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189、限期履行判决: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认定被
告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作出的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判决。
190、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
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
191、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需行政相
对方的申请即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192、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方提出申请
后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193、一般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人直接
发放许可证,无特殊限制的许可,如申请驾驶执照的许可。
194、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区域管辖”,指按照最初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的管辖。
195、一般行政监督:又称一般职能的行政监督,是指根据行政隶
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
196、移送管辖: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
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197、延期审理:即人民法院在开放审理之前或者审理过程中,由
于特殊情况,以致无法按预定的时间开庭审理,而将开庭审理的时间推迟。
198、延长审限:即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发生特
殊情况而无法在规定的审理期限内结案,经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法院批准而延长审理期限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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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200、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
201、职权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
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202、中央行政机关:活动范围涉及于合同的行政机关。
203、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以及
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所作出具体规定。
204、执行阻却: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导致执行程序暂时
不能进行或者根本不能进行的特殊情况。
205、执行回转:是指执行程序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依
法被撤销,或者出现其他原因,又因执行人员采取措施,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执行回转是纠正执行错误的一项补救制度。
206、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
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207、资格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的申请,经过一定的考核
程序核发一定的证明文书,允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能力的许可。
208、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
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209、注销行政许可:是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由行政机关依据
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
210、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
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211、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212、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一下级人民
法院管辖某一行政案件。
213、指定代理人:指经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
民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214、再执行:执行程序结束后,因发生某些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执
行的,称为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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