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让看守所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_看守所警务app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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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南方都市报》5月2日《看守所立法:平等服务诉讼须有制度保障》一文,得知我国首部“看守所法”已经开始起草,而且公安部监管局局长赵春光表示,看守所职能定位正由以往服务办案转型为平等服务诉讼。
不用说,能对骇人听闻事件频出的看守所进行单独立法,尤其是将其职能定位从以往的服务办案转型为平等服务诉讼,对于防止看守所滥用职权,切实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乃至对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无疑都有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
但是,理念转变和提升是一回事,能否进行有效贯彻则是另一回事。像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那样,其理念在很多年前就早已经提了出来,甚至还写入宪法。然而,在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事项之外,政府再自己另设非行政许可事项;在没有可把上户口与计生相捆绑的法律法规授权并被公安部等部门的通知所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很多地方却违法实行“捆绑”政策„„种种违法行政现象也使人看到了依法行政理念并没有在现实中扎根,实践中的很多做法都与理念相背离。
所以,理念的贯彻必须要有可靠的机制。要实现平等服务于诉讼各方参与主体的理念,要使看守所真能一视同仁地对待侦查机关和委托律师,就不能不像该文所提出的那样,不能不直面看守所的角色扮演问题。
众所周知,要平等服务于诉讼各方参与主体,就需要像法官公平对待争讼的两造那样,应当斩断看守所与各方主体之间的利害关系,保证相对于各方的中立性。而这必然要求看守所独立于侦查机关而不是隶属于侦查机关,尤其是在当前这种内部独立性不可靠的情况下,更需要体制层面的独立性保证。也只有在看守所不再隶属于侦查机关而是独立于所有参与方的情况下,其平等服务于诉讼各方参与主体的目标才可能有效实现。
无可否认,看守所的简单职能性质决定了,其既不可能像法院检察院那样独立于作为执行性总机关的政府,也不宜像公安机关、税务机关那样单独成为一个政府部门,而是应当让其隶属于在业务上有相似性的部门。毫无疑问,这个最合适的部门就是司法行政机关。因而,有必要像当初把监狱从公安机关转交到司法行政机关一样,让其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
也只有首先解决与看守所新型职能密切相关的角色定位问题,然后才会有的放矢,具体的职责与权力义务设计才会更有实效和意义。希望这种部门立法,必须超越部门利益的狭隘性,让专家学者与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最终让公众的理性意见成为法律创制的决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