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读书摘要_法学方法论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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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拉伦茨读书摘要
第一章现代方法论上的论辩
利益法学:为保护特定社会上的利益而牺牲其它利益。
何为利益?争诉当事人所具有的追求欲望
评价法学
法官-做出公正的裁判
何为公正?标准?“正法”
埃塞尔认为,每次的法律“适用”都是一次法的解释,每次解释都是一种成文法律和未成文法律的结合,借此才能创造出真正实证的规范。
正义
形式正义:相同者应为相同处理(相同处理原则/等价原则)
价值相对主义
正义原则
交换正义
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分配正义涉及财富、荣誉、权利等有价值的东西的分配,在该领域,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对待,对相同的人给予相同对待,即为正义。
John Rawls : the veil of ignorance “无知的面纱”(约翰-罗尔斯(Rawls)的《正义论》(1971),该书提出一个经典的“模糊面纱”原则,即只有当缔约各方都对于未来无知时,制定的游戏规则才合乎公平)基本自由原则
We wouldn’t trade off our fundamental rights and liberties for any economic advantages.差异原则
Only those social and economic inequalities will be permitted that work to the benefit of the least well off
Meritocratic system 精英系统caste system等级制度
Objection: incentive, effort, self-ownership
Libertarianfree market system(formal equality)
Meritocratic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平均正义:面对在自愿的交易和不自愿的交易中产生的纠纷和不正义,统治者或者法官应该根据“法律视各人平等“的原则给予受害者以救济
保护正义:所有人对于人所行使的权力均应受到限制
第二章法学的一般特征
法哲学、法理学、法社会学、法史学及法学(教义法学)
法学:处理规范性角度下的法规范为主要任务
(卢曼)正当性:在一定的容忍范围内,对于内容尚未完全确定的决定,一般地愿予接受的情况。
第三章法条的理论
规则特征:有效性;一般性
每次规范构成要件实现时,法效果均于发生
同一案件可以被多条法条指涉,即法条的相会(竞合)
第四章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
法效果三段论之小前提:
1、具体的生活事件
2、该案件事实确实发生的确认
3、将案件事实做如下评断:其确实具备法律的构成要素;或者更精确的说,具有大前提第一个构成部分的构成要素
第五章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任务:清除可能的规范矛盾,回答规范竞合及不同之规定竞合的问题,更一般的,它要决定每项规定的效力范围,如有必要,并须划定彼此间的界限。
解释程序的特征是:解释者只想谈论文字本身,并不想对它有何增减。(规范原本要表达的内容)。解释的结果不能只考量个案,必须能适用于其他同类事件。拒绝追求个案公正,偏离向来对法律的理解,否则会造成法的不安定性。
第六章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
任何法律皆有漏洞(法律有不圆满性)。法官有权填补法律漏洞。
问题:当一个案件遭遇法律的不完满时,法官能否”正确地适用法律"成为一个问题:他可能根本无法可用,或者虽有法可用,但适用结果却会导致很大的不正义
广义的法律解释包括狭义的法律解释和法律补充(价值补充和法律漏洞补充)
狭义的解释之界限:可能的字义范围
超越界限的解释:法的续造,分为法律内的续造(=漏洞填补,仍在立法者原本的计划、目的范围内,适用于不能拒绝之裁判),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超越上述范围,但仍在整体法秩序的原则范围内,只用于有重大事由时)
希望法的续造结果可被视为现实法秩序中的“法”,法的续造就必须遵循一定的方法。法律内的续造
条件:当且只有当法律对其规整范围内的案件缺乏适当规则时,即对此保持“沉默”时(需排除“有意义的沉默”),才有“漏洞”
法外空间:法秩序不予规整的范围。例如,纯粹内在心灵的过程,或虽有表现于外的行为,但不易进行积极规整。
对于非属于“法外空间”的问题欠缺规则时,才有漏洞。
法律漏洞:法本身的不圆满性。(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VS法漏洞:整体法秩序的不圆满性。法律规范根本无法适用时,规范漏洞:规范本身不圆满时(“真正漏洞”)
规整漏洞:规整的不圆满性(“不真正漏洞”,应予规整的问题欠缺规则)
原则漏洞或价值漏洞:因技术、经济或社会关系的发展,原本可以不加规整的领域今天变得需要规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