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名词解释_行政法名词解释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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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并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活动。即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
2.行政权时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3.行政法是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及与行政法相关的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
5.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统率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在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的最为基本的行为规则。
(①有特殊性、普遍性、法律性、规范性;②由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组成)
6.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合称行政法主体或者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7.行政相对人是指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表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外国组织也属于)
第六章
8.行政职权是行政法学的中心概念之一,也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的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具有法定性、国家意志性、不可处分性、单方性、优益性等特点。
9.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依法必须承担的义务,它与行政职权相辅相成。
第七章
10.行政职权的设定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赋予有关行政机关以行政职权的行为及法律制度。(特性:1.主体:立法机关;2.客体:行政职权(归属权+实施权);3.对象:行政机关;4.效果:确立行政主体(资格);5.设定的形式:法(法律、法规和规章)6.行为性质:立法行为)11.行政职权的规定:指上位法已经设定行政职权的前提下,它在上位法设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具体化规定的行为。
12.法规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赋予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特别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行政职权的法律制度。
13.行政委托,指出于管理上的需要,某一行政主体(委托人)委托另一行政主体或其他组织及个人(被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代行职权或其他事务,其行为效果归属于委托人的法律制度。
14.行政协助,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职权过程中,基于本身的条件和公务上的需要,其他行政主体配合其实施同一行政行为或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第八章
15.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之一,特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为实施国家行政职能而作出的,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并受行政法规制的法律行为。由行政规定与行政决定组成。
16.行政行为的竞合,指两个以上的行政行为发生交叉,一个行政行为的手段或结果又构成了另一个法律关系,但只能按一个法律关系处理的行政行为。
17.行政行为的吸收,指当前一个行为被后一个行为所替代或覆盖时,使前一个行为的独立性失去意义,由后一个行为吸收前一个行为,前一个行为不再作为一个独立行为对待的法律制度。
18.行政行为的合并,指在同一个事由或同一类事由的前提下,将两个以上的行政行为合并于一个行为形式中作出的法律制度。
19.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一、行政主体适格
二、行政行为符合权限范围
三、行政行为具备事实依据
四、行政行为具备法律依据
五、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
20.行政行为的变更,指行政行为作出以后和消灭以前,行政行为在内容、依据和形式上的变化。
21.行政行为的消灭,是指行政行为从“存在”到“不存在”的过程。
(1)撤回: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以后,发现该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便依职权收回该行政行为,使社会关系回归到未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状态。
(2)废止: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后,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得该行政行为不再适应新的情况,便依职权决定停止该行政行为的往后效力。
(3)撤销:指有权机关针对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取消其效力的法律制度。(4)无效
(5)失效:指因一定事由的出现,行政行为自然地往后失去效力的现象。
第九章
22.行政规定,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定,基于其行政职权的范围,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并可反复适用的行政规则。即由行政主体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则。(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23.行政决定,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基于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其权利与义务并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决意行为。(形态有:行政命令、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24.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种行政规则的行为,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县政府规定行政措施等。(2)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进行的,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直接引起权利义务法律效果的行为。
(3)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在于:
一、行为对象:对象是否特定(1.明确性:禁止张三通行-禁止通行;2.固定性:09年前本市已领取车牌的车主必须缴纳扩容费1000元-今后在本市领取车牌的车主必须缴纳扩容费1000元);
二、行为的溯及方向:约束力向前还是往后(张三昨天在公共场所抽烟罚款100元-政府颁布规定,今后凡在公共场所抽烟,罚款100元)
三、行为适用的次数:只能适用一次-可以反复适用
四、行为效力的间隔性:是否需要一个中间的行为环节才能对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影响。(4)区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意义: 1.有助于确定行政行为在时间上的适用性:抽象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后一般不溯及既往,而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往往可以溯及既往,行政主体应承担补救责任。
2.有助于确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只限于受理具体行政行为,不受理抽象行政行为。
(5)为什么代替的原因:P199
(一)抽象行政行为导致立法行为与行政行为不分,并将立法行为混同行政行为,从而超越了行政法的范围
(二)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能成立
(三)一切行为都是具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提法是“画蛇添足”
第十章
25.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的一种行为状态,指行政主体要求特定的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意思表示。
26.行政确认:行政决定的一种行为状态,指行政主体对既存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认定并宣示其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27.行政给付: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法规,考虑相对人的具体条件,而决定无偿给予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
28.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地收取税费或私有财产的行政行为。29.行政征用: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地使用相对人的财产并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
30.行政裁决: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以中间人的身份,对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和公断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一至十三章
31.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或不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具有事先性、赋权性与解禁性、依申请性、法定性的特点 32.行政处罚,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制裁。33.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与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约束与处置的强制性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在当事人拒不履行业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或法院,依法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用有关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性行为。
第十四章
34.行政调查,指行政主体为了核实行政相对人所主张的事实,或为了获取有关事实证据,以便合法有效地作出某一行政行为,而依法采用有关强制性手段而直接影响被调查人的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行政行为。
35.行政规划,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为实现某一特定的行政目标,事先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为将来的行为作出安排,这些安排将严格拘束将来行为的法律制度。36.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行政相对人或另一个行政主体,经双方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合意,又称行政协议。
第十五章
37.国家行为,特指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因而被排除在司法审查对象之外的统治行为。包括国防行为、外交行为、军事和紧急行政权行为等
38.行政指导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公民、企业、社会团体等,通过制定诱导性法规、政策、计划、纲要等规范性文件以及采用具体的示范、建议、劝告、鼓励、提倡、限制等非强制性方式并辅之以利益诱导促使相对人自愿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39.行政调解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居间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进行的调解活动。
40.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没有改变原有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的行为。
第十七、十八章
41.行政依据:就是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42.行政程序: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时间与空间方式,也即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之总称。第十九章
43.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1)行政失职,指行政主体因不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而构成的行政违法。(2)行政越权,指行政主体超越职务权限而进行的行政行为。
(3)行政滥用职权,指行政主体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不正当行使行政权力而达到一定程度的违法行为,即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4)事实依据错误,指行政主体作出没有合格事实依据的行政行为。(5)适法错误,指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正确地适用法律依据。(6)程序违法,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形式或步骤上有缺陷。
(7)行政侵权,指行政主体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此必须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政行为。
44.行政赔偿,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依法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