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局核准办法_工信局工作计划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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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工信发〔2011〕649号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工信发〔2011〕649号

各市、自治州工信委,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各企业:

为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1〕221号)精神,省工信委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1〕2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凡在省内投资《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暂行本)》(以下简称《目录》)所列项目,应按照《目录》规定权限进行核准。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四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具体要求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省属大型企业集团编制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省政府或省级工信部门批准后,规划所列属于核准类的项目视同核准,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需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国家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要求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三)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四)节能方案分析;

(五)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

(六)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七)经济影响分析;

(八)社会影响分析。

第七条 项目申报企业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

(二)工业和信息化节能主管部门节能评审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按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格式、要求和需要附送的材料,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项目申报企业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属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以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其它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主管部门。第九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或者向上级核准机关提出初审意见。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项目申报企业,说明延期理由。

委托评估、征求意见或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需要进行评估的,受理单位应当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对于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可以采取听证、专家评议等方式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二)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 4 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本省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四)是否做到区域产业合理布局;(五)是否影响国家和本省经济、环境安全;(六)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七)是否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八)是否对公众利益,特别是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项目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对核准的投资项目,应当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项目核准文件应当抄送同级环保、国土、城市建设和规划、统计等相关部门和项目初审部门。

市、州工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抄报省工信委。

第十七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需要继续建设的,项目申报企业应当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 原项目 5 核准机关应当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十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核准的投资项目,应当通过本部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已核准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化的;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三)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的;

(四)变更建设方案可能对环境、安全生产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

(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

第二十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项目申报企业如果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已核准的项目,项目申报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和规划、安全生产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和规划、银行监管、安全生产、重大项目稽察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第二十三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暂行本)

附件: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暂行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依据省工信委“三定方案”规定和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制定。

(二)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业和信息化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本《目录》仅列由省、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需上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请参照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四)本《目录》所指除外项目,是指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并上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五)本《目录》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原材料

钢铁:除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外,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 除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外,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 除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外,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市、州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不得下放。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 除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 8 外,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 除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外,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以下项目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轻工

纸浆: 除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外,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以上项目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乳制品: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达到300吨及以上的新建和改(扩)建乳粉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达到500吨及以上的新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达到300吨及以上项目的改(扩)建液态乳项目,由市、州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乳制品加工项目禁止建设。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业 投资项目 核准 通知

抄送: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10月13日印发 共印2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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