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设计会审管理办法_图纸会审的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初步设计会审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图纸会审的管理办法”。

江北区慈城镇、洪塘镇、庄桥镇房地产

开发项目初步设计会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慈城镇、洪塘镇、庄桥镇(以下简称三镇)镇域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区建制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整体水平和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三镇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三镇镇域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进行初步设计会审。本办法所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系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批准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包括代建、合作建设)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其按规划要求配置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江北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三镇镇域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初步设计会审工作。

第四条三镇镇域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初步设计会审,申请单位应将有关资料报区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中心窗口在资料齐全情况下开具房地产开发项目扩初会审抄告单,待7个主要协办单位(区发展计划与经济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局、区交警大队、区环保分局、区消防大队、人防办)全部在抄告单上签收后出具受理单。区城管局自中心窗口出具受理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初步设计会审会议。

第五条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规划设计控制文本及选址意见书;

3、建设条件论证会议纪要;

4、立项批文;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1:500或1:1000用地红线图;

6、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证)及宗地图;

7、规划会审纪要;

8、规划管理部门同意进入扩初设计的规划审批总平面图;

9、完整的建筑初步设计方案;

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加盖市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内容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外立面设计、概算、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消防设计、人防设计、交通组织设计、管道燃气设计、市政、公建配套等。

10、完整的环境景观初步设计方案;

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加盖市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内容包括设计说明、集中公绿内的小品、雕塑、游憩设施设计、沿镇主要道路街景设计、1:500绿化设计平面图(应详细标注总用地面积、绿地面积、人均公绿面积、绿化率等指标、选用的花木品种,绿化设计平面图中的建筑物布置以底层平面为准,如有板顶绿化的应标明板顶面标高)。

11、完整的安全防范系统初步设计方案;

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设计单位设计并加盖市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内容包括出入口管理及周界防越报警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对讲与防盗门控系统、住户报警系统、巡更管理系统等。

12、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意见。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会审会议一般由以下部门参加:区城管局、区发展计划与经济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局、区环保分局、区教育局、区物业办、区绿办、供电局、电信局、有线电视传输中心、交警大队、消防大队、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农林水利局(有防洪要求的)、镇人民政府、镇城建办公室、镇房管所、镇市政管理所、镇园林管理所、镇环卫管理所、辖区派出所等。

参会单位应准时到会,并在会议签到单上签到,会议结束时应填写会审意见单。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单位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区城管局,且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补填会审意见单,否则视作同意该方案,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房地产 开发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应根据建设条件论证会议所确定的建设范围内统一设计、统一会审,且实施一次性开发,同步交付使用。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分期建设的,应在初步设计会审时提出分期建设方案,在相应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可满足使用要求,并经会议讨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实施分期建设。分期建设的期数一般不应超过两期,其中首期开发量必须达到开发总量的60%,且包含主要公共配套设施。若该项目中有拆迁安置任务的,则安置房必须安排在首期。分期建设方案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条经初步设计会审会议通过的初步设计方案,由区城管局签发会议纪要;初步设计会审会议不通过的初步设计方案,由区城管局签发会审不予通过的通知书,待设计方案进一步完善后,可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会审。

第九条 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若进行转让,转让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原定建设方案及其向购房户所作的各种承诺明确告之受让方,并按有关规定向区城管局办理备案手续;受让方受让项目后必须按照原方案进行建设,且同时负责兑现转让方原向购房户所作的各种承诺。

第十条 合作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应以其中一方的名义进行申报,并作为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落实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处理各类投诉、纠纷,其它合作方负有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会审所提供的方案仅作为公司内部设计资料,不得作为商品房预(销)售的宣传材料、示意图纸或用于商品预(销)售合同的附件。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通过初步设计会审(含初步设计批复)

之日起一年内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开工的,其原会审通过的初步设计方案自行失效。如需开工建设的,必须根据现行规范、规定要求,重新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对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方案需要调整的,应重新按规定程序报区城管局进行初步设计会审,通过后方可实施建设。对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进行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不得调整,如开发建设单位私自调整设计方案,造成一切后果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区城管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为了确保成片建设的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住宅小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符合使用要求,凡在三镇镇域范围内建设2000平方米以上的拆迁安置用房和村民联建等住宅小区项目的初步设计会审管理工作,均须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在我区三镇镇域规划区范围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论证管理工作,则按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宁波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会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区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三镇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会审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初步设计会审管理办法.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初步设计会审管理办法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图纸会审的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 图纸会审的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