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量刑标准_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罪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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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量刑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量刑标准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财会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和限定性,专指公司、企业的财会凭证,其对象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构成本罪的法定要件,只有那些情节严重的隐匿、故意销毁财会凭证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较轻的隐匿、故意销毁财会凭证行为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公司、企业内部的会计人员,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一般不属于本罪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同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保存,故意予以隐匿或者销毁。行为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财会凭证一般具有某种目的,如逃避监督检查、清算等。过失不构成本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

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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