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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夫妻财产协议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财产日益增多,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且夫我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因离婚带来的财产纠纷越来越矛盾。在这样严峻的形势下,婚前财产协议应运而生。但是,在中国传统观念的撞击下,人们带着保守的观念看待婚前财产协议,并把它视为爱情乃至婚姻的刽子手。相比西方,很显然婚前财产协议在中国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它的本质没有被理性化对待。
关键词:婚前财产协议
离婚
夫妻财产制
一、引言
时下热播电视剧《大男当婚》中有这么一个例子,男主人公曹小强与跨国外企总经理徐若云阴差阳错地相爱了。一个杯水车薪的经济适用男和一个千万身价的“白富美”走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可是在幸福的最高点,一份由女方提出的婚前财产协议横空出世了。曹小强及其家人感到尊严扫地,认为这份感情被侮辱,认为尊严被糟蹋。于是一段原本美好的爱情终结了,也许很多人也开始思考了,感情在婚前财产协议面前就那么脆弱吗?其实电视剧里的男女主角对于婚前协议也有着相反的认识,也许因为女方是在美国留过学,而男方则是典型传统中国男人。这是一个由婚前财产协议引发的可笑的爱情悲剧。
二、中国的“离婚潮” 当今中国社会的“离婚潮”是婚前财产协议在中国越来越被关注的社会背景。根据民政部发布的《2011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2011年全国共有婚姻登记机关9690个,共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302.4万对,比上年增长4.9%。其中:内地居民登记结婚1297.5万对,涉外及华侨、港澳台居民登记结婚4.9万对。粗结婚率为9.7‰,比上年上升0.4个千分点。2011年20-24岁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占结婚总人口比重最多,占36.6%。公报显示,2011年共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有287.4万对,增长7.3%,粗离婚率为2.13‰,比上年增加0.13个千分点。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20.7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6.7万对。[1] 当代中国社会的离婚率之所以上升得如此之快,主要是因为男女双方在经济上越来越独立、离婚手续不断简化、婚姻家庭观念转变有关。首先,男女双方对于婚姻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如果在结婚之后对方没有给自己建造一个理想的家庭、圆满的婚姻生活,离婚的念头便萌生。其次,当今的社会对于离婚的态度也开始淡然处之,大部分年轻男女对待感情不再向往从一而终,“合得来就合,合不来就散”成为他们的相处的规则。最后,随着社会的发展,“80 后”、“90后”的年轻人思想、观点都比较前卫,他们的成长环境中相对来说缺乏谦让、宽容的心态,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常常为琐事而伤感情,他们对待婚姻也相对比较草率。
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理事徐安琪认为,导致中国离婚人数急速攀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是由于社会处于转型期,社会变革给婚姻的稳定带来巨大冲击。其次,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婚姻质量、感情需求和爱情期望也有所上升,以前觉得能凑合的,现在就不能容忍了。徐安琪还特别强调了另一个原因:由于民政部对婚姻登记条例和协议离婚条例进行了修改,简化了结婚和离婚程序,也使得一部分人冲动离婚变得容易。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新欣也认为,妇女地位的提高也是导致离婚率上升的因素之一。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妇女在经济和精神上越来越独立,不需要忍耐在别人的屋檐下,这绝对是妇女的解放和社会的进步。
三、婚前财产协议的界定和目的关于婚前财产协议的界定在法律条文中是找不到的,但是实践看来,可以理解为,它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主要目的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实现作出约定,以免将来离婚或一方死亡时产生争议。婚前协议目前在我国不是很流行,这主要与我国古老的传统文化相关。在国外签定婚前协议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这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如果婚后不幸福,离婚的话,有了一份婚前协议就能使得自己的财产完全的归自己所有,而不要担心自己财产有所损失。
为什么很多人开始接受婚前财产协议,特别是西方,婚前财产协议更是司空见惯。在结婚前签订这份协议并非无事生非,它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婚姻本来就是以爱情为基础,夫妻双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不仅不会破坏感情,反而由于对婚前财产的归属有了明确的约定从某种程度上是强化了婚姻的爱情基础。另外,从民政部发布的《2011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上的数据来看当今中国社会的离婚率越来越高,而离婚时双方最大的纠纷就是财产纠纷,与其离婚时双方为财产的所有权争执不休,不如未雨绸缪事先签订婚前财产协议,这样万一婚姻不幸走到了尽头,双方可以免去很多不必要的纷争,节约司法资源。
四、关于我国的婚前财产协议及法律基础
婚前财产协议,顾名思义就是要约定夫妻财产。我国的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由此来排除法律原本有规定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使用的制度。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在我国其实已经有一段历史了,早在1930年国民党政府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便有相关规定。依其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后以合同的形式约定夫妻财产制(须在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中任选其一);该协议的订立、变更或废止,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1985年《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被修订后简化为约定财产制为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两种类型。[2]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年的《婚姻法》没有对婚前财产协议以及夫妻财产约定做出明文规定,但在婚姻财产制上该法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这种法定的婚姻财产制度其实是一般共同制,它所确立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极广,不仅包括夫妻个人的婚前财产,而且还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3]
在立法解释上1950年的《婚姻法》并没有排除婚前财产协议。在婚姻财产制上该法第十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报告》指出,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概括性规定,“不妨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来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与管理权相互自由的约定”;“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但是,建国之初,中国的经济基础很是落后,家庭财产为数不多,以及传统思想观念作祟,婚前财产协议并未被广泛接受,发生财产约定纠纷诉诸法律的更是不常见。以至于该立法精神长时间没有本其他法律文件重述。因而婚前财产协议在很长时间内都没有坚实的法律基础。
1980年的《婚姻法》以完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为出发点,在婚姻财产制度上,该法第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1980年的《婚姻法》把法定婚姻财产制演变成婚后所得共有制,取代了1950年的《婚姻法》的婚姻财产制度。并且明文赋予婚前财产协议以法律效力。虽然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夫妻财产制,但未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后来由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进行补充,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范围,即夫妻共同财产为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和转化而来的共同财产。所以说,1980年的《婚姻法》承认了夫妻双方各自的特有财产,即在婚后一定时期内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双方另有约定的财产。
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改变了人们的观念,夫妻财产的数量和种类增多并且法律关系也变得复杂。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80年的《婚姻法》做了一次较大的修正。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改变了人们的观念,夫妻财产的数量和种类增多并且法律关系也变得复杂。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80年的《婚姻法》做了一次较大的修正。从内容上看,有三个亮点,一是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了明确规定;二是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夫妻一方可依自己的意愿独立处理自有财产;三是充实了婚姻财产制的内容,在法条中将夫妻财产的范围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2001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第十七条第 2 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就首次在我国《婚姻法》中新增了保障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条款。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 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点取代了1980年《婚姻法》关于夫妻婚前财产经过一定时期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这在客观上阻断了想借婚姻大发横财的人的后路。而后《婚姻法》解释三中第七条呼应了此点。
婚前财产协议伴随着婚姻财产制的完善而发展,其法律基础渐渐地在法律条文中显现。
五、婚前财产协议在我国的处境
20世纪的中国,人们的生活水平比较低,个人财产为数不多,而且当时是一个相对保守的年代,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了人们的独立思想,加之当时中国民众的法律意识偏低,西方思想熟知度和接受度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只有极少数人意识到自己在结婚的时候是否应该去签定一份婚前财产协议,甚至很多不知道婚前财产协议这个概念。不难想象两个好得要谈婚论嫁的人,突然一方提出算算各自婚前财产的建议,那是多么尴尬。当时的人们把婚前财产协议视为一份离婚协议,根本就没有多少人会在甜蜜的时刻去考虑将来如此冷酷的问题。他们认为这种协议是对夫妻关系的不信任,违背了结婚的目的,将婚姻变得功利化。当然也许跟离婚率也是很有关系的。
近年来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物质生活的不断提高,夫妻一方拥有的婚前个人财产越来越多,法律意识开始被强化,与此同时民众的观念也开始理性化,新的婚姻家庭观念让恋爱双方除追求感情的融合,情趣相投之外,更多的是各自事业的发展和个性的解放、以及双方在经济地位上的平等。恋爱双方已不再那么看重对方婚前财产多寡,而将婚后共筑爱巢,作为一起奋斗的目标。因此一些不被爱情冲昏头脑的新潮夫妻开始尝试接受它,但是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婚前协议不可能没有非议。网上有一个帖子题目叫“当爱情遇上理智”是关于婚前签订财产协议的调查问卷,从调查结果上看,有43%的网友认为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是社会进步的表现,17%的人认为意味着社会退步,其余40%认为很难一概而论。可见婚前财产协议在我国能够被大多数人所接受,但依旧受到不少非议。
六、理性看待婚前财产协议
在外国,婚前财产协议已不是一个新鲜词汇,从平民百姓到知名歌星小甜甜、影星阿汤哥,到政坛领袖萨科奇,再到英国王室,婚前财产协议已经在西方社会遍地开花。婚前财产协议已经不再是感情的杀手,而成了真情的卫士。据不完全统计在英国每一百名结婚的新婚夫妇当中就有30位夫妇签订婚前财产协议,而且有些网站上还有格式的婚前财产协议文本出售,售价大概在24.99英镑(约375人民币)。不同的国家因为不同的文化背景以及婚姻家庭观念使得他们对于婚前财产协议又不一样的态度。在美国,婚前财产协议就像结婚戒指一样司空见惯,美国的一个离婚律师觉得,这是对个人财产与生活方式的一种自我保护。婚姻本身不仅是爱情的结合,也是财富的结合与财富的再分配,婚前财产协议为双方作好了“以防万一”的准备,在离婚时往往能够免去很多不必要的争执,加快进程,妥善解决离婚时的财产分配难题。在英国,婚前财产协议也受到了重视,甚至被视为有钱人结婚的必需品。伦敦Withers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家庭律师马克·哈珀指出:“非常有钱的人如果不签署婚前协议,那一定是疯了。”在西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如此普遍,毕竟,谁都不希望大家在分开时为了分财产的事闹得剑拔弩张,最后成为冤家。当然,签署这么一份财产协议,自然不是什么浪漫事儿。可古话也说了,“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未来无法预计,我们可不知道枕边人今后会变成什么样子,从亲密变到陌路,有时也就是一眨眼的工夫。他们的文化背景使他们很理性地对待婚前财产协议,并且使他们成为一种保护自己、维护婚姻的工具。
反观中国,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文化素质的提高,以及法治观念的深入,社会对婚前财产协议也有了一定的理解和认识。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就像一股流行风刮入了国内,被一些准新人所接受。法学者作过三项随机的社会调查(所有调查数据均只限于调查的区域),第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不知道或者没有听说过婚前财产公证这一说法的人接近3%,真正理解婚前财产公证本来意义的只有8%,而在这8%的人群中,有6%的人是直接从事法律或者间接从事法律工作的。该调查结果还显示,支持婚前进行财产公证的人为37%,不支持婚前进行财产公证的人为36%,不知道有婚前财产公证和无所谓态度的占27%。第二项调查结果显示,自1995年至2004年的十年之间,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的夫妻占总数的0.04%;支持婚前进行财产公证的人实际上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的只有0.5%,也就是36%的0.5%。第三项调查是通过直接了解和间接统计的自2000年至2004年这五年之间的离婚案件,在这些离婚案件中,在婚前作了财产公证的,占离婚总数的0.068%,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的离婚案件占同期结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总数的1.13%。法学者通过对上述三项社会调查的对比,还得出了另外一组数据,婚龄在1年以内离婚的占同期离婚总数的1.4%,婚龄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占17%,婚龄在3年以上5年以内的占17%,婚龄在5年以上7年以内的占23%,婚龄在7年以上10年以内的占30%,婚龄在10年以上的占11.6%,而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的离婚案件在不同婚龄的离婚案件中所占的比例都趋近于0.068%。[4]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的,占结婚总数的极少数,而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离婚的占离婚总数的也是极少数。这就说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文化素质的提高,以及法治观念的深入,理性对待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婚前财产公正的人越来越多,感情的理性化程度也越来越高。然而,就是因为文化观念的不同,在我国更多的恋人在结婚前,压根就不会想到这档子事,认为太伤感情。于是婚前财产协议就像当初的夫妻间AA制一样,很难受到国内准新人们及其家长们的广泛认同。
婚前财产协议不应该被看做是感情的刽子手,我们是时候开始理性对待它了。正如北京天矛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所说,“全社会离婚率属上升态势,如果能事先就财产的处分达成一致,显然可以简化程序和节省各方人力、物力、财力。婚前财产约定在西方国家十分普遍,但和中国传统婚姻观有一定冲突,很多人在山盟海誓的鼓舞下,对未来无限向往,对婚姻危机没有一个前瞻性的认识,而签订婚前财产协议这种未雨绸缪的做法,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复旦大学社会学教授胡守钧也认为,婚前协议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应该是具有正面意义的,因为它代表着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只要夫妻双方都心甘情愿选择签订协议,那么这个双方协商之后得出的结论并不会导致夫妻关系的疏远或是感情的疏离。胡教授同时表示,他个人对于婚前签协议的行为既不反对也不提倡,因为婚姻是两个人的事,如果一方提出签订,应当顺其自然,当然被要求方也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为什么婚前财产协议在发达国家如此盛行?为什么婚前财产协议在中国法律人士的眼里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
首先,婚前财产协议是婚前财产增多的现实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的不断提高,个人财产和积累也有随之增多。大多数男女双方都拥有一些存款、住房,特别是高新职业者、企业家,他们有不菲的存款、房子、车、有价证券等个人财产。这些男女双方在婚前通过各自的努力而获得的个人财产,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加以明确,这不仅体现了男女双方婚姻中经济地位的平等,也有利于结婚之后各自事业稳步发展。
其次,婚前财产协议是预防借婚姻之名,行骗财之实的有效方法。婚姻是圣洁的,爱情是婚姻的基础。现实的社会中有极少数骗婚之徒也,他们以图财为目的,以结婚为手段,在俘获对方感情的同时,算计的是对方的保险柜和腰包。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并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可阻断某些想通过骗取婚姻来提高自己身家的不劳而获者的美梦,是爱情和婚姻得到净化,从而维护男女双方的财产权益和婚姻自由。
再次,婚前财产协议对于再婚家庭来讲,更是不可或缺。再婚,对于大多数离婚或丧偶者来说,是常见的。对于再婚者,尤其是有儿女的老年再婚者来说,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是一种保护自己和稳定家庭关系的两全之策。毕竟老年人再婚一般都涉及到全家利益的重新分配,财产归属没有明确,婚姻不可能顺利。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上看,如果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受结婚影响,不少问题即可迎刃而解。[5] 最后,可以减少诉讼风险,节约司法资源。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婚姻财产引起的法律纠纷问题日趋上升,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
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而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将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进行确定、明晰,即便日后真的产生纠纷、发生诉讼,婚前财产公证书便可以起到一份证据的作用,减少因一方举证不能而产生诉讼风险。与此同时也可以减轻司法部门的调查时间,使得司法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从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结语
婚姻是爱情的结晶,不是一纸协议就会摧残掉的东西,真正的感情杀手是人们放不下这“世风日下,道德不古”的保守观念。婚前财产协议不应该只是一种法律意识,它应该成为一种生活的常识。在婚姻自由而离婚率又渐增的社会环境下,人们将会更加理性地婚前财产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将会成为保护自己、维护婚姻、稳定家庭关系的“生活必需品”。而生活中将不会有被婚前财产协议打败的爱情,电视剧里也不会再有那么可笑的爱情悲剧。
注释
[1]数据来源于民政部发布的《2011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2]《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二版)蒋月。
[3]《论新中国婚姻财产制的历史变迁及价值转向》 黄朝勇。[4]数据来源于“110法律资讯网”。[5]《“婚前协议”的产生原因及对家庭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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