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学费工作管理办法(暂行)》_青岛大学432统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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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文件

青大学字[2008]21号

关 于 印 发

《青岛大学学费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校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学费收缴工作,学校对《青岛大学学费工作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 学费△ 办法 通知

青岛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5月29日印发 青岛大学学费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学费的收缴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学生应积极主动的缴费。

第三条 学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完善家庭贫困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多种措施解决家庭贫困学生交纳学费难的问题。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学费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学习费用和住宿费用等费用。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及高职学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和修订收费管理办法及学费催缴措施,做好学费收缴工作,对各学院学费收缴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采取奖惩措施。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审批并执行;定期下发缴费通知,及时统计公布各学院缴费率及欠费学生名单。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提供新生信息和在校生有关信息,根据财务处提供的欠费学生名单,依据本办法对欠费学生采取相应措施;学生工作处负责提供新生“绿色通道”信息、在校生减免、缓缴学费信息,组织学院做好家庭贫困学生界定及资助工作;公寓管理中心负责核实、提供学生住宿信息。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三部门联动做好学费收缴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是组织本学院学生按规定缴费的具体责任单位,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及辅导员是直接责任人。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缴费的宣传引导、诚信教育,组织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费。

第三章 收费的工作程序

第十条 学校按学年收费。学生须在学年开学报到时交清所有费用,妥善保管收费凭证,以便办理相关手续和后期备查。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每月20日向各学院及相关部门通报一次欠费情况。第十二条 新生收费工作程序

1、建立新生个人账户。根据录取学生进度,招生办公室及时提供录取学生的姓名、准考证号及身份证号等相关资料,财务处与银行合作为学生制作银行卡及使用须知,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学生,学生根据缴费要求在银行办理个人储蓄。

2、确立新生收费数据库。招生工作结束后,招生办公室和教务处应尽快完成新生的学号编制,在新生报到前15日,提交准确的新生信息,财务处按照确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库。其中新生住宿费按照统一标准预收。

3、委托银行集中代扣。财务处将新生收费数据库提交银行, 银行于新生报到前7天集中代扣, 代扣不成功的学生,在报到日到指定地点办理缴费存款手续。财务处负责定期将收据发放到学院,学院负责发放给学生本人。

4、新生公寓住宿标准的确定。新生入住学生公寓后,由公寓管理中心核实新生住宿情况,并按要求录入新生住宿标准,于每年10月底前报财务处,财务处审核后,按实际住宿标准对预收住宿费进行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在校生收费工作程序

1、教务处根据学生学籍变动情况随时向财务处提供学籍变动通知。2、公寓管理中心于暑假前两周将在校生住宿费信息提供给财务处。

3、财务处于暑假前将收费标准通知各学院,由学院负责通知并要求学生于新学年报到前10天将应缴费存入个人银行卡中,学校委托银行集中代扣。

第四章 缓交学费

第十四条 入校新生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确实无法足额缴费的,凭随录取通知书发放的《青岛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青岛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查,可办理缓交学费手续通过“绿色通道”入学。入学后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及其他学生资助项目完成交费。

第十五条 对在校生学校根据《青岛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于每年11月份完成家庭贫困学生认定工作,在学生总数的5%以内的家庭贫困学生有资格填写《缓交学费申请表》,申请缓交学费,经学院严格审核,学生处批准后将缓交学费学生名单分送至报财务处和教务处,教务处进行注册、允许其预选课并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 学费缓缴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最长时间不得超过每学年第二学期(春季学期)的开学时间。学生工作处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秋季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缓缴手续,并于第一周周末将缓缴信息报送财务处。

第五章 退学、休学、复学、转学的缴费规定

第十七条 退学学费的规定。学生入学注册后,由于各种原因退学的,凡学习时间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超过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八条 复学学费的规定。休学后复学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收费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转学学费的规定。从外校转入的学生,第一学期转入的收取全年费用,第二学期转入的收取半年费用。

第二十条 学生退学、休学时间按实际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计算。

第六章 对不按规定交纳学费学生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交纳学费的学生,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1、教务处根据财务处提供的学生交费情况和学生处提供的缓缴学费情况办理注册手续,对不按规定交纳学费的学生教务处及学院不予办理注册手续,足额交费后下学期办理注册手续。学年结束前仍未交清学费而影响学业者,根据学校弹性学制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延长学制。

2、取消当学年各类先优评选资格,家庭贫困学生可享受各项资助政策,但对其发放的学生资助资金皆不发放至学生本人,直接用于抵交学费。

3、把欠费记录记入其诚信档案。

4、毕业生未按规定交纳学费者,不为其办理就业推荐手续,不发放就业协议书;在进行毕业资格审查之前仍未交清者,不予进行毕业资格审查,不为其办理毕业证、学位证,不寄发学生档案;下一届毕业生资格审查前交清者,与下一届毕业生一起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缴学费的资助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加大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力度,提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保证金的比例,与有关银行合作,为欠交学费的家庭贫困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其交费困难。

第二十三条 校内无息借款。学校为解决目前外省籍家庭贫困学生不能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及部分省内家庭贫困学生办理生源地贷款不成功的问题,设立校内无息借款,帮助这部分学生解决学费问题。

第二十四条 其他资助措施。通过国家及省政府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和社会资助等一系列资助措施缓解家庭贫困学生交费困难问题,具体资助措施详见《青岛大学学生资助工作条例》及有关实施办法。

第八章 关于加强学费收缴的有关考核措施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及时公布各学院缴费率和学生欠费名单。学生缴费率计算公式:当学年学生缴费率=当学年学生缴费总金额/(上学年及以前欠学费总金额+本学年应缴学费总金额)。第二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交纳学费的学生,辅导员将欠费通知单寄发给其家长。

第二十七条 奖励措施。学校以截至每学年第二学期6月30日的当学年学生缴费率为主要依据,对在学费工作方面表现突出的学院、部门及个人进行适当奖励。

第二十八条 惩罚措施。对收费工作组织管理不力的学院及有关部门,学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进行经济处罚。

对上学年缴费率(截止到6月30日的学年缴费率)低于97%的学院,取消单位、党政一把手、有关直接责任人的年度评优资格,并按实际缴费率低于97%的差额比率,扣减下年预算经费(含学院业务费、学生活动费等),并扣发相关人员学校核发津贴的20%。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未尽事宜,适时另行补充规定。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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