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情的冲突与处理_法与情冲突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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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情的冲突与处理

法与情的冲突体现在3个方面:

1.快速变迁的中国社会的常态化矛盾,法制建设滞后于社会现实;

2.从情理社会到法治社会,这是传统与未来的巨大鸿沟;

3.严格遵守法律还是顺应社会呼声,这涉及领导干部的角色和思维。

法不容情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等于一纸空文。

法治的最大悲哀并不在于恶法,而在于法的边缘化。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从一种相对模糊的道德观出发来对明确生效的法律规定作出否定性评价的话,我们获得的是个案正义得以平衡的可能,而颠覆的却将是整个法治的秩序。

法本有情

 作为法律执行者的领导干部应当善于倾听社会的主流呼声 如果法律丧失对社会生活的敏锐观察力以及对社会主流价值的良好吸收力的话,法

律的生命必将渐渐枯萎。

中国法制建设的常态化隐患——物理事实与纸面权利的不相匹配

规则设计必须要注重可操作性和可实现性否则满纸的权利不过一纸空文

在法律的森严坐标中寻找良知的位置

从道德母体的隐性渗透到法律条文的直观存在法与情并非悖论,良法之治的逻辑起点在于遵守恶法

寻求个案正义与整体正义的有机统一,在法律的弹性内寻求个案正义,在法律的修正中寻求整体正义

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中国司法理念的重大转折)

在法与情的冲突中实现正义

 个案正义的失衡总是在所难免。法律的一次失当和沉默是一种无奈,是我们选择法

治这种社会生活方式的必要代价。领导干部应当力戒因为看到法治的这种必要代价

 作为社会管理者的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规定,同时用心体察社会呼声,及

时推动法律修订。从而推动社会真正实现“法我所欲也,情亦我所欲也,二者得兼”的理想状态,走向良法之治的良性循环。

面对法与情的冲突,法律应该也一定能够为人们提供一个博弈的均衡解。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那不是法律的无能,而是法律人的无能,是法治社会的无能。中国社会长期处于法律的不适当与法律的不遵守之间的二元对立和恶性循环,从而令社会付出重大的代价。而丧失对法治的信心,更不能以法治的这种必要代价为借口攻击和否定法治。然而如果这种失当和沉默一再地重复发生,那就是一种悲哀,因为这说明我们总是不能及时从个案的代价中迅速汲取教训,进而及时修正法律,实现良法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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