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单选、多选 小抄_教育科学方法自考小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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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2)静态行政和动态行政。
(单选)静态行政的涵义是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动态行政的涵义是相应组织职能的运作,指行政活动、行政行为。(3)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单选)行政执法属于实质行政。形式行政是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实质行政是根据主体活动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不论主体为何公权力机关,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性质,即为行政。
二、行政与行政国
(单选)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伴随着“行政国”的产生而产生的。
三、行政与法治国(单选)“行政国”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多选)(05-4)(02-4)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多选)(06-4)(03-4)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有劳动局实施行政处罚与被处罚人之间形成的关系、劳动局登记检查企业用工情况与企业之间形成的关系。(单选)海关系统的内部关系,属于垂直领导关系。
二、行政法与行政权
(多选)行政权从其权力内容考察,包括国防权、外交权、治安权、经济管理权、社会文化管理权等。
三、行政法的形式(单选)(01-4)行政法一般不存在统一而系统的法典,它的法律规范广泛地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文件之中。
(单选)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单选)(08-4)在法学领域内,行政法学与宪法学的关系最为密切。(单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源主要限于成立法。(多选)(单选)(08-4)综合各国行政法源的情况,作为行政法一般法源的法形式大致有如下五种;
一、制定法
(多选)制定法通常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
(多选)经常为西方国家法院司法审查引用的自然正义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不准翻供原则、越权无效原则、比例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等等,均是通过学说确定的。(多选)(06-4)(03-4)作为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大体包括下述几类:
(单选)在我国国家机关的法律适用中,很少直接适用宪法。(单选)(04-4)法律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也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如《国家赔偿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单选)(07-4)(06-4)(05-4)(04-4)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或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宪法第89条)。
(单选)根据宪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和安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宪法第100条、第115条)。
(单选)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先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多选)法的规范依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确定性和细密度,可分为规则、原则、基本原则三类。(名词解释)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
(单选)依法行政的基本涵义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
二、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多选)(06-4)对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包括事前控制和事后控制。事前控制主要指授权控制和程序控制。(单选)(08-4)在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措施中,属于事后控制措施的是: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
(多选)(单选)(08-4)行政合理原则主要由下述两项具体原则构成: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
一、比例原则
二、信赖保护原则(单选)(05-4)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单选)(07-4)(06-4)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补偿。
(多选)行政效率原则主要有下述三项要求: 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 行政机构组织精干;
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二、行政机关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的关系(多选)(06-4)(04-4)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名词解释)行政法主体仅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而不是包括所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参与人。(名词解释)(03-4)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各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以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
(单选)行政机关具有双重性质,·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是执行机关;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多选)(07-4)行政机关根据其管理的客体和内容,分为职能性行政机关和专业性行政机关。
三、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
四、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
(单选)行政机关根据其行使职能的情况以及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分为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
五、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
(多选)行政机关根据其决策和负责体制,分为首长制行政机关和委员制行政机关。
六、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多选)(03-4)在我国,省以下的地区、县以下的区、市或市区以下的街道不属一级行政区域,不设人民代表机关,故也不可能产生人民政府,从而其行政管理分别由省、县、市或市区人民政府的派出行政机关(地区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负责。(多选)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一般有下述7项:(1)行政立法权;(2)行政命令权;(3)行政处理权;(4)行政监督权;(5)行政裁决权;(6)行政强制权;(7)行政处罚权。1.中央行政机关
(多选)我国中央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和国务院的工作部门(部、委、行、署等)组成。2.一般地方行政机关。(多选)一般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一般地方行政机关通常分为三级: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县、县级市及市(直辖市和其他下设区、县的市)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
3.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名词解释)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民族乡不设专门工作部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既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也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机关。4.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单选)根据宪法的上述规定,我国已于1997年7月1日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和1999年12月20日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名词解释)(06-4)(04-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单选)受委托者实施被委托的职能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委托主体的名义进行,并且其责任亦归属于委托主体。(单选)(07-4)(03-4)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多选)(08-4)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的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单选)(07-4)(06-4)(05-4)职位保障权是指国家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受到行政处分。
(单选)国家公职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多选)(02-4)
二、国家公职关系的发生 考任; 选任; 聘任; 调任。
三、国家公职关系的内容 1.人事管理关系
(多选)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管理主要有下述5项制度:(1)考核;(2)奖励;(3)惩戒;(4)晋升;(5)回避。2.特别劳动关系。
(多选)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的特别劳动关系主要体现为下述三项制度: 工资; 福利; 保险。
四、国家公职关系的消灭
(多选)导致国家公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下述5项: 公务员退休。公务员辞职。公务员辞退。(单选)(04-4)公务员辞退可导致公务员法律关系消灭。公务员死亡。开除。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概述 行政相对人的涵义
(多选)
二、行政相对人的分类(1)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2)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
(多选)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的申请人,行政征收的被征收人,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等等。(3)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4)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5)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多选)(07-4)(05-4)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下述三个方面:(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
(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多选)(08-4)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具体体现为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法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要享有下述权利:(1)申请权。(2)参与权。(3)了解权。
(4)批评、建议权。
(5)申诉、控告、检举权。(单选)(06-4)(05-4)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对其本身不公正的行政行为有权申诉,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控告或检举。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多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法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关系中主要应履行下述义务:
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协助公务的义务; 维护公益的义务; 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单选)行政合同行为不具有单方性,从而不包括在狭义行政行为的范畴。(多选)行政行为相对于民事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主要具有下述特征:(1)服务性。
(单选)从整体上说,行政行为的服务性决定了其无偿性。(2)从属法律性。
(单选)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3)裁量性。(4)单方性。
(单选)行政行为的单方性是指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和征得相对人的同意。(5)强制性。
(单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是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为所特有的,一切社会组织、团体的行为均不具有此种强制性。(多选)(08-4)根据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单选)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多选)(05-4)(03-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其行为形式主要体现为具体行政决定,如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授予相对人某种权益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决定,拒绝相对人某种申请、请求的决定,等等。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单选)(06-4)(04-4)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单选)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而无需以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作为启动条件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四、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单选)行政行为以有无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单选)婚姻登记行为是无附款行政行为。
五、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单选)行政行为以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六、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单选)行政行为以其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分为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多选)1.行政立法行为的成立要件;
(1)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2)经行政首长签署。(3)公开发布
(多选)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2)行政决定已送达行政相对人。(3)行政决定文书已为行政相对人受领。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可以概括为三大类: 1.行为主体合法。
(多选)行政行为合法首先要求主体合法。主体合法的具体要求包括:(1)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3)应通过一定会议作出的行为通过了相应会议的讨论,并且相应会议有法定人数出席、相应决定有法定票数通过。2.行为内容合法
(多选)行政行为内容合法包括下述要求:(1)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2)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3)行为目的合乎立法目的。3.行为程序合法
(多选)程序合法的要件主要有:(1)行为符合法定方式。(2)行为符合法定步骤、顺序。(3)行为符合法定时限。(多选)(04-4)(02-4)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本身以及对所有其他组织、个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力,主要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一、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单选)(06-4)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机关、组织、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
二、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单选)某工商局任意改变了其所颁发的营业执照中确定的营业范围,从行政法理论上说,该工商局违反了行政行为效力的确定力。(单选)(08-4)“行政主体已经命令某公司停业整顿,该公司即不得再行开工营业”,这体现了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多选)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单选)(06-4)(5)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
(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多选)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和确定力。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所获取一切(如罚没款物等)均应返还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名词解释)(08-4)(04-4)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单选)我国现行立法体系在纵的方面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两大层级。
(单选)我国现行立法体系在横的方面分为权力机关立法(人民代表机关立法)和行政立法(行政机关立法)两大系统。机力机关立法系统包括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多选)(06-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统称“地方政府规章”,它们同属于地方行政立法。1.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限。(单选)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行政法规:(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2.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
(单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行政立法位价与我国立法阶系列
(多选)要明确行政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必须考察我国整个立法的位阶系列。(1)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位阶。
(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规章的效力范围。(3)法律规范冲突规则。(单选)(08-4)(07-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单选)行政法规的立项报国务院审批。
(单选)规章的立项报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多选)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多选)起草部门在报送送审稿时,应同时报送下述材料:送审稿的说明、国内外的有关立法资料、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
(单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多选)行政处理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多选)
三、行政处理的类型 1.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
(1)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概念。((多选)(2)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程序:
①提出申请;②审查;③审核;④批准;⑤对不予批准的救济程序。(单选)(07-4)《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作为命令的典型。(多选)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多选)行政确认的内容可分为两个方面,即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单选)(08-4)某市国土局确认某块土地的使用权人为张某,该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确认。(多选)2.行政规划的特征:(1)方针政策性;(2)综合性;(3)法定性;(4)广泛的裁量性。(单选)(07-4)(05-4)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单选)(04-4)广义上的行政给付包括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2.狭义的行政给付
(单选)狭义上的行政给付仅指社会保障行政。
(单选)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给付行为赋予给付对象一定的物质上的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多选)(02-4)(单选)(07-4)(03-4)综合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将行政给付的形式概括为以下几种:(1)抚恤金;(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3)社会救济、福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多选)
二、对行政许可的法律上的分类(1)特许;(单选)(05-4)某公司经审核取得了“天然气经营许可”,这种许可是行政法上的特许。(2)一般许可;(3)认可;(4)核准;
(5)登记(备案)。(多选)行政征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征收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征用和行政征调等;狭义的行政征收不包括行政征用和行政征调。
二、行政征收的特征(1)强制性;(2)无偿性;(3)法定性;(4)选定性和固定性。
(多选)按照征税对象的不同,可分为流转税、资源税、收益(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五种。(多选)(06-4)(05-4)(03-4)目前,我国的各种社会费用主要有公路运输管理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养路费、车辆通行费、港口建设费、排污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教育费附加等。(单选)通报批评,属于申诫罚。(论述)(03-4)第三节(名词解释)(02-4)(6)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①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24条);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第22条);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第28条)。(多选)(08-4)在行政处罚正式作出之前,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类型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
(4)听证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才组织听证。(5)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多选)2.一般程序的步骤:(1)立案。(2)调查。(3)决定。(4)拟制处罚决定书。(5)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多选)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1条)。(多选)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1)申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2)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原则。(单选)(03-4)公安机关对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人进行人身拘束,该行政行为的性质是行政强制。(单选)(03-4)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多选)一般行政行为都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多选)根据主持行政裁决的主体不同,行政裁决可以分专门行政机关的裁决和一般行政机关的裁决。(多选)(07-4)(06-4)(04-4)根据行政裁决对象的不同,行政裁决可以分为权属纠纷的裁决、侵权纠纷的裁决和赔偿纠纷的裁决。(多选)(05-4)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多选)行政指导具有下列特征:(1)行政性。(2)非强制性。(3)依据的特殊性。(4)表现方式的灵活性。(多选)(07-4)行政主体的权利。(1)选择合同相对一方当事人的权利。(2)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指挥权。(3)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4)制裁权。(多选)(02-4)订立行政合同通常采取招标、直接磋商和拍卖等方式。(多选)
一、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2)相对人参与原则。(3)公正原则。(4)效率原则。
(单选)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是指行政程序法根据所需要达到的目标而形成的总体特征。(多选)从世界范围来看,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效率模式。(2)权利模式。(单选)行政程序法的结构模式是指一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结构样式。(多选)行政程序法的结构主要有两种模式:(1)统一式,(2)分散式。统一式是指一国制定一部统一的、适用于所有行政领域的、规范各部门、各类别行政行为基本程序的行政程序法典。
分散式指一国行政程序法规范分散规定于各单行法律、法规之中,不制定统一适用于各行政领域、各部门、各类别行政行为基本程序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典。
(单选)狭义的行政法制监督,仅指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管理活动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不包括国家机关以外的个人和组织所实施的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多选)(03-4)(02-4)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多选)(1)以监督是否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为标准,将行政法制监督分为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多选)(2)以监督的时间为标准,将行政法制监督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多选)(3)以监督的对象为标准,将行政法制监督分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对国家公务员的监督。(多选)(08-4)(4)以监督主体为标准,将行政法制监督分为立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机关系统外的公民和组织的监督。(单选)(08-4)某省人大常委会撤销了本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行为属于权力机关监督。(多选)(07-4)专门行政监督主要指行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多选)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根据是民主原则、法治原则。
(多选)在我国当前制度框架内,相较于司法监督而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规范意义上应该是更具权威性和全面性的。
(多选)相较于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一个比较完善的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有以下特征:(1)监督内容更具全面性;
(2)监督方式、手段更具多样性;(3)监督程序更具时效性。
(多选)
三、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分类
(单选)行政系统内部的一般监督,因主要建立在行政组织层级隶属关系基础之上,故也称也层级监督。
(多选)在我国,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法制实践,行政系统内部一般监督可以归纳为以下方式:(1)审查批准;(2)备案;(3)听取、审议工作报告;(4)实施执法检查;(5)行政复议;(6)信访;(7)惩戒。(多选)(04-4)法律为保障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监察职能,授予其调查权、建议权、决定权三类权力。
(多选)2.违纪案件调查审理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审理;(4)期限。
(单选)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
(单选)监察对象对监察建议有异议,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
(多选)
二、审计机关履行职责的权限(1)调查权;(2)强制措施权;(3)建议权;(4)出具审计意见和作出审计决定权。(论述)
三、(多选)行政行为可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单选)(08-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情形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多选)(07-4)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多选)
二、行政复议机关的功能(1)行政管理功能。(2)行政司法功能。
(单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应设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中,或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
(单选)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由申请人选择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多选)(03-4)行政复议的参加人,是指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与行政复议的复议当事人,以及与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复议当事人通常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某些情形下,还包括第三人。(单选)(01-4)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单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多选)复议申请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也就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地址。(3)申请复议的理由。这一部分是复议申请的主要内容。(4)提出复议申请的时间。(单选)(06-4)(04-4)《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多选)行政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单选)(08-4)(03-4)《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多选)2.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3)撤销、变更或确认决定。(4)一并赔偿决定。(单选)(02-4)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而行政补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二者的引发原因不同,行政赔偿是违法行为引起的,而行政补偿是合法行为(如征用等)引起的。性质也不同,行政赔偿是普通的违法行政引起的法律责任,而行政补偿例外的,具有一定民事责任性质的行政法律责任,并不具有对国家行政行为的责难。此外,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在适用范围、标准、方式等方面也有不同。(单选)(07-4)(04-4)我国国家赔偿法适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
(单选)违法归责原则中的“法”是广义的法,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既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括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单选)(06-4)(03-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主要是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单选)受害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多选)(03-4)(单选)(02-4)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的方式有三种:(1)金钱赔偿;(2)返还财产;(3)恢复原状。(单选)(05-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单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赔偿原则,是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单选)(03-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单选)(03-4)《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单选)(07-4)(05-4)行政补偿,是指行政相对人由于行政主体的合法活动而遭受损失,由国家给予补偿的制度,或者说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合法的行政活动,使无责任之特定人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由国家(有时为第三人)依法对受损害人承担补偿义务的法律制度。
(1)既得权利保护说;(2)恩惠说;(3)结果责任说;(4)特别牺牲说;(5)公共负担平等说。(多选)行政补偿的方式多种多样,除金钱给付外,还包括土地替代,拆迁还建,安置人员,解决户口,享受公费医疗,减免法定义务等方式。
(多选)行政补偿的实质主体应为国家或社会受益人。(多选)行政程序一般应有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2)协商。(3)调解。(4)裁决。(5)复议。(单选)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1)人权理讼。
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法治理论。
与人权理论并行、且为一个国家法律制度充分保障人权提供规范性原则的是法治理论。(3)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单选)(06-4)(04-4)《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单选)(08-4)孙某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决定不服可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多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单选)(06-4)(04-4)(03-4)行政不作为属于可诉行政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单选)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实上取决于三个因素。(多选)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所的裁决,主要有3种类型:(1)确权。(2)有关损害赔偿方面的裁决。(3)是行政机关对业已发生的争议居间仲裁(如合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多选)行政法上的准行政行为通常指以下四种行为: 受理行为、通告行为、确认行为、证明行为。(多选)(02-4)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多选)(06-4)针对一些特殊情况,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以下两种特殊地域管辖:(1)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多选)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三种。
一、移送管辖
(名词解释)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而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单选)(08-4)A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已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归B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遂将该案件移送到B市中级人民法院;这种行为属于移送管辖。(单选)《行政诉讼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多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如下两种情况: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报它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多选)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多选)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多选)我国法律目前主要规定了两种情形:
(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继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单选)行政诉讼被告是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单选)(08-4)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的不作为提起诉讼的,被告是行政复议机关。(单选)(06-4)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多选)1.学理上的证据分类:(1)本证和反证。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3)原始正据和派生证据。(单选)(08-4)张某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供了某起交通事故的证人证言,该证据属于原始证据。(多选)《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分为以下7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单选)(07-4)(05-4)在行政诉讼过程,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多选)2.证据保全的程序:
(1)诉讼参加人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2)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3)证据保全措施的实施。
(多选)物证的保全方法有封存、扣押、摄影、录像等。(多选)
二、行政诉讼程序的特征(1)强化庭审功能;
(2)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性、连续性;(单选)(06-4)第一审的审限,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单选)第二审时效,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3)加强原告的诉讼地位。
(单选)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接到起诉状7日内立案。
(单选)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诉状之日起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单选)(08-4)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单选)更换或追加被告后,如果原告不同意更换或追加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单选)(04-4)刘某诉工商局违法和押其货物,在诉讼期间,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不停止执行,除非工商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多选)开庭审理的程序分以下6个阶段:(1)庭审准备。(2)宣布开庭。(3)庭审调查。(4)法庭辩论。(5)合议庭评议。(6)宣告判决。(单选)(08-4)刘某在行政诉讼中,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刘某的行为可以视为申请撤诉。(多选)(03-4)行政审判法律规范冲突规则主要有:
(1)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冲突,应当遵循特别法优先的规则。(2)新法与旧法的冲突,应当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
(3)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冲突,应当遵循高位规范优于低位规范的规则。(4)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法律冲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多选)(08-4)根据判决与被诉行为的关系,行政诉讼判决可以分为:
(1)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2)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3)对席判决与缺席判决。
(4)肯定判决、否定判决与部分肯定部分否定判决。(5)生效判决与未生效判决。(6)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7)终审判决与非终审判决。(单选)(06-4)《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多选)(05-4)二审判决只有两种形式:维持判决和改判。(单选)(07-4)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的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单选)(03-4)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的裁定主要用于解决程序问题。
(单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回避作出的决定,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实践中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
(单选)决定发生效力后,如果认为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只能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单选)(06-4)(05-4)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
(单选)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单选)对行政裁判的执行案件,原则上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单选)(08-4)二审案件的执行,原则上的受理法院是第一审人民法院。
(单选)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且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多选)在行政诉讼执行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多选)(08-4)在行政诉讼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抚恤金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